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郵差告贏中華郵政、追討勞退成功 勞團呼籲行政院:績效獎金應列工資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郵差王耀慶提告中華郵政公司在其任職2005年-2019年期間未將績效獎金納入薪資、以致短少提撥勞退6%,1月中時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訟二審判決王勝訴,中華郵政須提撥9.3萬元退休金,且不得上訴。

由於事關中華郵政公司是否一體適用上萬勞工回補短少的勞退提撥金,以及其他國公營事業是否比照辦理,交通部長王國材曾表示,行政院與法院見解不同,今(1)天將開會討論。

對此台灣郵政產業工會、中華電信工會、桃市產總及中華快遞企業工會等勞團今天也前往行政院召開記者會,並向行政院遞交陳情書,呼籲政府「欠錢不要欠過年」,行政院應照法院判決走。

台灣郵政產業工會理事長廖迺辰呼籲政府「欠錢還錢」盡速處理,不要拖到過年後。也呼籲所有公營事業將有「勞務對價性」的報酬列為工資,一次解決相關問題,尊重司法獨立判決。

小郵差告贏中華郵政 法院判中華郵政應補提撥9.3萬勞退金差額

郵差王耀慶狀告法院時表示,受僱中華郵政臺北郵局期間2005年-2019年領取之工資包含每月固定薪資、收投加給、駕駛加給、銀管津貼、未休假工資、逾時費、值班費、夜點費、壽險甲佣、全勤獎金、績效獎金、考核獎金,然臺北郵局自王耀慶受僱起未依法將上開項目均列入工資,作為計算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標準。

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指出,王耀慶自2005年任職臺北郵局郵務士,適用勞退新制,認為臺北郵局均有給與績效獎金,由此可認績效獎金項目本質上應為王耀慶從事工作之勞務對價,而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要件,自屬工資之一部分。

其實中華郵政公司已在2016年開始陸續將各項獎金項目列入工資,唯獨不溯及既往中華郵政公司化2005年到2016年期間的各項獎金納入工資。

中華郵政2016年起將壽險甲佣列入工資,2020年1月起將夜點費列入工資,2020年2月起將全勤獎金、責任績效獎金、基本績效獎金、年度考核獎金列入工資,法院認為足以堪認臺北郵局亦認上述項目等屬工資之性質。

中華郵政則向法院表示,本案涉及公營事業工資制度及性質認定,判決結果除影響臺北郵局,亦影響其他公營事業。臺北郵局後續將夜點費、壽險甲佣、全勤獎金、績效獎金、考核獎金陸續列入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之計算基礎,「僅是優於勞基法之作為」,並非表示此等項目就屬於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

桃產總顧問葉瑾瑜說,中油、台電等國公營事業過往發放夜間輪班員工「夜點費」,過往經濟部認為因其屬「勉勵與慰勞」性質,故歷來各事業未將「夜點費」納入計算退休金。好不容易透過許多勞工提告、累積多起訴訟,才促使經濟部所屬事業夜點費將納入計算退休金。而中華郵政員工剛開始向勞保局檢舉,勞保局就認定中華郵政違法,政府卻不予理會,才逼得員工提起民事訴訟。葉呼籲國家不應浪費、濫用司法資源,應依照法院判決還員工錢,否則就是國家帶頭踐踏法律的錯誤示範。

台灣郵政產業工會理事長廖迺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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