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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公民團體對此次國會濫權法案的憂慮

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五月十七及二十一日,立法院嚴重違背程序正義,企圖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刑法》藐視國會罪等三法案完成三讀。由台灣公民陣線、台灣經濟民主連合、公投護台灣聯盟、台灣民主實驗室等超過五十個團體發起「國會濫權、民主倒退、公民搶救、立院集結」行動,要求將三法案退回委員會重審。我們已經在二十一日的行動中,詳細說明國眾兩黨強行立法,嚴重違背程序正義的情形。今日記者會,我們要向國人說明,這些法案將會嚴重破壞權力分立原則,並將對人民、企業與公民團體的權益帶來嚴重的傷害。

檢視立法院過去兩天院會,根據黃國昌牛皮紙袋中葵花寶典所通過的國眾兩黨「再修正動議」條文,我們認為其對民間的最大衝擊是:(一)第25條立委質詢權濫權擴充為個別立委均可強制官員交出民間資料的「超級質詢權」,以及(二)第47條調閱權更名為調查權後,其調查對象並不以公部門為限,擴及私部門,而且對於人民、企業與公民團體的個資、隱私與營業秘密等欠缺必要的配套保護措施。

立委超級質詢權,變相創造各國法制所無的「個別立委調查權」,恐將造成立委濫權圖謀私利,傷害個人、民間企業與團體權益

經濟民主連合副秘書長許冠澤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立委對官員的質詢權,經此次修正以後,竟然成為「超級質詢權」,可要求備詢官員提供資料,包括公部門所保存之人民、企業或團體資料,官員除非取得會議主席同意,不得拒絕提供,否則將受彈劾、懲戒與罰款。我們要特別指出,立法院原本的調閱權,係由院會或委員會透過合議制發動,而非個別立委可單獨發動,但修法後的「超級質詢權」,卻是單一立委就可以強制部會首長提供包括民間部門在內的資料,恐將造成立委濫權圖謀私利,傷害個人、民間企業與團體權益。過去,立法委員扮演企業門神,介入上市公司經營權,或打擊同業競爭對手者,不乏其例,國民黨傅崐萁總召也曾因涉入企業糾紛遭法院判刑,讓個別立委可以行使調查權,恐將置人民、企業與團體於「大立委」的水火之中。

再者,修正後的第25條條文區分「被質詢人」與「政府人員」,顯見該條文所稱「被質詢人」,並不以政府官員為限,係指憲法第67條第2項所稱包括政府人員與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內的「備詢」者。這樣,更造成不經正式調查委員會與小組之發動程序,立法院各委員會即可要求社會人士接受第25條之質詢,個別立委即得於委員會質詢中要求社會人士提供資料。社會人士如不提供資料,即可被處以20萬元以下罰鍰。這是何等的荒謬?

更令人憂心的,這樣的罰鍰,是由立法院決定行政裁罰,形同是國會行政。請問,行政院行使公權力有違法失職,尚有立法院及監察院可以監督;那立法院行使公權力違失,又有誰可以監督呢?難道立委諸公允許監察院彈劾那些濫用「超級質詢權」的立委嗎?

國會調查權擴及私部門的衝擊

國民黨和台灣民眾黨在「國會改革」的大旗下,不顧程序正義、缺乏充分審議,倉促通過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新修正案,賦予立法院對任何人進行調查的權力。從此,立法院可以強制任何人,包括軍人、政府機關、法人和相關人士,公開作證並提供任何資料,如不提供,將面臨立法院連續開出的罰單,且裁罰無須法院判決,僅能事後提起行政訴訟。這不僅無助於改善對執政黨的監督,反而可能成為多數黨用來對付政敵、侵害普通人與公民團體的工具。

立法院於五月二十一日二讀通過的擴權法案,第八章第45條及其後條款,允許立法院在過半數同意的情況下,按照政黨比例成立調查委員會。同時,這些條款也允許一般常設委員會在沒有明確限制的情況下成立專案調查小組,使得單一政黨控制的委員會可以不受約束地對任何人進行調查。無論是調查委員會還是專案小組,調查範圍不需要有明確的違法事由,也不需要法院命令,且沒有明顯的利益迴避或救濟機制。這樣的權力擴張,直接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隱私權與自由。

例如,在親中的在野黨掌握國會多數的情況下,這些新權力可能會增加中國透過台灣國會進行跨國鎮壓、人權侵害,或以「調查」為名,公開取得關鍵基礎設施或重要企業的機密資訊,否則將面臨連續罰款的壓迫。這種沒有邊界的調查權一旦正式施行,所有台灣人即使沒有明確的違法嫌疑,只要符合立委設定的「調查目的」,即可成為民代啟動調查的對象。首當其衝的將是處理敏感資訊的人權組織、公民團體與獨立記者,使我們的民主面臨巨大的風險和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