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環境部於今日上午召開「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之1、第9條,以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7條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民間團體認為本次修法既讓首次納管企業無條件少繳一年碳費,同時又放寬品質較差的先期專案使用,根本是給企業福利大放送。
計畫繳交期限可延期 碳費不可免繳一年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主任湯琳翔認為,讓首次納管事業能免繳一年碳費,跟給予其提交自主減量計畫的時限延後應分開看待。基於鼓勵事業提出自主減量計畫,本次修正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延後首次納管事業繳交計畫的期限,讓事業能有更充裕的時間準備計畫提交應是值得肯定。但這樣的緩衝與彈性不應該讓事業免繳碳費,本次碳費收費辦法新增第三條之一,讓前一年首次達到2.5萬公噸排碳量的納管事業,即便今年經查驗後去年排碳量仍超過2.5萬公噸,事業卻得以免繳前一年的碳費,只要從明年開始繳納今年的碳費即可。氣候署這樣的赦免與放寬對減碳沒幫助,更是破壞污染者付費的碳費基本原則,平白無故地幫事業省錢,還減少碳費收入。且隨著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在2025年擴大碳盤查範圍,多數的製造業未來都能提前開始執行碳盤查,企業完全有能力與責任得以預見自己的排碳量是否可能在未來成長到2.5萬公噸而需要繳交碳費,因此能預先準備。再加上還可扣除2.5萬公噸的免徵額,實際上應繳交的碳費即便以一般費率300元計算都不至於負擔過重,環境部實不應為企業大開後門,令其合法逃避污染者付費的責任。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員林雨璇也指出,環境部應提出相關證據及充分的政策評估,說明修正此條款的必要性為何。例如,首次納管企業實際需投入的盤查及查驗成本,以及與其他已納管企業在負擔上的差異為何、若未提供一年緩衝期將造成哪些具體困難,以及是否曾評估其他替代方案,如延後繳納期限、先繳後退等。若缺乏上述分析,外界將難以判斷此次修法直接免除一年度的碳費義務是否合理。此外,本次修法使首次納管事業無須提出任何減量承諾,即可免除一年度的碳費義務,有違污染者付費原則。環境部宜進一步說明,在已調整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時程的前提下,為何仍有必要免除首次納管企業一年度碳費義務。
碳費緩衝期應區分既有與新設廠區,避免削弱減碳誘因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副秘書長曾虹文表示,碳費制度旨在提高企業減碳誘因,修法除考量行政銜接,也必須兼顧公平性。本次修法使首次納管事業多一年緩衝期,亦即2025年排放量首次超過2.5萬公噸者,2026年完成盤查、查驗及自主減量計畫後,2027年才繳納2026年度碳費,2025年度排放量不納入收費。
這對過去未達門檻的中小企業既有廠區,給予時間建立盤查能力及規劃減量措施具有合理性;但大型企業新設廠區,在規劃階段通常已能掌握產能、能源需求及排放規模,不應同樣享有首年免徵。否則不僅可能削弱企業在建廠初期採用高能效設備、低碳燃料及最佳可行減碳技術等積極減碳誘因,甚至可能產生拉高初期排放基線的問題。
曾虹文認為不應將所有首次納管事業一體適用相同緩衝規定,建議區分既有廠區與新設廠區,要求新設廠區從投產初期承擔碳成本,以促使減碳措施提前納入投資與建廠決策。此外,環境部也應說明新增納管對象的組成,包括多少是中小企業既設廠區、多少是大型企業新設廠區、及其排放量及免徵碳費規模,評估其對整體減量目標及碳費的影響。行政緩衝不應成為大型排放源的免責期,才能維持碳費制度的公平性與促使大型企業積極減碳。
勿再放寬先期專案使用條件,等同變相補貼高碳洩漏產業
針對第9條欲放寬先期專案減量額度使用條件,林雨璇指出「碳費收費辦法」最初未允許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使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正是因為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已是所有收費對象中享有最多優惠的一群,包括適用費率折算後僅為每公噸新台幣10至20元,相較其他採用優惠費率的事業已至少減少八成的碳費負擔。如今若又鬆口允許其使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扣抵碳費,即使折算比例僅為0.1,本質上仍等同於再次提供額外優惠,恐削弱碳費制度的價格訊號。其次,先期專案減量額度的真實減量效益本就備受質疑,其核發標準與現行自願減量專案/抵換專案的減量額度也大不相同,並未使用嚴謹的方法學。若允許企業使用這類型的減量額度來降低碳費負擔,將損害碳費政策的環境完整性。第三,即使本次修正將先期專案減量額度的折算比例限制為0.1,目前仍有超過4400萬噸尚未使用的先期專案減量額度。若被允許使用,恐造成碳費收入減少,進而排擠可投入減碳投資的財源,也等於變相補貼這些已享有多重優惠的高碳洩漏風險產業。若此次又再因產業壓力而放寬先期專案減量額度使用條件,碳費制度恐猶如大賣場一樣任人喊價,嚴重損害政策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