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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公權力消極不作為導致不法私校有恃無恐 全教總要求教育部徹查違法私校,確保師生權益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備受關注的私立義民中學違法解聘之亂,在義民中學師生家長團結捍衛權益,以及全教總全力協助下,原先被解聘的老師終於復聘,會員教師並委託全教總及所屬竹學產工會與學校針對聘約條文進行協商中。

本案看似暫告一段落,但義民中學做為一個長年滿招、財務無虞的學校,卻這樣恣意踐踏法治、犧牲師生基本權益,也使義民違法解聘之亂,成為台灣私校學校治理的一大警訊。此外,教育部國教署雖多次發出公文要求學校限期改正,表面上看似捍衛師生應有權益,惟過程卻又行禮如儀,學校董事會與校長對主管機關之要求根本置若罔聞,亦不見官方展現堅定執行公權力的決心。凡此,皆應成為私校公共監理,以及主管機關處理問題私校之借鏡。

全教總指出,綜整過往資訊,問題私校常見打壓手法不外苛扣薪資、不給予完整聘期、刁難教師加入工會、不對等協議聘約、大量增加教師額外負擔等,但這些打壓私校教師的例子,大多出現在營運不佳、瀕臨退場的私校。相較之下,義民中學體質健全,教師教學認真,深獲地區家長肯定,學校董事會竟然無視師生家長群起抗議,惡意違法大量解聘教師,證明如果缺乏公共監理與校園民主,就算體質無虞的私校,也可能出現惡整教師,犧牲師生權益的情形。

回顧義民違法解聘之亂,漠視法治的董事長與校長固然可惡,但主管機關在過程中未能積極展現捍衛公權力的決心,以致惡質私校經營管理階層有恃無恐,更是本案經歷波折的關鍵。作為私立義民中學主管機關的教育部國教署,應嚴肅面對疏失並徹底檢討。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指出,國家法律對私校有明確規範,並賦予主管機關監督管理之責。依此次義民校方違法情節,教育部可依《私立學校法》第54條精神,停止校長及有關人員職務,並指派適當人員暫代其職務;亦可根據《私立學校法》第77條規定,對學校法人董事長等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然而,教育部與國教署似乎只能再三行文宣示,消極以對的態度,讓校方更加心存幻想,延宕了整起事件順利解決的期程,犧牲的則是義民中學師生家長的權益。

立法委員王婉諭表示,從這次義民中學的事件中可以看到,校方在過程中多次無視國教署的來函,堅持違法行徑,甚至事後還開記者會反駁國教署的種種作為,都顯示出教育部對於私校根本毫無辦法,一旦私校出現辦學問題,家長、學生甚至連老師根本就求助無門。王婉諭認為,問題就在於教育部對私校監理不足,尤其現行法規的政策工具不足,不論是扣減獎補助款或減招,教育部不是根本不敢用,就是私校根本不怕。王婉諭強調,過去她已經透過多次預算提案要求教育部改善,很遺憾教育部始終無動於衷。王婉諭呼籲,教育部應全面盤點私校現況,並研議更有效、適當的監理手段,而不是放任私校成為無法地帶,損及民眾權益。

義民違法解聘之亂,已成為私校治理與公共監理的指標案例,全教總要求教育部展現積極作為,依《私立學校法》第54條意旨,停止義民中學校長職務,並全面徹查問題私校之聘約,展現主管機關捍衛教育法治與公權力之決心,以維護全國各級私校師生之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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