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校事會議制度,應朝進步價值修正,而不是花力氣倒退
校事會議制度爭議至今,不論是關心教育的團體、家長、教師團體或是政府所提出來的正式主張,方向上不外乎是要求公正的調查處理、使制度透明可課責、能夠建立教師專業倫理來提升教師職業尊嚴、制度能夠同時保障學生及教師的權益。在這四個重要價值作為前提之下,也要盡可能提升制度效率,減輕學校負擔。若有團體正式表明不認同這四個主要價值,本會願與其公開討論重獲共識。
在這四個原則之下,校事會議制度的修正可以作為短期目標,但長期而言,我們認為建立第三方處理機制取代校事會議制度,將更能夠根本性處理問題。請參考下表相關處理模式的比較。
| 公正 | 透明可課責 | 專業倫理 | 權利保障 | |
| 教評、專審會 | 成員以同校教職員為主,制度使人宥於人際關係或利益代表身分,而對公正性產生重大障礙。 | 被害者無從了解決議過程及理由,大部分被害者無法取得調查報告。教評會、專審會有權無責。 | 公正性不足且無一致標準。對教師倫理的建立造成重大障礙。對於能力不足的教師也難以汰除。 | 教師有申訴、行政訴訟等救濟管道。被害者對事實認定或嚴重程度判斷有疑義時,毫無救濟管道。 |
| 校事會議現狀 | 由經訓練的校外委員組成,主管機關提供3-5倍名單供學校遴聘。降低身分代表及利益關係的影響,但未徹底解決。 | 只有做出解聘、不續聘、停聘處理時,家長才能拿到調查報告及進入陳情機制。學校或主管機關都不對最終結果負責,會以尊重調查機制來推托。 | 比起教評會或專審會有部分改善,比較能期待處理身心暴力及其他違法行為或教學能力不足情況,但仍有不足。 | 教師有申訴、行政訴訟等救濟管道。被害者及家長只能在非常有限的狀況下陳情。 |
| 校事會議修正 | 建議進一步排除所有身分、利益代表的參與。同時提升對不適任調查委員的處理效能。也可考慮未來採調查委員抽選制,來進一步排除校方對調查委員的影響。 | 本次修正應確保讓雙方都可獲得完整的調查報告。校事會議不依調查報告建議處理時,應提出理由,受主管機關監督,以示負責。(目前預告草案尚未達成) | 建議進一步制定明確且符合CRC的案件受理、處理判斷標準,使處理結果更一致。將有助於提升公正性,並教師專業倫理界線更明確。 | 本次修正應確保不服處理結果的被害者及家長都能陳情。陳情結果及理由也應蓋完整提供給被害人及家長。(目前預告草案尚未達成)建議明定主管機關應對陳情結果負責。法規應使主管機關有權力重開程序。 |
| 第三方處理:
兒少權法模式、幼教法模式、國家兒童權利機構模式 |
由第三方處理,最可能降低人際關係及身分利益的影響。集中處理亦可使處理人員受更專業訓練並累積處理經驗,增進調查能力。 | 依責任政治的原則,由第三方處理單位直接對調查報告內容及最終處理結果負責,使其權責相符。調查處理結果可適當公開,使其能受公眾監督。 | 處理單位可藉由個案處理,建立更具體的教師專業及倫理指引或準則,提升教師專業標準並建立界線。 | 當案件處理是以兒少權利保障為核心,就可安排制度,使教師及被害者雙方在程序中都能參與,較可期待能夠有對等公正之救濟管道。 |
制度應保障雙方都能獲得調查報告及救濟
| 是否受理及處理結果 | 被害者及家長 | 教師 |
| 不受理不轉交考核會 | 可陳情 | 有利無需救濟 |
| 不受理改以考核會處理 | 無法取得簡易調查報告
可對不受理陳情 無法對考核會結果陳情 無法行政訴訟 |
可以取得簡易調查報告
不受理有利無需救濟 可以申訴 可以行政訴訟 |
| 受理且調查成立
但處理未達解聘、停聘、不續聘 (可能涉輕放) |
無法取得調查報告
無法對考核會結果陳情 無法行政訴訟 |
可以取得簡易調查報告
可以申訴 可以行政訴訟 |
| 受理且調查成立
教學不力但僅資遣或 進入輔導期後輔導有效 |
無法取得調查報告
無法對考核會結果陳情 無法行政訴訟 |
可以取得簡易調查報告
可以申訴 可以行政訴訟 |
| 受理且調查成立
結果為解聘、停聘或 不續聘 |
可以取得調查報告
可以陳情 無法行政訴訟 |
可以取得調查報告
可以申訴 可以行政訴訟 |
制度應保障雙方都能獲得調查報告及救濟
在目前的校事會議及教師成績考核制度,
制度的透明可責及救濟保障,絕大多數只提供給被投訴者一方。
這等同是制度在鼓勵、獎賞包庇、輕放,毫無公義可言。就此部分,
**本檔案所提及的「陳情」都是指依照〈
需處理效率問題,明訂「分流」的嚴重標準,且分流後仍確保公正
效率問題在所有制度的都應當被考量到。但古往今來,
一、校事會議的召開並非浮濫:
根據統計,113學年度全國高級中等以下正式教師人數為196,
二、校事會議的檢舉並非無端生事
由校事會議確定教師有違法不當行為的比例,
超過半數的學生或家長投訴有其道理,
數據以外,還有以下實務問題:
一、未解聘不代表案件不嚴重,而是「嚴重」的標準不合理:
嚴重標準的不合理,是普遍狀況,光是近期就可以看到相當多案例:
(一) 高雄青年國中代理老師用曲棍球桿打傷五位學生,
(二) 臺北市士林某國中老師將學生壓到牆上並抓出傷痕,
(三) 新北市蘆洲某國中,班導連續多天處罰學生上百下開合跳,
這樣的案件在現場並非個案,嚴重標準不合理,
舉英國中央主管機關今年4月公告的師對生身心暴力事件調查報告〈
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56點次中,
我們認為,「分流」的標準,要符合CRC及國際人權標準。
二、分流後,仍應維持對不當管教調查處理的公正、透明、可課責:
在分流後,可以想見沒有涉及身心暴力的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行為,
目前透過校事會議,其實這一類案件的調查品質也有提升,
三、體罰就是體罰,不要與教學不力混淆:
目前體罰、羞辱、不當管教而尚未「造成身心嚴重侵害」的情形,
至於教學不力,應該完全以教師教學、
四、處理後再犯調查屬實,
目前,只要體罰、羞辱、或涉及身心暴力的不當管教,只要沒有「
我們主張,一旦行為涉及對兒少的身心暴力,
對教師保障不能只有避免懲處的粗淺作法,
我們有實際協助過行為較輕微的教師面對處理程序,
在我們的協助經驗中,如果老師在過程中能夠有良好的陪伴與照顧,
我們主張在教師面對調查時,
這才能讓制度真正保障到老師這個人,
長期而言,用第三方處理制度,才能在公正、透明、倫理、
大部分教師團體對於制度公正性的擔憂,
教師團體作為一個專業職業的代表,
這其實從嘉大附小案件處理上,全教總與全教產的爭執,
要做到公正,重新創設由校外第三方單位主導並負責、
第三方處理制度除了在公正、透明、倫理、
一、集中處理避免程序重複疊床架屋。
二、調查人員統一聘任,可避免個案分別聘請調查委員,
三、不適任機制不由學校處理,
第三方機制有多種可行方案可選,且有國內外執行經驗可以參考
一、對兒少身心暴力,可考慮改以兒少權法機制處理(
根據衛福部近期於立法院厚生會所舉行的「114年度專家會議」
我們理解這些案件若由社政單位調查,目前會遇到人力不足問題。
二、建立兒童權利機構,
波蘭及部分歐陸國家的兒童監察使制度,
但此方式涉及建立國家級兒童權利機構,會需要較長期的發展研議。
三、升高處理層級,直接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及處理。
(一) 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對嚴重案件進行調查及處理(參考英國TRA、
英國TRA、PCP制度,是以公聽會方式調查處理教師不當行為,
我國若欲採取此制度,在公聽會模式上將面臨較高的挑戰,
(二) 由縣市主管機關直接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參考幼教法處理模式)
此模式有現行幼教不適任人員處理制度做為立法先例,
此種處理模式仍可考慮將對兒少有身心暴力的事件優先分配由社政機
教學不力不能只有「輔導期」,而沒有汰除不具教學能力教師的效能
除了前面討論到身心暴力行為跟教學能力之間的混淆外,
這樣的情形使得本應具備一定程度教學能力才能任職的教育專業工作
在革新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或修正校事會議制度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