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榮航空企業工會
【聲明稿:長榮航空未妥善規劃和落實員工突發疾病的緊急應對措施,工會申請勞動檢查,請桃園市政府應要求長榮航空負起責任】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第4款,雇主應要預防員工因執行勤務而被他人行為侵害身體和精神,也應妥為規劃「急救」等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但針對長榮空服員抱病服勤後不幸過世一案,勞動部11月20日公布的調查報告中,明指「長榮航空對於機上發生組員突發疾病之緊急應對與處置作業規範不夠周詳且未能落實,導致當班機組人員對於孫員病況已有明顯不適之情況下,未能及時啟動機上醫療資源及諮詢機制(MedLink,多數組員普遍認為主要提供乘客使用),以獲得專業醫事指導與評估,機組人員亦未將突發疾病之異常狀況,通報機長及報到中心,使其於落地後即時獲得醫療支援介入。」、「家屬及部分組員表達孫員抵臺後處境未獲最適當之處置」,均顯示本案不只可能涉及嚴重的職場霸凌,長榮航空也沒有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第4款所規範的雇主義務。
顯然長榮航空在照顧和保護孫姓空服員的層面,不僅道德責任有欠,也沒有充分負起法律責任,在事發後兩個月,仍沒有和孫姓空服員的家屬妥善處理後續,更拒絕孫姓空服員的家屬委託工會參與職場霸凌調查,長榮航空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極可能在明年1月20前要完成的調查報告中,繼續推諉和切割雇主責任,為了維護孫姓空服員家屬的權益,以及確保日後機組人員突發疾病時,能得到急救保護,長榮航空企業工會已公開申請勞動檢查,請桃園市政府以未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第4款所規範的雇主義務,開罰長榮航空,並要求長榮航空應面對自身的過失,對孫姓空服員家屬負起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