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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公正、透明、倫理、保障是校事會議制度前進方向的四大共識

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校事會議制度,應朝進步價值修正,而不是花力氣倒退

校事會議制度爭議至今,不論是關心教育的團體、家長、教師團體或是政府所提出來的正式主張,方向上不外乎是要求公正的調查處理、使制度透明可課責、能夠建立教師專業倫理來提升教師職業尊嚴、制度能夠同時保障學生及教師的權益。在這四個重要價值作為前提之下,也要盡可能提升制度效率,減輕學校負擔。若有團體正式表明不認同這四個主要價值,本會願與其公開討論重獲共識。

在這四個原則之下,校事會議制度的修正可以作為短期目標,但長期而言,我們認為建立第三方處理機制取代校事會議制度,將更能夠根本性處理問題。請參考下表相關處理模式的比較。

  公正 透明可課責 專業倫理 權利保障
教評、專審會 成員以同校教職員為主,制度使人宥於人際關係或利益代表身分,而對公正性產生重大障礙。 被害者無從了解決議過程及理由,大部分被害者無法取得調查報告。教評會、專審會有權無責。 公正性不足且無一致標準。對教師倫理的建立造成重大障礙。對於能力不足的教師也難以汰除。 教師有申訴、行政訴訟等救濟管道。被害者對事實認定或嚴重程度判斷有疑義時,毫無救濟管道。
校事會議現狀 由經訓練的校外委員組成,主管機關提供3-5倍名單供學校遴聘。降低身分代表及利益關係的影響,但未徹底解決。 只有做出解聘、不續聘、停聘處理時,家長才能拿到調查報告及進入陳情機制。學校或主管機關都不對最終結果負責,會以尊重調查機制來推托。 比起教評會或專審會有部分改善,比較能期待處理身心暴力及其他違法行為或教學能力不足情況,但仍有不足。 教師有申訴、行政訴訟等救濟管道。被害者及家長只能在非常有限的狀況下陳情。
校事會議修正 建議進一步排除所有身分、利益代表的參與。同時提升對不適任調查委員的處理效能。也可考慮未來採調查委員抽選制,來進一步排除校方對調查委員的影響。 本次修正應確保讓雙方都可獲得完整的調查報告。校事會議不依調查報告建議處理時,應提出理由,受主管機關監督,以示負責。(目前預告草案尚未達成) 建議進一步制定明確且符合CRC的案件受理、處理判斷標準,使處理結果更一致。將有助於提升公正性,並教師專業倫理界線更明確。 本次修正應確保不服處理結果的被害者及家長都能陳情。陳情結果及理由也應蓋完整提供給被害人及家長。(目前預告草案尚未達成)建議明定主管機關應對陳情結果負責。法規應使主管機關有權力重開程序。
第三方處理:

兒少權法模式、幼教法模式、國家兒童權利機構模式

由第三方處理,最可能降低人際關係及身分利益的影響。集中處理亦可使處理人員受更專業訓練並累積處理經驗,增進調查能力。 依責任政治的原則,由第三方處理單位直接對調查報告內容及最終處理結果負責,使其權責相符。調查處理結果可適當公開,使其能受公眾監督。 處理單位可藉由個案處理,建立更具體的教師專業及倫理指引或準則,提升教師專業標準並建立界線。 當案件處理是以兒少權利保障為核心,就可安排制度,使教師及被害者雙方在程序中都能參與,較可期待能夠有對等公正之救濟管道。

制度應保障雙方都能獲得調查報告及救濟

是否受理及處理結果 被害者及家長 教師
不受理不轉交考核會 可陳情 有利無需救濟
不受理改以考核會處理 無法取得簡易調查報告

可對不受理陳情

無法對考核會結果陳情

無法行政訴訟

可以取得簡易調查報告

不受理有利無需救濟

可以申訴

可以行政訴訟

受理且調查成立

但處理未達解聘、停聘、不續聘

(可能涉輕放)

無法取得調查報告

無法對考核會結果陳情

無法行政訴訟

可以取得簡易調查報告

可以申訴

可以行政訴訟

受理且調查成立

教學不力但僅資遣或

進入輔導期後輔導有效

無法取得調查報告

無法對考核會結果陳情

無法行政訴訟

可以取得簡易調查報告

可以申訴

可以行政訴訟

受理且調查成立

結果為解聘、停聘或

不續聘

可以取得調查報告

可以陳情

無法行政訴訟

可以取得調查報告

可以申訴

可以行政訴訟

制度應保障雙方都能獲得調查報告及救濟 

在目前的校事會議及教師成績考核制度,以及教育部於2025年11月21日預告的版本中,大多被害者和家長,無法透過調查報告來瞭解做了那些調查以及結論的具體理由,在資訊不足之下,完全無法具體主張,而且,後續也幾乎無法陳情。這樣的制度,實際上會讓真的有被打、被言語羞辱或被霸凌的孩子和家長,在學校派員簡易調查認為證據不足不成立時;在調查委員調查不確實、用錯條文導致不成立或懲處過輕時;在行為人沒有悔意但被認為有輔導的可能而逃進輔導期時,家長都完全拿不到調查報告,完全無法陳情!

制度的透明可責及救濟保障,絕大多數只提供給被投訴者一方。被害者及家長遇到包庇或輕放時完全無法看到調查報告也無法處理,反倒是行為人受到較重的解聘、停聘、不續聘終局處置時,被害者才可完整閱覽報告和用陳情方式救濟,制度設計極度不合理!

這等同是制度在鼓勵、獎賞包庇、輕放,毫無公義可言。就此部分,本會強烈建議要立即修正!

**本檔案所提及的「陳情」都是指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進行的陳情,並非一般陳情。

需處理效率問題,明訂「分流」的嚴重標準,且分流後仍確保公正

效率問題在所有制度的都應當被考量到。但古往今來,公眾對事件處理機制的期待,向來是公正先於效率。過度放大所謂「濫訴」的說法,無助於制度的進步。經國教署調查,校事會議的實際召開數量,已呈現以下事實:

一、校事會議的召開並非浮濫:

根據統計,113學年度全國高級中等以下正式教師人數為196,859人,長期代理教師人數為30,988人,合計229,647人。以教師人數來看,校事會議每年的案件1,372件,受理1,124件,可以算出,每年接受校事會議調查的教師,僅佔不到千分之六。這樣的比例在任何工作領域中,都難以被稱為「浮濫」,反而應視為制度運作下的常態監督,是確保專業與倫理的基本機制。

二、校事會議的檢舉並非無端生事

由校事會議確定教師有違法不當行為的比例,明顯大於調查不成立的案件數量。可看出多數學生、家長所提出的檢舉,並非所謂無端「濫訴」。

超過半數的學生或家長投訴有其道理,比起其他領域的類似投訴機制上是相當難得的狀況,用「濫訴」來指責大多數的學生與家長,有失公允。

數據以外,還有以下實務問題:

一、未解聘不代表案件不嚴重,而是「嚴重」的標準不合理:

嚴重標準的不合理,是普遍狀況,光是近期就可以看到相當多案例:

(一) 高雄青年國中代理老師用曲棍球桿打傷五位學生,還被社會局以違反兒少權法開罰,校事調查卻認定是:「情節輕微之不當管教行為,建議申誡一次」。

(二) 臺北市士林某國中老師將學生壓到牆上並抓出傷痕,並被以傷害罪起訴,也僅認定為「輕微不當管教」,後續教師考核會更決議不予處分。

(三) 新北市蘆洲某國中,班導連續多天處罰學生上百下開合跳,最終導致學生心悸住院,調查小組也僅建議老師考核處分。

這樣的案件在現場並非個案,嚴重標準不合理,是因為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將事件嚴重與否,定在「造成後果嚴重」、而非「行為嚴重違背倫理」。

舉英國中央主管機關今年4月公告的師對生身心暴力事件調查報告Mr Ho (Shing Calvin) Cheng: Professional conduct panel meeting outcome〉為例,案件中何老師因為將學生雙手反扣到頸後並整個人抬離地面,導致學生立即哭泣及肩膀疼痛,只要是涉及對兒童的身心暴力,就是嚴重到需中央機關介入調查的案件。本案何老師被認定有「專業上不可接受」、「可能損害職業聲譽」的行為,而被給予終身不得任教的禁令。

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56點次中,國際專家強烈要求:「教師的懲處與個別兒少受到影響的嚴重程度關連,並且需要兒少及其家人自行舉證。委員會強烈敦促政府將其替換為提供明確指導的法規,指出何為構成暴力、殘忍及有辱人格的待遇,並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8號與第13號一般性意見中之定義。」上述教師法的定義,不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也不符合人權標準。

我們認為,「分流」的標準,要符合CRC及國際人權標準。也就是:當教師行為有涉及對兒少的身心暴力對待,就要進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

二、分流後,仍應維持對不當管教調查處理的公正、透明、可課責:

在分流後,可以想見沒有涉及身心暴力的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行為,大多會直接以考核會處理。但依照目前考核會成員大多為同校教職員的情形,恐怕仍然會產生不公正的問題。

目前透過校事會議,其實這一類案件的調查品質也有提升,長久下來可以期待能減少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行為的發生。目前校事會議制度所產生的正向效果,不該倒退,在分流的制度上,應確保被害者考核會直接處理的案件,被害者仍然能拿到簡易調查報告,以及對於報告中不合理之處,可以進行相關救濟的權利。

三、體罰就是體罰,不要與教學不力混淆:

目前體罰、羞辱、不當管教而尚未「造成身心嚴重侵害」的情形,都被列在「教學不利」的判斷標準中。但如同前述,一旦是對兒少的身心暴力,依照國際普遍標準,就是嚴重行為。我們主張,對兒童身心暴力對待的行為不應與教學不力混淆,應單獨作為嚴重違背教師專業倫理的行為加以處理。

至於教學不力,應該完全以教師教學、輔導能力是否能夠勝任進行專業工作來進行判斷與處理,比較不會因為混淆,而使得處理機制中教學不力這個項目,無法用來專注處理教師專業不足的情形。

四、處理後再犯調查屬實,不應有無數次機會侵害兒少並消耗國家教育資源:

目前,只要體罰、羞辱、或涉及身心暴力的不當管教,只要沒有「造成身心嚴重侵害」,或被認定教學不力,不管是第幾次再犯,或造成多少學生受害,所有案件像是第一次發生,通常會給予行政懲處。對於這一類行為,目前法規缺乏再犯處理機制,以至於陳淑妍老師一再用身心暴力行為侵害學生,還是被制度縱放14年,造成大量學生權益遭受侵害。

我們主張,一旦行為涉及對兒少的身心暴力,不論後果輕重都應永久留下紀錄。法規中也應加入,再次對兒少為身心暴力,依其情節解聘或資遣的條款。

對教師保障不能只有避免懲處的粗淺作法,在程序中的陪伴與照顧也很重要

我們有實際協助過行為較輕微的教師面對處理程序,我們發現在面對行政調查時,老師會感覺到無助或不知所措,以至於即使瞭解自己的行為不見得完全正確合宜,但在接受調查時,會因為情緒而展現出抗拒或敵意,這樣的反應也容易被理解為犯後態度不良或無悔意。

在我們的協助經驗中,如果老師在過程中能夠有良好的陪伴與照顧,讓老師知道制度目的並不是在找老師麻煩,而是在協助老師瞭解哪些行為踰越界線,那些手段必須調整,即便最終結果也有行政上的懲處,老師也能理解與接受,而且能認知自己行為不當之處,進一步覺察內在原因,而調整作法。

我們主張在教師面對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要能夠提供協助與正向支援,使老師在專業及倫理上能有所發展,讓處理機制不只是調查事實及決定懲處,而是能真正發揮改過及正向成長的重要效能。

這才能讓制度真正保障到老師這個人,而不是淺薄的只在懲處上攻防與算計。

長期而言,用第三方處理制度,才能在公正、透明、倫理、保障四面向有本質上進展,在效率上也可明顯提升

大部分教師團體對於制度公正性的擔憂,最主要是擔心校長或學校行政人員利用制度排除異己或進行鬥爭。

教師團體作為一個專業職業的代表,我們認為不太可能只為了自身利益,而要求制度倒退。教師團體希望避免有心人士利用制度內鬥,最徹底達成目標的方式,應當是不要讓原校自行進行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而交給第三方公正單位,來徹底解決各方利益代表可能「插手」個案的情形。

這其實從嘉大附小案件處理上,全教總與全教產的爭執,就可以看出,一旦事件處理機制放在校內,那校內不同的身份及利益代表,就會產生各自的視角與基於團體利益的主張,那就很難對事件事實以及處理方式提出公正判斷。

要做到公正,重新創設由校外第三方單位主導並負責、完全由專業調查人員組成,不納入任何一方利益代表,並向公眾公佈調查結果接受監督的調查處理制度,最有可能避免濫權、私相授受或無法公平審視各方主張的情形。讓第三方處理機制取代目前由學校召開校事會議的作法,也能符合教師團體避免制度遭任何勢力濫用的期待。

第三方處理制度除了在公正、透明、倫理、保障四個面向上都可以帶來徹底的革新機會,在效能、效率上也可以有下列好處:

一、集中處理避免程序重複疊床架屋。

二、調查人員統一聘任,可避免個案分別聘請調查委員,耗時又耗用更多公帑。

三、不適任機制不由學校處理,學校可以更專注在精進教育專業的本務工作上。

第三方機制有多種可行方案可選,且有國內外執行經驗可以參考

一、對兒少身心暴力,可考慮改以兒少權法機制處理(違反兒少權法以外案件仍由教育主管機關處理)。

根據衛福部近期於立法院厚生會所舉行的「114年度專家會議」中發表的數據,家外成人施暴案件中,近3成施暴者是學校職員,且案件發生是於校園中。可見,目前衛福部對於校內師對生暴力對待事件是有實際處理經驗的。

我們理解這些案件若由社政單位調查,目前會遇到人力不足問題。但在目前兒童及家庭署成立之際,若未來校內案件也納入調查處理的範圍,或可採取於機關下設行政法人的形式來充實事件調查人力,調查後再由主管機關依法裁處,也可以獲得調查專業化,且使調查方法、判斷標準更趨一致,可使案件處理更為公正。

二、建立兒童權利機構,使其權責包含針對嚴重案件進行調查及處理(參考兒童權利監察使制度)。

波蘭及部分歐陸國家的兒童監察使制度,以兒童權利保障作為制度核心目的。兒童權利保障機構,在人員、預算與工作運作上擁有高度獨立性與充分法定權限,且機構人員具備完整的兒童權利知識、觀點與調查實務能力。若參考此制度處理嚴重案件,除了能在案件中有效保障兒童權益與安全。由於這個制度設計能夠綜整全國兒童權利發展與保障事務,範圍涵蓋公私部門,能在個案處理、教育訓練、法規研議、意識提升等領域產生綜合性的整體效益,是一種更整全有效的兒童權利保障措施。

但此方式涉及建立國家級兒童權利機構,會需要較長期的發展研議。

三、升高處理層級,直接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及處理。

(一) 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對嚴重案件進行調查及處理(參考英國TRA、PCP的處理模式)

英國TRA、PCP制度,是以公聽會方式調查處理教師不當行為,將嚴重案件交由中央機關統一處理。此制度在案件審查時會大量引用教師專業倫理相關指引,因此不僅能確保處理一致性與專業性,更有助於透過個案累積建構完整的教師專業倫理體系,形成明確的行為界線,並長期促進教育專業倫理的發展。公聽會的形式本身即帶來極高透明度,英國教師將案件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永久公開公佈於政府網站,社會大眾可隨時查閱,非常有利於公眾監督。

我國若欲採取此制度,在公聽會模式上將面臨較高的挑戰,或許可以維持我國行政調查的模式,同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更具體、可操作的教師專業倫理標準及指引,讓制度也能在發展及建立教師專業倫理上產生實效。

(二) 由縣市主管機關直接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參考幼教法處理模式)

此模式有現行幼教不適任人員處理制度做為立法先例,制度建置成本較低。且目前校事會議制度中累積已受訓的專業調查人才,或許可以藉由加強訓練及剔除調查有重大瑕疵或不公正之人員,來沿用大部分調查人員,在運作上具高度可行性。更重要的是,《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4條所設計的審查小組機制,能在調查程序啟動前有效篩選、分流案件,將大幅提升制度效率,並降低對「濫訴」的疑慮。

此種處理模式仍可考慮將對兒少有身心暴力的事件優先分配由社政機關處理,以避免程序疊床架屋。同時,此種模式在分流上,也可以考慮將重大案件直接交由中央主管機關調查處理。

教學不力不能只有「輔導期」,而沒有汰除不具教學能力教師的效能

除了前面討論到身心暴力行為跟教學能力之間的混淆外,對於純粹教學、輔導上有狀況的教師,諸如講課內容明顯錯誤或讓大多數學生聽不懂、上課只放影片、大部分時間在閒聊而導致實質教學過少、考試只對答案不透過檢討協助學生從錯誤學習等情形,縱然部分案件在教學上嚴重不具能力以至於毫無進展,但絕大多數仍會認為有輔導可能性進輔導期,且大多數案件依然會以輔導有成效結案。

這樣的情形使得本應具備一定程度教學能力才能任職的教育專業工作,變成即便能力嚴重不足亦難以汰除的情形。其實這樣的狀況不只是使得學生學習受阻及家長擔心,很多時候導師、該校同科老師也看不下去,有時甚至造成下一年級的其他老師苦於補先備知識,在教學上也造成極大困擾。

在革新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或修正校事會議制度上,也應一併考量目前教學能力不足的教師難以汰除的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