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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警察勤務間睡覺記過 只是剝削制度的祭品

文/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有關台北市警員於勤務間在巡邏車上睡覺,經民眾檢舉,相關警察機關即予記過一次處分,勤務間睡覺確實是勤務違失,但從法律上保障而言,本會認為,這樣的處分仍然有討論空間。

一、勤務違失依法可處分,但也要確認「勤務規劃本身有無瑕疵」

雖然在實務上,我國警察人員外勤勤務以連續12小時為大宗、次多為10小時,但有關警消等輪班公務員服勤時數過長問題,在釋字785號有要求保障公務員健康權框架。

勤務違失而處分,這個的基礎是公務員應依長官指示服勤;但依釋字785號的意旨,則是關於長官之指示,應符合基本的健康權保障,也就是勤務與工作狀況是否為人體合理負荷,這是應該被考量的事情。

如果當事人近期有勤務時數過長、或是勤務時段相對混亂的狀況,則本會認為並不能完全歸責於當事人。

二、本會認為,此亦說明框架式規範,仍不代表有員警健康權完整保障

依釋字785,以及各基層團體爭取,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規定修法:

1、一般公務員加班時數,以每月40小時為限。

2、輪班公務員加班時數,例外以每月60小時為限,並且每日不得超出12小時、輪班間隔應至少有11小時。

而警消人員因為特殊性,所以行政院再增設以下例外:

3、警察人員每月加班時數,再例外可達80小時。

4、警察人員單月加班時數,可再例外超過80小時,但不得超過3個月240小時的限制。

一個規定,有三層例外,這除了工作型態特殊,同時也是因為警力嚴重不足的大量妥協、在警察人員超勤請領相關規定,更是訂定請領時數上限為100小時,也就是說,目前的規定而言,仍然是基於「警察人員需要嚴重過勞」的預設。

如果是嚴格落實最原則規定的條件,大約會是每日8-10小時勤務,若又是較少日夜顛倒狀況的勤務樣態,那在勤間睡覺確實就屬於高度責任;甚至有些意見認為,如果覺得自己身體勞累狀況會撐不住,就不應勉強上班,本會對此非常贊同。

但是如果政府本身對於工時規範開放大量例外、並仍然將例外顛倒為原則,身體狀況臨界、或超過限度的勤務樣態普遍存在,那該問的不是「為什麼在勤務間睡覺」,而是「怎麼會認為在這樣的勞動環境中,能時常保持清醒?」。

個人需注意自身健康狀態,而機關則應該要有避免過勞的檢測機制的責任,但我國警察人員的工時保障框架,真的就只有那層「殼」,如何落實為更具體的勞工健康政策,仍然沒有具體做法、亦缺乏有力檢核機制,勞動友善職場遙遙無期,這些問題,都不可能也不會透過一紙懲處解決。

三、警察過勞背後的職業安全隱憂

在本次事件,另一面則是勤務安全問題,我國警政不斷在重現每個勤務危險案例都有的前兆:過勞且單警服勤。

若根據目前的勤務時數實況,每日12小時,並假定警察人員皆有30日休假,並且這些休假都能休完(雖然實務上幾乎不可能):

則一個外勤警察人員的年工時至少為2600餘小時,而去年度一般勞工平均工時為2020小時。

如果我們認為,在2020小時的年總工時,為過勞而且有高度職業安全隱患的狀況,那再多出600小時、比一般勞工多出30%工時的警察人員,則其職業安全顯然是更有高度疑慮的,但我國政府仍然拒絕將警察人員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框架。

需面對民眾責難,但工時與工作量難以降低、職業安全更缺乏具體機制,雖然持續有制度上各部分變革,但總體而言,警察人員仍是處於這樣的勞動環境。

四、本會建議與政策呼籲

1、本會呼籲本案處分,應依考績法第二條做準確客觀考核,審酌勤務規劃狀況與健康負荷評估,做成合於比例原則之處分。

2、對於警察人員服勤時數例外部分,需再予研議,明確建立健康負荷基準,使落實例外不得常態化。

3、警察應全面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建立過勞檢測、勤務風險預警與責任分攤機制,以勤務壓力評估與調整制度,保障員警與民眾安全。

比起責難,更應看見背後的整體勤務、人力配置的結構性問題,唯有真正落實健康權保障、建立勤務合理性審查與輔助制度,並將過勞預防視為工安結構的一環,才能走出「責難基層、制度依舊」的惡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