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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空服外站遭性騷,政府推托管不著

文/立委王婉諭國會辦公室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王婉諭今(06)日召開記者會(連結),揭露一起台灣空服員於荷蘭外站遭到同組台灣機師言語性騷擾的案件,並指出桃園市政府認定,本案無法依照《性騷擾防治法》對加害人裁罰,顯然不利於空服人員在外站遭遇性騷擾後,為自己伸張權益。王婉諭委員今偕同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常務理事張書元、副秘書長葉瑾瑜共同召開記者會,並要求勞動部及衛福部回應本案的法律適用疑義。

立法委員王婉諭強調,近期政壇爆出數起職場性騷擾案成為輿論焦點,在政壇之外,各行各業的職場性騷擾困境,也需要大眾共同關注。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常務理事張書元接著說明,此案件發生於去年 10 月 21 日,兩位台灣空服員因服勤同一趟長班,遭受同一航班、同組的本國男性機師,在荷蘭外站餐廳言語性騷擾。

受害當事人向公司提出申訴,並向工會求助,透過公司所組成之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調查,最終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相關規定,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公司隨後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然而,桃園市政府竟以《行政罰法》第 6 條,主張案件發生地位於荷蘭餐廳,非中華民國領土內,故無管轄權得以裁罰當事加害人。

張書元常務理事氣憤表示,兩名受害會員持續受到身心壓力,甚至加害當事人回國後持續以訊息對話施壓,要求撤銷申訴,表現毫無悔意。雙方當事人都是我國國人,同一航班往返,最後都會回到台灣,豈有在國外性騷擾,就可以不受處罰的道理?這無疑是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副秘書長葉瑾瑜則反駁桃園市政府之說法,工會認為依據《行政罰法》第6條第3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性騷擾行為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違法行為,所導致的結果包含受害者心生畏怖、持續接獲性騷擾行為人之騷擾訊息,甚至身心俱疲,需尋求身心診所協助,以上不良結果持續至同組員皆返台以後,應屬《行政罰法》第 6 條第 3 項之適用範圍,今天列席的衛生福利部保護司郭彩榕副司長亦表示《行政罰法》第 6 條第 3 項應有空間裁罰。

王婉諭委員進一步指出,這不只是航空業人員會面臨的困境,實務上也有不少職業因其工作性質,須長期往返國內外,而有於國外遭到性騷擾的風險。舉例而言,台灣旅行團中導遊、領隊、團員間,或台灣同事間一起出差到國外而發生的性騷擾事件。弔詭的是,如果是在國內遭到同事性騷擾,除了可以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透過公司內部措施懲戒加害人,主管機關也應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裁處加害人罰鍰;然而,他們一旦到了國外,同樣遭到台灣同事性騷擾,就無法讓加害人依《性騷擾防治法》受罰,保障顯有不足。

因此,王婉諭委員要求,為了保障被害人安心工作、不受性騷擾侵害的權益,衛生福利部作為《性騷擾防治法》的主責機關,應解決這起案件所凸顯的法律灰色地帶,確保國人若於國外工作遭到同事性騷擾後,仍得以受到台灣法律之保障。也呼籲桃園市政府,應就事實狀況,做出適當裁處。

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今天在立法院舉行「空服外站遭性騷,政府推托管不著」記者會,空服員在國外遭本國機師言語性騷擾,案件成立後,桃園市政府卻指發生地在國外無法開罰,⚡️衛福部官員說,行政罰法第6條第3項仍有空間,地方政府可就具體事實做認定。

本會常務理事張書元表示,性騷擾案件成立後,該公司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卻以行政罰法第6條第1項,發生地不是中華民國領土,也不是在飛機上,無裁罰權,這無疑對受害者是二度傷害,加害者何以逃避法律責任,政府要給空服員一個交代,不能因工作特性成為法律孤兒失去保障,否則只會讓加害者有機可乘,甚至肆無忌憚。

本會副秘書長葉瑾瑜表示,照理說,桃園市政府收到該公司通報後,應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進行開罰,但桃園市政府卻以行政罰法第6條規定,認為沒有裁罰權。桃園市政府可以依行政罰法第6條第3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對加害者進行開罰,不應該以發生地在國外,對性騷擾行為該受到的懲罰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