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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我要自由轉換」移工大遊行

(圖/公庫記者)

文/台灣移工聯盟(MENT)

惡法三十年 藍綠都不管

1992年,《就業服務法》立法之後,法制化了在台藍領移工的引進與管理,卻也同時奪走了移工「自由轉換雇主」的基本權利。

對於一個勞工來說,換工作是天經地義的事情,「自由選擇工作」無疑是最基本的權利,這也是使一名「勞工」有別於「奴工」、能免於「強迫勞動」[1]的關鍵。然而,目前在台藍領移工在3年契約期間,卻被「禁止自由轉換雇主」[2],形同「當代奴工」。

30年來,台灣政府已經政黨輪替了三次,而舉著「自由」、「人權」、「進步」大旗來動員選民的蔡英文政府,也已經將要執政滿六年。諷刺的是,這個陳舊、落後、不合時宜的規定,至今仍禁錮著近70萬名藍領移工!

換句話說,當移工離鄉背井來台,即便遭遇惡劣的勞動條件、在工作場域中遭受不合理對待,至今仍無法如本地勞工一樣,以「離職」作為抵抗的最後手段——他們的「離職」往往等同於「被遣返」,以及面對尚未繳清的龐大仲介費貸款。

藉「疫」奴役 勞權倒退十三年

2002年開始,「禁止自由轉換雇主」的政策才有了一點鬆動,採取「原則禁止、例外同意」的方式。

2003年,勞動部制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轉換準則」),規定了在「例外」的狀況下的轉換程序,同時仍規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外國人原從事行業之同一工作類別,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亦即「禁止跨行業轉換」。

2008年,勞動部修訂「轉換準則」,加入「跨行業轉換」的但書[3],並且新增可以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外「雙方合意」或「三方合意」的條款。

雖然條件仍然十分嚴格,僅有特定資格的雇主願意於國內跨行業承接移工時,移工才有可能「跨行業轉換」。然而,這對沒有勞動法令保障的家庭看護工,以及長期無法落實勞基法的漁工來說,是僅有的一點轉換至工廠、獲得較好勞動環境的可能。

然而就在2021年8月27日,勞動部罔顧政策自始的錯誤;無視民間長期要求「開放移工自由轉換」的訴求;逆反這些年來逐步朝向開放的政策方向,緊縮了移工「跨行業轉換」的空間,一舉將對移工勞權的保障,倒退回2008年以前——整整倒退十三年!

轉換雇主跨行業轉換
1992年禁止禁止
2002年原則禁止、例外同意禁止
2008年原則禁止、例外同意
  1. 特定資格之雇主可跨行業承接
  2. 開放三方合意、雙方合意跨行業承接
2021年原則禁止、例外同意
  1. 移工需登記在就業服務站,並連續14日無同行業雇主登記在該就業服務站,始得被跨行業承接。
  2. 取消三方合意、雙方合意跨行業承接

自由轉換不開放 為求生存只能「逃」

移工為了撐起家中生計而來到台灣,背負著龐大的經濟壓力,以及為了來台的仲介費貸款,倘若工作不順遂、薪資未能滿足所需,又被法令限制「禁止轉換雇主或工作」,移工還有什麼路可走?移工只能「逃」。

移工沒有任何正式管道,可以像本地勞工一樣好好地跟雇主談「離職」。這正是因為我們30年來的陳舊惡法,強制地、粗暴地剝奪移工「離職換工作」的權利,並且將其讓渡給雇主,極大化雇主在勞資關係中的權力。

舉例而言,在一個勞資爭議案件中,即便移工掌握到證據,證明雇主違法勞動法令(超時加班、加班費給付不足、指派許可外工作、未提供適當膳宿……),雇主仍然有權力「拒絕」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而提出申訴的移工,在等待勞動部「審查」的期間,就得面對半年以上的「被迫失業」[4](而且不會有「失業給付」)

移工不像本地勞工可以一邊進行勞資爭議、一邊另求生計,再加上語言隔閡、對規定不熟悉、申訴無門,移工往往只能「隱忍」,或是選擇「逃跑」,落入更無保障的境地。

兩公約施行十二年 自由轉換還沒影

2009年4月,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向國際社會宣示台灣遵循國際人權標準的決心。

然而,《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規定移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明顯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所確認的「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

經社文委員會在第 18 號一般性意見中,對工作權做出了進一步解釋,並且在第4段特別強調:「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工作權,確認締約國有義務確保個人有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的權利,包括不被不合理剝奪工作之權利。這一定義強調了一個事實,尊重個人及其尊嚴是透過個人有選擇工作的自由而體現的,同時強調了工作對於個人發展以及對於社會和經濟融合的重要性。

2013年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的結論性意見,國際審查委員就已經指出,台灣外籍移工的權利被濫用與欠缺,尤其是「轉換雇主的限制」,因此審查委員建議台灣政府:「移工轉換雇主的權利必須被擴大」。

然而,自2013年開始,移工轉換雇主的權利不僅沒有被擴大,反而在2021年的疫情當中再被限縮!而兩公約施行法至今已經12年了,移工自由轉換的權利卻遲遲未被交還,顯見台灣政府簽署兩公約不過是為了「國際形象」,而無落實公約的決心,甚至無視國際審查委員的意見!

勞動部護航資方 回應只會炒冷飯

勞動部面對「開放移工自由轉換」的訴求時,最常回應的便是「沒有社會共識」以及「影響聘僱安定性」。

首先,我們必須嚴正質問勞動部:除了在「藍領移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的規定上,屬於既得利益者的資方與仲介之外,還有誰反對移工自由轉換?

2010年,國民黨籍立委鄭麗文就曾經質詢過時任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何時要開放移工自由轉換,而王如玄主委也表態支持移工自由轉換。

2014年,勞動部自己委託的研究報告〈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原因分析探討〉建議「逐步開放自由轉換雇主之制度」;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的研究報告〈未來十年我國外勞政策變革方向之研究〉亦建議「放寬外勞不得自由轉換雇主規定」。

2018年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亦指出,「外籍勞工欲終止聘僱契約須雇主及外籍勞工雙方合意並完成認證程序,若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經核准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在權力關係的不對等之下,中途中止契約困難,致遭性侵害時,多數選擇隱忍或逃逸……

2020年10月,內政部次長邱昌嶽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的專案報告中,甚至直接建議勞動部「開放移工自由轉換雇主,讓移工有選擇工作的機會,以解決所謂逃逸移工的根源。

以上還未提及諸多學者的研究建議,在在明確指出當下規範的不合理,以及衍生的問題。然而勞動部至今仍然反覆回應「沒有社會共識」,難道不是為了護航資方的利益,而罔顧移工的基本勞動權利嗎?

第二,我們也必須嚴正回應勞動部,「藍領移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才會造成「聘僱不安定」。

「聘僱安定」的前提是什麼?是雇主提供良好的勞動條件、勞方依據自己的自由意志選擇工作。然而,「藍領移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造成了勞資權力不對等,不只讓移工無法依照自己的意願選擇去留,也讓雇主沒有壓力改善勞動條件,最終造成台灣整體勞動環境難以提升。

對移工雇主而言,他們不再需要考慮改善勞動條件的問題,不用想辦法留住移工,因為台灣政府早已經用「法治」為雇主把關,讓雇主專心地使用廉價勞動力、賺取利潤、累積資本。然而,最終造成的是違反移工意願的勞動、造成勞資關係的緊張、造成移工被迫選擇逃跑、造成台灣勞動條件停滯不前,唯一得利的就是資方——這種制度性的失衡,才是「聘僱不安定」的根源。

移工大遊行 自由還移工

本次移工大遊行,控訴的就是30年來陳腐的、不合理的規定,我們要求廢除《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藍領移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的條文,開放藍領移工可以和白領移工、本地勞工一樣,依照自己的意願和需求選擇工作及轉換雇主。

我們行經民進黨部,抗議執政將近六年的蔡英文政府,揮舞「自由」大旗、高喊「人權」口號、塑造「進步」形象,實際上卻只是在延續國民黨30年前的落後政策,甚至藉由疫情進一步限縮移工權利!

我們最後集結在勞動部,抗議勞動部口口聲聲說在台移工享有「國民待遇」,但實際上卻為資方把守著「藍領移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的規定,為資方作倀、輾壓移工的權利,護航資方的說法還毫無新意!

我們要求民進黨政府、勞動部立刻檢討《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規定,將「轉換雇主或工作」的權利還給移工!這不只是移工最基本的勞動權利,也是台灣整體勞動環境能否提升的關鍵!

廢除《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移工要自由轉換雇主! 

※台灣移工聯盟成員:海星國際移工服務中心(Stella Maris)、平安基金會所屬勞工關懷中心(PCT. Peace Foundation Labor and Migrant Workers Concern Centre, LCC)、天主教會新竹教區移民移工服務中心(Hsinchu Migrants and Immigrants Service Center, HMISC)、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 (Hope Workers Center, HWC)、天主教台灣明愛會(Caritas Taiwan)、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 Association, TIWA)

[1] 國際勞工組織於2009年發布的《反對強迫勞動 給雇主和企業的手冊》中,列出了強迫勞動的各種形式,其中一項即為「與利用勞動契約體系相聯的強迫勞動」:這種情況目前幾乎在世界各處都存在。例如,移民工人發現因為高額費用的收取,他們被「捆綁」于勞動合同,一旦到達目的國後,更換雇主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2]目前採「原則禁止、例外同意」的政策,僅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9條所列事由者,移工才得以轉出。

[3]第7條 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以原從事行業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由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資格之雇主申請接續聘僱。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4]《就業服務法》第43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5] 逃逸移工攀高 內政部建議勞動部開放移工自由轉換僱主(連結)

※關於「開放移工自由轉換」的常見問題

1.開放移工自由轉換,移工就會跟台灣人搶工作,台灣人失業率愈來愈高

我們主張的自由轉換,是指廢除《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款「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的條文。換句話說,聘僱移工的雇主資格仍有行業別、配額限制,開放自由轉換後的移工若要換工作,仍然在同一個範圍內求職,並不會造成失業率的提升。

此外,「移工跟台灣勞工搶工作」的說法是資本家分化勞工的常見伎倆。事實上,移工之所以會來到台灣,正是因為雇主在成本考量下,寧可聘請較廉價、較易控制的移工。其中,移工的「不得自由轉換」,就帶給雇主很大的誘因。因此,還給移工可以自由轉換的權利,雇主才會更積極地提升勞動條件以留住勞工,這將有助於勞動環境的改善,不分本外。

2.開放移工自由轉換,會使移工就業不穩定,亦使勞資關係不穩定、不和諧

每個勞工都有追求、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的權利,這也是整體勞動條件可以提升的動力之一。我們常常認為理想的工作是「錢多事少離家近」,當薪資低、勞動條件差的工作找不到人做時,資方就必須想辦法改善,否則就會被勞動力市場淘汰。

換句話說,如果雇主能夠提供良好的薪資及勞動條件、勞動環境,自然能留得住移工穩定就業,也不必擔心勞資關係不和諧。另一方面,如果一個勞工找到更好的工作機會,而選擇離開原本的工作崗位,代表他的能力受到肯定。「換工作」在勞動力市場中是一件稀鬆平常的事情,對移工也應該要是如此。

3.開放移工自由轉換,重症會沒有人願意照顧

重度障礙者的照顧需求是真實且迫切的,而這也是台灣的長照體系必須面對的問題。

三十多年來,因為政府長照的缺席,使得家務移工和家庭照顧者撐起了大部分的長照需求。家務移工承擔了三成的長照工作,然而他們卻不被承認為長照人力、沒有勞動法令保障、沒有基本工資、沒有工時上限、沒有固定休假……缺乏良好的勞動條件,才是家務移工會想要換工作的主因。

我們認為,真正要解決重度障礙者的照顧需求,應該是將所有家務移工整合進政府的長照體系,由機構聘僱並調派人力到有需求的長照家庭。如此一來,才能兼顧照顧者的勞動條件與照顧品質,政府也才扛起了長照責任,而不是像現在一樣,讓長照家庭被迫成為一個雇主,自力更生。

台灣長照的問題,必須由整體的長照體系來解決,若只用限制移工的權利來解燃眉之急,長此以往對台灣的長照會有深遠的負面影響。

4.開放移工自由轉換,可是移工簽了三年合約,就應該要做完

在私法關係的「契約自由原則」之下,任一方沒有意願繼續履行合約,都可以有解約的自由。

此外,而在締約雙方的經濟關係、結構關係不平等之下,在勞基法、定型化契約中,多有對弱勢者加以保障。如,雇主提前解約需給付資遣費、定型化契約需以消費者等弱勢方有利解釋。

無論如何,契約雖有約定期限,然而契約並非「賣身契」,仍需遵守契約自由原則。

5.開放移工自由轉換,雇主會變跳板,付了仲介費,移工卻要求轉換

仲介費的問題,始於私人仲介制度的橫行,而私人仲介制度的橫行,又是源於台灣政府與來源國政府的卸責,使勞雇雙方都深受其害。

但政府的怠惰、仲介的高額收費,都不應該成為減損移工基本權利的理由,而是應該從根本檢討移工引進的制度。我們認為應該由雙邊政府扛起責任,改採「政府對政府直接引進」的模式,消除私人仲介的掌控與剝削。這也是台灣移工聯盟長期以來的訴求。

6.開放移工自由轉換,但是移工不好找新雇主,到時反而被遣返

移工在台難憑一己之力找工作實際有兩個原因,一是政府提供的就業服務不足,二是私人仲介壟斷就業市場。首先,政府提供的就業服務並沒有足夠的雙語服務,且長期未見改善。例如:公立的就業服務站雖然每週都有工作媒合會,但沒有配置雙語人員以協助勞雇雙方溝通。

第二,台灣自開放引進移工以來,因為聘僱手續繁複、政府就業服務疲軟,使仲介得以利用「資訊落差」來賺取利益。在這樣的結構下,在移工的就業市場中,勞雇雙方都只能任由仲介擺布。

因此,我們認為移工有自由轉換雇主權利的同時,也訴求政府強化公立就業服務、提升各式雙語支援,才能打造一個對勞雇雙方都友善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