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洩漏性平密件、協助包庇性平案、攔截體育署公文 台北市教育局嚴重失職失能,市長還不撤查、究責嗎?

文/人本教育基金會、台北市議員簡舒培辦公室

台北市某高中球隊邰姓助理教練長期與學生發展不當關係、暴力對待學生,甚至教唆學長姐欺負學生;學校總教練兼體育組長的楊總教練更是縱容隊上助理教練、防護員體罰、暴力對待學生。

市府接到有明確事證之性平事件,竟洩密給非承辦窗口

2023年11月有兩名學生分別以信箱、電話向台北市政府檢舉。此事不但沒有立即立案調查,反而理應保密的性平事件,卻被透漏給學校的賴姓教官、楊總教練與黃姓防護員,讓三人集體施壓學生撤回檢舉。

經本會詢問,案發學校表示,市府向學校通知本陳情案時,接電話的窗口是該校的林主任教官,但我們掌握脅迫撤案過程的錄音中:

一、楊總教練竟可以直接說出學生的檢舉案號、檢舉內文(附件二),而「檢舉案號」只有市府和學校承辦人員知道,顯然有人違反保密義務。

二、楊總教練指導學生如何撰寫撤案理由時,還告訴學生:「教育局會再給我看(學生給教育局的撤案理由)」(附件三)。可見,台北市教育局是非常有可能將應保密的性平案件,直接或經由學校承辦人員洩漏給非處理人員的楊總教練,還持續保持聯繫!

除了洩密,教育局還嚴重怠職、幫助楊教練包庇性平事件

學生透過市府信箱陳情時,有提供邰姓助理教練與女學生互傳「我愛你」和自拍照之事證(附件一)。但台北市教育局卻以檢舉人撤案為藉口,不依法要求學校立即處理。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是《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子法規。準則第7條明確規定「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所以發展違反專業倫理的關係,在性評法修正前,就一直都是以性平事件處理的,這是所有性平承辦人員都要了解的基本知能!

二、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23 條第一項第 10 點:「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事件管轄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台北市教育局有下列怠職或能力欠缺情形:

一、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作為學校的主管機關,在取得證據後,不論檢舉人是否撤案後,皆應要求學校繼續調查,教育局未立即學校展開調查,顯然違法。

二、不只如此,本會詢問台北市教育局校安室為何不依法要求學校調查時,承辦人員竟回應:「《性平法》修法還沒有實施,師生戀不是性平事件」(附件四)。主管機關的承辦人員,竟然連發展違反專業倫理關係要歸為性平案件的這個基本知能都不知道,顯然是市府怠於進行基本的職能訓練,或是承辦人員在訓練時心態隨便未積極學習。

三、且依照性平法,發展違反專業倫理關係是教師違背專業倫理,不能用「師生戀」這種名詞把學生變成也是苛責對象,也是基本知能!主管機關承辦人員處處缺乏知能,難怪使得本案違法情形眾多。連基本知能都沒有,如何指導學校?

就連體育署公文,教育局都有內應攔截給惡師

2024年1月18日,本會與陳培瑜委員、范雲委員於於立法院招開本案記者會前一天,體育署詢問台北市教育局,欲了解教育局對本案的處理情形。楊總教練立即對學生聲稱透過台北市教育局中,具有合球背景的校長,幫他「攔截」了體育署訊問內容(附件五),楊總教練用這種方式向學生暗示他與教育局關係緊密良好,藉此威脅隊員們去幫他找出「有立委背景的學生」,準備對陳情學生、家長算帳,意圖讓吹哨者噤聲。

綜上,台北市教育局非但沒有處理與學生發展違反倫理關係、體罰、教唆霸凌的惡劣教練,也未確實保障吹哨者與學生安全,甚至明顯有涉及包庇、洩密,儼然成為欺壓學生的教職員的共犯。

台北市政府應立即:

一、調查2023年11月本案吹哨者向市長信箱和1999陳情後,教育局處理案件過程的洩密及不法等違失,以及校方洩密及施壓吹哨者撤回案件之違法責任。

二、調查2024年1月18日體育署公文的遭洩密的過程。

三、向市民公開說明上開事件調查結果,並懲處失職人員(函監督不周人員)之責任。

四、由於台北市教育局校安室於處理性平事件檢舉有重大瑕疵,應立即進行內部檢討與再教育,並自行迴避本案所有程序。教育局應另組成具備足夠專業知能及倫理的專案小組,處理並督導學校。

標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