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勞工陣線與范雲委員辦公室
我國《就業保險法》於2002年三讀通過,
《就業保險法》的立法在台灣經濟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歷經二十餘年的實務運作與制度演變,《就業保險法》
- 降低尋職壓力:目前失業給付認定行政流程繁瑣,
初次失業認定往往需提交大量文件,且等待期間冗長, 增加失業勞工負擔與心理壓力。應簡化初次失業認定流程, 縮短文件審核與爭議處理時間, 將失業給付等待期由現行14天縮短為7天。此外, 對於特定弱勢群體(如中高齡、身心障礙、 長期失業或因職災遭解僱者)應降低行政程序要求及「尋職義務」 壓力,使其更容易順利領取給付, 並集中精力進行有效求職與職業再培訓。 - 擴大納保對象:配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上路與《
勞動基準法》修法後可經勞雇協商延後退休年齡, 應將65歲以上仍持續受僱之高齡工作者納入被保險人, 確保其就業期間仍享有就業保險保障。同時, 應檢討初次尋職青年與高齡再就業者在失業保險制度中面臨的不利條 件,如給付水準、請領資格及程序要求,促進就業安全。 - 確保適當就業:
為避免失業勞工因勉強接受不適合之工作而再次陷入失業, 或因拒絕不適合工作而喪失失業給付權益,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除應考量勞工經濟生活需求、 通勤距離外,也應兼顧原工作技能、專業經驗及職涯發展需求。 - 提高失業期間經濟安全:現行失業給付水準為投保薪資的60%,
對於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支出與家庭責任保障不足, 尤其在物價上漲與家庭負擔增加的情況下,容易造成經濟困境。 為確保失業勞工在重新就業前的生活安全, 應將失業給付水準調升至投保薪資80%, 並延長請領期限至九個月,針對特定對象,如年滿四十五歲、 身心障礙者或因職災導致失能者,則最長另加發三個月。 之後仍未就業者應轉為參加政府全日制公共職訓, 並給付投保薪資60%之職業訓練津貼,以擴大就業安全保護網。 - 放寬延長失業給付門檻:《就業保險法》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可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但現行《 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以「就保失業率3.3%」 為唯一延長標準,設計嚴苛且僵化, 應改以積極認定失業勞工需求為依準,並納入失業人口結構、 長期失業比率及弱勢族群影響等因素, 降低長期失業對各年齡層勞工的衝擊,使制度更靈活、 具有即時性與救濟功能。 - 完善投保薪資制度:
目前就業保險之投保薪資無法反映勞工實際薪資水準, 進而影響失業期間之經濟安全保障。爰此,建議參考《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制度設計, 另訂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以強化制度之合理性與保障功能。
記者會上,立委范雲肯定勞動部近期預告修正《就業保險法》,
范雲舉例說明,
勞陣強調,《就業保險法》與《勞工保險條例》雖同屬「在職保險」
政大法律系林佳和副教授表示,支持本次記者會的主張。他指出,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指出,現行《就業保險法》在制度設計上,
勞陣重申,台灣的就業保險制度已走過二十餘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