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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加能離岸風場通過環評初審 廠商未回應海保署要求應補件或駁回

文/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加能離岸風場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意見】
施工纜線經過 台灣白海豚棲地 的 加能風場 (第3次專審會議)於8月17日進行線上審查,本會意見如下:

開發單位未回覆機關要求應要求補件或駁回

海洋保育署已在上次審查會議提出對 鯨豚保護 的意見:「本案海纜布設,因為經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的範圍,那請補充說明可能影響範圍的環境現況,及可能引起之生態環境影響與生態環境保育的對策或替代方案。」然而開發單位提供的資料完全都是過去環說書提供過的內容複製再貼上,根本沒有回應機關要求,環評委員應要求補件或駁回。若廠商未提供海洋保育主管機關 海保署 要求補充的資料,而環評委員仍建議本案通過,請環評委員說明不採納主管機關意見的原因。

承諾缺乏客觀標準及查驗機制

為了降低打樁噪音以及其對鯨豚的影響,當日審查時環評委員即要求開發單位使用 負壓沉箱式基礎,但開發單位則是回覆:僅在未來條件合適且技術成熟的前提下評估使用的可行性。試問開發單位指的所條件、具體的關鍵技術門檻為何?以及環保署是否有能量檢驗?請開發單位及環保署提出更具體的說明。

累積效應減輕措施不如其他風場

為了保護鯨豚,目前已有許多風場承諾減輕在同一片海域進行打樁的 累積效應 影響,除了相同母公司的風場 同一時間僅會進行一部風機打樁 以外,還會 協調其他風場 , 確保鄰近海域不會有兩座以上風機同時進行打樁,避免所產生的噪音讓鯨豚無處可躲。目前加能風場施工的海域雖然沒有其他風場開發案,但也請開發單位能比照其他風場的承諾,未來若有其他風場同時施工,將協調不會同時打樁。

船速過高使鯨豚暴露於噪音及被衝散的威脅

開發單位在環說書內提到為了避免造成台灣白海豚群體被 船隻撞擊,船速 則需降至2.56節以下。然而,最後開發單位卻只承諾將船速限制至6節,開發單位既然明知大於2.56節的船速有可能傷害到一級保育類動物,卻在沒有提出任何理由的情況下認為船速降到6節即可。

海域監測不應因任何因素可以取消(非延期)

開發單位在 生態監測計畫 以備註方式列舉 水下噪音 、 海域生態 、 鯨豚 及鳥類生態 若遇海況不佳則取消執行,然而確保工程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在預估範圍內是最基本的事,只要有工程進行,開發單位沒有任何立場可以取消海域監測。
就算海況不佳而導致無法出海等,應是 延期補做而不是直接取消 。又開發單位應列出海況不佳的具體判定標準,使大家有標的可以討論該條件是否合理,而不是像目前都是開發單位說什麼就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