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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行人不是「帝王」,駕駛應履行法律義務,保障所有用路人安全

文/還路於民行人路權促進會

近日,交通部長陳世凱發言表示「行人在斑馬線被撞導致死傷是國恥」,並研擬修法加重罰則,引發部分民眾及團體反彈。對此,還路於民行人路權促進會主張與交通部一同強調:「當行人依法走在行穿線上卻仍面臨生命危險、被汙名化,這才是真正的國恥!」

行人優先是國際通則,駕駛停讓是基本原則

我國行政院在50年前早已規定應停讓行人,並演變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範車輛必須於「行人穿越道」及「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停讓行人,並非為新設法條,然行人於穿越道上被撞傷亡頻繁發生,顯示國人普遍缺乏交通常識概念。

另根據國際行人聯盟(IFP)在聯合國2002年文件中說明:「駕駛人若不停讓行人,可能導致行人受傷甚至死亡。因此,應嚴格執行行人優先權,違者應視為嚴重違法行為並受到相應懲罰。」

停讓行人不僅是聯合國倡議的標準,也是全球多數國家交通政策的基本原則,所以駕駛人必須承擔更高的法律與道德責任,因為駕駛人掌控的是一台具有高度殺傷力的交通工具,而不是行人。

街道應該是為人而設計,而非僅供車輛快速通行。

推動人本交通的國家都已證明強化道路設計(行人庇護島、行人優先區、減速設施)、車輛工程(車窗透光率)、駕駛教育(加嚴駕訓及考照審核)與執法(加重罰款及記點),才是減少人車衝突悲劇的有效策略。

本會認為,交通安全不應造成駕駛與行人對立,駕駛下了車也是行人,政府應營造更友善、雙贏的「人本」交通環境,故呼籲交通部在強化停讓行人罰則之餘,更應於號誌化多車道路口考量研議規劃「人車分離號誌」,並採用國際慣用的「行人庇護島」,搭配以工程細緻考量的行人「分段穿越」時相,同時兼顧行人通行安全及行車效率,以建立更完善的人本交通。

此外,亦應向大眾宣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所規範,車輛亦應於「無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強制停讓行人,涵蓋前述法條規範之行人穿越路段,才能完全落實行人優先原則,並建立車輛駕駛人依法停讓行人的「人本」交通觀念,不讓行人再承受生命威脅。

「更重要的是人命」

同時,本會認同部長對於透光率政策的態度「更重要的是人命」、勇於任事,經本會查我國市面上目前已有多款透光率大於70%之隔熱紙產品,本會已透過各品牌官方網站公告之型錄彙整資料,提供大眾參考採購以及早順應未來政府政策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