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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全教總針對教育部「解聘辦法」修法說明之回應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一、 關於「程序正當性」:溝通不等於達成共識

教育部雖稱經過一年多的數據蒐集與預告程序。全教總認為,但「有程序」不代表「有共識」。依據教師法第51條,全教會應有相關程序參與權。但此次修法,僅受邀一次國教署召開之團體座談,當時只有提供修法方向未提供明確條文草案,與會團體包括全教會、教師團體、校長團體、家長團體與人本,均僅能就立場各抒己見且與會者並未有共識。之後僅有行政程序法之公告預告修法之意見表達機會,未再有任何正式條文草案討論會議。

二、 關於「濫訴與分流」:制度設計疊床架屋,受理定義混亂

教育部宣稱,新增「受理前判斷」與「分流機制」能解決濫訴。全教總認為,實際修法後匿名不受理僅限於涉及消極條件檢舉案件,涉及考核懲處案件並不適用匿名不受理,關鍵爭議,仍在對「受理」的定義混亂未處理。其次,受理審議更是創建一個與校事會議疊床架屋的類似組織與程式,增加學校行政負擔。

三、 關於「外聘調查人員」:例外恐成常態

教育部解釋教師成績考核案件仍應派校內人員調查,外聘調查僅限於校內確實無法組成調查人力等特殊、必要情形,並非全面或常態適用。全教總認為,立法意旨陳義過高,落實到學校現場最應擔心的是「寒蟬效應」,讓例外恐成常態。將導致校園內部的專業自治權被削弱。外聘調查人員雖具備法律素養,但若缺乏對校園環境與教學情境的深層理解,其調查結果恐導致「判決專業、教學外行」的憾事。

四、 針對「校長權責」:行政能量的實質削弱

教育部認為校長仍負責協調,並非架空。全教總認為,疊床架屋的受理審議機制,校長在校園衝突中扮演的「教育領導」與「專業仲裁」角色,便會轉向「行政庶務」,實質權力的調整確實產生了行政缺口,變相逸脫校長在校園治理上的應承擔責任,置校長於認為是巨嬰之質疑中。

五、 關於「司法化」與「名譽回復」:配套先行而非事後補償

教育部宣稱修法正是希望避免所有事件動輒進入調查或訴訟程序。全教總認為自解聘辦法制定以來,爭議一直是全外聘類司法偵查的調查制度,嚴重傷害教師尊嚴,此次修法卻完全未處理調查制度。引進輔佐人,原本就是行政程序法規定可採取模式,修法也只是在辦法中加以強調渠等之可行性與正當性。對於基層教師而言,光是應付調查程序的行政內耗,就已造成教學品質受損。補償機制不應只是「研議」,許多教師在被調查期間身心俱疲,甚至遭停聘後才證明清白,名譽受損已不可逆。教育部應在新法實施的同時同步公告明確的「冤案補償機制」與「教師支持方案」,而非事後才補程序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