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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勞動部協助美光勞資協商,不用在乎工會內部民主?

文/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勞動部協助美光勞資協商,不用在乎工會內部民主?】
【章程、大會會議記錄,勞動部是忘記了?害怕想起來?還是裝不知道?】

桃市產總在10月28日 (三) 前往勞動部召開記者會,詢問勞動部對於美光勞資協商的意見,而勞動部代表回應,則表示該份簽署的不是團體協約,而是一般性協議,是否有授權或違背會員意願,則需要透過工會章程和會議記錄瞭解。

在記者會後,顯然勞動部的說法只是讓基層更加憤怒,許多台中工會的會員就提供了會議紀錄和章程等資料,對此,桃市產總要提出以下三個質疑:

第一,刻意不簽團體協約,就是在閃避台中工會章程第40條!

平常勞動部不斷的鼓吹大家簽訂團體協約,甚至用各種勞教課程、廠內輔導、獎勵金來鼓勵大家,就是宣稱團體協約的效力和保障優於其他形式的協議,結果美光台中工會的勞資協商,卻突然變成簽訂一般性協議,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雙方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結果工會竟然在調解前一天與公司達成協議並撤案,完全放棄簽訂團體協約的可能性,因此引人質疑。

而台中工會章程第40條明文規定「本會之團體協約協商代表為五人理事。但團體協約協商完畢欲簽署時需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再授權理事長簽署,其團體協約方可生效。」桃市產總和台中美光基層員工質疑,團體協約簽訂本來就是大家的期待又已明文規範好授權程序和機制,更證明10月21日的勞資一般性協議,就是刻意要迴避章程第40條規定,讓工會簽協議可以不必經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先簽約再說明!勞動部是不覺得有問題,還是刻意協助?

第二,未經授權簽訂一般性協議,就是違背台中工會章程第32條!

桃市產總還要問,就算回到簽署一般性協議,難道工會幹部就可以未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自己決定嗎?台中工會章程第32條明訂「下列事項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其中第12、13點就是「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以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請問勞動部,美光台中工會在簽訂一般性協議前,是否有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還是勞動部主張,這攸關一萬名員工勞動條件的協議,其實並非是重大事項?不到10名理監事的支持就可以代表大家?

除了美光台中工會章程,桃市產總也要問勞動部,工會法第26條規定,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中,第10、11點不就正是「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以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難道美光台中工會準備違反章程,勞動部就鼓勵他們不必依循工會法處理嗎?

第三,撤銷勞資爭議調解,已經違反台中工會10月12日(一)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再根據台中工會會員提供的資料,115年10月12日(一)美光台中工會召開的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提案第五案中,案由明確寫下「2026年10月22日(四)爭議行為談判授權案」,那天就是工會與資方在9月18日(五)決定的第二次調解會時間,也證明工會會員代表是清楚要求工會理事長於該日期前往協商談判的,結果工會在調解前一天自廢武功,簽訂與訴求落差甚大的協議。

桃市產總和美光台中會員要問,既然明確授權了22日當日的調解,又憑什麼因為不同日期,內容有差異的協商,就可以直接撤掉22日的調解,我們更要問,勞動部和勞資爭議處理法既然要求工會申請調解前要經過代表大會同意,為何撤案、另簽協議卻可以少數人自己決議,是法律漏洞?還是根本是勞動部在護航美光公司,這個全台灣最大的美國跨國資本。

如果勞動部不能給予明確的答覆和糾正,甚是持續為美光公司有問題的勞資協議護航、擦脂抹粉,桃市產總和美光台中會員將會發動更大規模的行動,讓賴清德總統與勞動部洪申翰部長知道,不要聯合美國資本家欺負台灣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