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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台權會對第三次公約審查場外記者會遭警察舉牌之聲明

(截圖自台權會臉書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一回生,二回熟,三回變油條:台權會對第三次公約審查場外記者會遭警察舉牌之聲明

上週(5月9-13日)為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第三次審查原預定於2021年進行,因疫情延至今年舉行,然而除了在國家審查過程中,政府機關多次做出粉飾台灣人權問題或答非所問的發言外,於5月13日發布結論性意見同時的場外NGO聯合記者會,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對在場NGO舉牌警告,無視該地點法務部並非集遊法禁制區,也無視大法官釋字718號解釋對許可制的例外及因應而生的《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更無視公民政治權利公約對和平集會的保障,公然打臉第三次國際審查。

當天下午四點十分左右中正一分局警察對NGO聯合記者會與同地點太極門相關團體的記者會舉牌至少一次,然而:

(一) 法務部並非現行《集會遊行法》所規定之禁制區;

(二)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因應大法官釋字718號解釋所訂定的《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第三條規定偶發性集會無需申請許可。更進一步而言,由於緊急性、偶發性集會定義本身的模糊空間,使第三條適用範圍擴大。然而對照2017年第二次兩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第75點指出:「委員會也被告知,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的規定仍被適用。」,顯然專家意見認為許可制對集會遊行的過度限制有違公政公約第21條對集會自由的保障,也因此該點次說明「委員會敦促政府立即採取行動,透過使集會遊行法的必要修正案在立法院通過,以終結這項對於公政公約第 21 條的長期持續違反」。

在以上兩點前提之下,當天中正一分局依然故我的舉牌警告,宣示其無視集會自由和國際人權公約的態度,對照當時法務部內國際專家仍對政府機關循循善誘地說明結論性意見的內容,十足諷刺!即便本次結論性意見沒有直接針對公正公約第21條的內容,然而第8點仍然強調「委員會特別注重評估在執行2013年和2017年第一次和第二次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實施進展。」試問已經在集會自由保障上幾度食言的中華民國政府,對於自己在2009年所通過的兩公約,是否只是將之視為政令廣告的遮羞布而不是法治國家應當正面負責的法定義務?

當天記者會直播可參考:臉書直播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