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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芳苑「火化場選址評估報告」登載不實 自救會前往彰化地檢署按鈴申告

文/社團法人彰化縣二林芳苑反火葬場行動協會

刑事告發狀

告發人:社團法人彰化縣二林芳苑反火葬場行動協會
被告:以境建築師事務所
受理機關:彰化地方檢察署

一、告發意旨

告發人懷疑被告以境建築師事務所,於承辦彰化縣政府委託之「火化場選址評估報告」時,明知芳苑鄉鄉長林保玲並未表達同意設置火化場於該鄉境內,仍於報告中虛構、捏造鄉長林保玲同意配合設置之內容,致使彰化縣政府依據該虛偽報告內容向彰化縣議會提出「彰化縣火化場開發計畫專案報告」,並正式登載於議會公文書及紀錄中。此行為已涉嫌違反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特此依法告發。

二、犯罪事實

  1. 彰化縣政府委託被告以境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彰化縣火化場選址評估」委辦計畫。
  2. 被告於該評估報告中,明知芳苑鄉鄉長林保玲從未同意於該鄉設置火化場,仍虛構記載「鄉長林保玲表示配合火化場設置」等不實內容。
  3. 該不實記載被納入以境建築師事務所所編製之「選址評估報告」綜合評分與結論中,使得芳苑鄉地點獲得較高評價,進而被縣府列為優先開發地點。
  4. 彰化縣政府後續即依該報告內容,於對議會所提出的「彰化縣火化場開發計畫專案報告」中,將該虛偽事項正式登載,並經議會文件紀錄留存於「彰化縣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專案報告紀錄」內。
  5. 上開情節,足證被告以境建築師事務所之行為具備「明知不實」與「意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之犯意,而縣府及議會之公文書均屬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正式文書,符合刑法第214條構成要件。

三、相關法條

  1. 刑法第214條:意圖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而使登載不實之事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法第216條:前二條之罪,雖未遂亦罰。
  3. 若涉及其他公務人員之共同行為,應併依刑法第30條以下之共犯規定論處。

四、證據資料

  1. 以境建築師事務所 所提交之「彰化縣火化場選址評估報告」影本。
  2. 報告中涉及「芳苑鄉長林保玲同意」或「配合設置」之具體文字頁面。

五、法律見解摘要(供檢方參考)

本案中,被告以境建築師事務所並非單純提供意見或技術評估,而是於官方委辦報告中虛構具體事實(鄉長林保玲同意),該虛構內容影響縣府重大行政決策,並經公務員登載於正式議會公文。行為符合:「明知虛偽事實」、「意圖使公務員登載」、「因果導致登載不實」,三者齊備,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72台上3585、92台上3153、104台上1595判決),已構成刑法第214條之犯罪。

六、結語

本案涉及公文真實性及公共決策正當性,攸關政府誠信與人民信賴,告發人懇請貴署依法受理調查,以釐清被告是否違反刑法第214條及相關法令,並維護公務文書之真實與公務運作之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