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台灣人權促進會)
文/郭鴻儀(房角石法律事務所律師)
新店瑠公圳旁,一棟超過八十年歷史的老屋正面臨強拆命運。政府與地主口中的「無權占有」,其實是一段從日本時代延續至今的在地生活記憶,更是制度缺失與公權力失能下,居住正義被犧牲的縮影。早在民國34年(1945)以前,蔡金木先生就在瑠公圳邊興建「蔡宅」,民國39年(1950)與陳罔市女士遷入戶籍,兩人更早於民國27年就結婚,並持續繳納房屋稅直至政府停徵。日治時代結束,蔡宅所在土地交由當時瑠公農田水利會管理。自此,他們家曾多次合法申請房屋修繕,甚至在民國99年瑠公圳再造工程完工之際,當時近百歲的陳罔市女士,以地方耆老身分參與水利會開圳270週年紀錄片,見證地方發展歷史。蔡宅不僅是五代人的家,更乘載八十多年來新店的記憶的。
這八十年間,蔡金木與其後代,屢次嘗試購地,合法化土地使用。民國54年萬新鐵路拆除後,兩老的女兒再次申請承購土地,卻被回應「欠難照辦」; 鐵路拆除後的土地,民國57年公路局興建第一運輸處辦公室,其所興建的辦公樓僅占基地一小部分(含目前碧波白豪宅基地),其餘九成土地實際上為空地,緊鄰老屋後土地被劃為法定空地,蔡金木先生於58年再次申請,仍無下文。當時的新店鎮公所與瑠公農田水利會皆清楚知悉蔡宅存在,並在68年認定其為45年8月首次都市計畫發布前興建之舊有房屋,為合法房屋。然而,民國73年《建築法》規定法定空地不得分割、移轉與重複使用,使蔡宅進一步喪失取得房屋基地所有權的可能。制度的設計,沒有考量到因歷史的「先建後規」,缺乏補救機制保障長期居住者,承載地方記憶與生命軌跡的住屋,成為法律制度下的異物,進退無門。
戲劇的轉折,出現在民國100年。一名自稱欲開發的李姓人士,函詢新北市府蔡宅座落土地是否排除於瑠公圳再造工程範圍外,未來得由民間來協力開發。多年來不願賣地的瑠公農田水利會,竟綠燈放行,隔月迅速分割土地,同年底用空地的名義標售土地給該人士及該家族,成就其等搖身一變為地主,並成為現今聲請拆除蔡宅的開發商。蔡宅一家也曾向瑠公農田水利會申購土地,水利會對蔡宅存在情況始終知情,甚至陳罔市也從頭到尾擔任鄰長至往生;諷刺的是這些地主就位在蔡宅後方,而今聲請拆屋還地。交易過程中,蔡宅的居住者,完全被排除在決策之外,住了數十年的家園,就這樣轉手交給私人。歷史與人命的重量,不敵開發的利益盤算。
取得土地後,新地主不僅向原住戶提告「無權占有」、要求「拆屋還地」,也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將原為「機關用地」的地目變更為「商業區」。這類操作在北新路沿線並非孤例,只是目前細部計畫尚未通過,開發商短期內無法動工。在都市計畫法規之下,其實仍有開發與保存兼顧的雙贏可能,開發商卻完全不願意談。諷刺的是,蔡宅所在地的開發商,正是當年主動探詢開發可能的人士之一。如今該家族要求拆除的老屋,正是當年他收購這塊地時就已存在的住家。從頭到尾未曾離開的原住戶,卻被後來者控訴占據土地,這樣的荒謬情節,根本是顛倒是非的乞丐趕廟公。
國家有保護人權的基本義務。農田水利會在改制前,即受國家依《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等規範監督,自應承擔保障基本人權的責任。然而,瑠公水利會長期未妥善處理被占用土地,既未依《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下稱北市處理要點)第24點,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也未比照上級機關的做法,將土地出租給占用人或給予其優先購買權,以化解居民長年居住使用卻始終無法取得合法權利基礎的困境。相反地,卻以契約自由為名,將公有土地轉售給私人,再配合拆屋還地的訴訟程序,變相協助開發商清場圖利。財產權作為人民的基本人權,其核心在於防止國家恣意侵害;而根據《兩公約》,居住權更是維繫人之所以為人的最低尊嚴。若國家以低價出售土地,甚至默許其淪為少數人牟利的工具,不僅背離公共利益,更是對基本人權的踐踏與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