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立法院將在今(20)日上午 11 點進行《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朝野協商,極有可能於本會期闖關三讀。在 14 個審查版本中,除了鍾佳濱委員的提案是關於產業園區用地與社會住宅規範外,其他 13 個版本都涉及減稅,但是,這 13 個版本都沒有根據《財政紀律法》進行稅式支出評估,未具體指明擴大租稅獎勵之彌補資金來源,經民連要對這樣的修法提出保留,希望三黨立委緩議本案。
▍賴中強:2027 年總預算大幅擴張,朝野更應謹慎大規模減稅對財政健全的衝擊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指出,本週一(08/17),賴清德總統向全體國人宣布大幅擴張的 2027 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規劃,今年經濟成長率預估 11.05%,創下 39 年來新高紀錄,在預估稅收大幅成長的前提下,總預算規模 3 兆 9,266 億元,較 2026 年的 3 兆 305 億元成長 29%。賴總統表示這近 4 兆的預算,包括「0 到 18 歲成長津貼」,包括國防預算 1 兆 1,225 億元,包括科技發展預算 2,292 億元,包括公共建設經費 7,288 億元,而對地方政府的統籌分配稅款、一般性補助款及計畫型補助款,將達到 1 兆 3,579 億元,也包括普發現金 2,300 餘億元。
經民連示警,賴總統及國人眼中的半導體與 AI 產業紅利,確實會展現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明顯增加,讓國庫可以更充裕支持政府各項施政;但是,如果《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通過,大幅抵減財團營利事業所得稅,那賴總統與國人的樂觀,將會嚴重打折。經民連要提醒朝野立委,應重視國家財政的長期健全性,朝野應更應謹慎評估大規模減稅對財政健全的衝擊。
▍財團投資、併購新創事業費用,不應由納稅人負擔
賴中強表示,現行《產業創新條例》規定,為了促進產業創新,企業可以將年度研究發展支出的 15%,抵減該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或者,將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的 10%,抵減 3 個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但均以不超過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為限。立委楊瓊瓔、林思銘與邱志偉提案擴大抵稅幅度,要將研究發展支出的 15% 調高為 30%,要將 10% 調高為 20%,再將抵減年度應納所得稅額上限的 30% 調高為 50%。不僅如此,除了企業實際投入研究發展支出可抵稅外,企業「投資併購經國家發展委員會核定之高風險創新科技新創事業之支出」也可以比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此修正草案,實質上是將財團併購新創事業費用,透過抵稅方式,部分轉嫁由全體納稅人負擔。
賴中強批評,以楊瓊瓔版為例,無論是第 10 條的上述修正,或者第 23-1 條再次放寬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租稅優惠,還是第 23-2 條再次擴大股東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租稅優惠,都將對企業大幅減稅,對政府財政健全帶來重大衝擊。
《產業創新條例》第 23-2 條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租稅優惠
| 楊瓊瓔版草案 | 現行法(2025.05.07) | 舊法
(2023.06.28) |
|
| 租稅
獎勵事由 |
投資於成立未滿 8 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 50 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 3 年者。 | 投資於成立未滿 5 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 50 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 3 年者。 | 投資於成立未滿 2 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 100 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 2 年者。 |
| 個人股東
租稅優惠 |
得就投資金額 50% 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 3 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國家重點發展產業最高減除 1,000 萬元,非重點產業最高減除 300 萬元。 | 得就投資金額 50% 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 3 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國家重點發展產業最高減除 500 萬元,非重點產業最高減除 300 萬元。 | 得就投資金額 50% 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 2 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該個人適用本項規定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新臺幣 300 萬元為限。 |
| 法人股東
租稅優惠 |
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 20% 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 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 1 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50% 為限。 | 無 | 無 |
賴中強批評,《產業創新條例》第 23-2 條股東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租稅優惠,去年已經修正放寬一次了。才剛滿 1 年。現在楊瓊瓔版草案從自然人股東租稅優惠,要再擴張到法人股東租稅優惠;從類似扣除額的概念(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到直接扣抵應納稅額(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從優惠 1 年,到優惠 5 年;從最高減除 500 萬所得額總額(就算適用個人最高稅率 40%,最高減稅 200 萬元),到最高抵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50%,完全沒有金額上限。唯一有實質意義的限制是:「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 20% 限度」,這其實就等於只要大財團不斷地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所有的投資費用與風險,政府(納稅人)負擔兩成;然後,這些大財團每年營利事業所得稅通通減半!
如果真的通過修法,實施這個制度,請問政府還有足夠的錢做國防、交通、教育與文化建設嗎?政府還有錢撥補勞保、健保嗎?國民社會福利不會縮水嗎?
▍陳佑維:草案欠缺稅式支出評估,違反財政紀律法
經民連副秘書長陳佑維指出,《財政紀律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第 6 條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並盤點運用業務主管政策工具之情形及執行結果,審慎評估延續或新增租稅優惠之必要性。」、「經評估確有採行稅式支出之必要者,應就稅式支出法規實施效益及成本、稅收損失金額、財源籌措方式、實施年限、績效評估機制詳予研析,確保其可行且具有效性。」《預算法》第 91 條規定「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今日《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 14 個審查版本中,除了鍾佳濱委員的提案是關於產業園區用地與社會住宅規範外,其他 13 個版本都涉及減稅,但是,這 13 個版本都沒有根據《財政紀律法》進行稅式支出評估,未具體指明擴大抵稅之彌補資金來源,違反《財政紀律法》與《預算法》,經民連要對這樣的修法提出保留,希望三黨立委緩議本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