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部門基層團體
有關今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修法通過行政機關對霸凌事件、職業安全案件事件處置等增加罰則,基層公務員團體聯合聲明:
一、保障法罰則明確化公部門職安重要性,更需要職安法鞏固保障
經過各公務員基層組織聯合倡議,公務員職安問題終於開始納入罰則,這是對公部門職安議題的重要基礎與起點。
而公務員職安不能只依靠罰則、更不能只侷限於霸凌,目前法規仍然回歸在「是否有具體有效措施安衛防護措施」,我們認為必須再進一步將公務員納入職安法。
二、以職安法讓法制與政策完整化,不讓服務法罰則變成紙老虎
雖然目前修法仍然礙於身份區別,而以「專法」的型態修法,與我們期望的「不論公勞身份別的平等一致保障」有段距離,我們仍感謝在修法歷程中持續推動的公務員與委員。
但我們要指出,特別法必須有普通法支撐,服務法的職安專章也需要職安法支撐,目前的安衛辦法除了層級過低,也欠缺足夠資源如研究不足、調查人力有限、缺乏資料系統,最具體的部分是服務法並未要求行政機關依風險程度設立職安管理人員。
如果沒有完整的法律,去支撐常態而完整的職安前、中、後政策,那服務法就算有專章,也只是在等待下一個悲劇發生,跟另一場踢皮球大賽。
三、職安法已開始融入公部門運作與人員保障需求,職安法修法,勢在必行
在目前實務上其實已經有不少行政機關受職安裁罰的案例;在公職護理師職安部分,保訓會亦曾函釋適用職安法;在近期內政部警消空勤等人員勤務安全會議,也已經開始有更深度的職安資料需求。
而我們要再指出,在國際上對於職安系統的ISO45001有強調須有基層勞工(如工會)參與職安體系,確認職安政策與框架是否真的符合工作實況、避免不足或偏頗。雖然目前法規引入外部委員,但缺乏第一線意見的調查審議方法,仍然是制度上對行政機關的偏袒。
雖有罰則,尚不足自行,在職安問題更是如此,職安管理人力、職安系統、事件的調查與回顧,我們呼籲政府,應再更進一步做體系化健全,將公務員一併納入職安法,為健康的公部門環境建立基礎。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會
台灣書記官工會理事長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