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公民陣線、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為了抗議藍白兩黨讓立法院成為「特權院」、「解套院」與「瀆職院」,台灣公民陣線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等團體週五(1/30)前往立法院抗議。
經民連指出中國國民黨立委游顥所提《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修正草案,欲修改現行條文第 4 條第 2 款以及第 34 條,將附隨組織之定義限縮,並溯自本條例自 2016 年適用。此修正草案將為救國團、婦聯會解套,認為只要曾隸屬國家者,其所接收的財產就不用歸還。台灣經濟民主連合認為,此修 正草案完全無視轉型正義及司法院大法官第 793 號解釋之旨意,讓台灣轉型正義大走 到退路。
▍救國團、婦聯會過去就不是公益團體,而是貨真價實的附隨組織!
經民連智庫研究員涂景亮指出,《黨產條例》將「附隨組織」納入追討範圍,係因部分組織與特定政黨有密不可分之關係,受特定政黨實質控制、協助其鞏固政權,並受有違反民主法治之財產,故應將附隨組織一併納入,以避免政黨透過附隨組織區隔規避、淡化威權時期應面對之責任。救國團、婦聯會之所以被認定為附隨組織,即因其實際上受中國國民黨在人事上、財務上或業務經營上控制,而應被共同重新評價其財產取得之正當性。
救國團係 1952 年於中國國民黨中改會討論後成立,該會議紀錄便已提及「救國團為本 黨領導青年運動之外圍組織」、「優秀青年應積極吸收入黨」等語,可見救國團成立 目的,就是為了服務中國國民黨的黨務。除此之外,曾任救國團主任的潘振球於 1982 年之演講,亦提到:「我們要把工作做得更好,真正把愛國青年團結起來,為蔣主任 分憂,為黨分勞」;另外於 1986 年時,在中國國民黨中常委會議中報告更提及:「本 團(即救國團)今後在本黨的政策領導下,繼續加強辦理」,以上種種事證皆可證明,中國國民黨和救國團存在毋庸置疑的「上下權力關係」。
而在人事連結上,更無任何推諉之餘地,包含救國團第一任團長就是蔣介石,首任主 任就是蔣經國,救國團亦直接隸屬在國民黨知識青年黨部組織之下。此外,第六任救 國團主任李鍾桂任職之故事,亦可彰此事實。1987年3月8日,時任中國國民黨主席蔣 經國將李鍾桂找來,問她「對救國團有何看法?」李鍾桂答說與救國團沒什麼淵源。 蔣經國聽後說:「我要妳到救國團來。」李鍾桂答:「不行啊!目前基金會有很多計 畫正在推動,我沒有辦法去。」蔣經國卻不再多說一句,只說:「再會!祝妳健康。」見李鍾桂仍像柱石般杵在原地不死心的說:「不行啊!怎麼可以這樣?」侍衛長走過 來催促她「可以走了。」李鍾桂便在不得不於3月16日就職,轉而接掌救國團主任。連 當事人「明示」不願意的情況下,中國國民黨黨主席都能直接將其任命為救國團的團 主任了,救國團要怎麼與中國國民黨無關呢?
在業務經營上,救國團更是協助鞏固中國國民黨統治的政治打手。例如:1971年時,中國國民黨政府成立「春風會報」,結合教職員、調查局與「救國團」配合相關工作內容,於校園中成立「校園安定小組」,監控校園、蒐集情報、打擊異己;在1975年 4月2日國民黨第10屆中常會第417次會議紀錄附件(五)「安詳專案」中,亦清楚記載為了防制「台獨」叛國活動,而指示「救國團」監控海外學人及家屬。
▍婦聯會收受「不樂之捐」是事實,不要再避重就輕、混淆視聽!
針對婦聯會日前表示其「自始即非由中國國民黨捐獻或出資成立」,我們要指出,195
0年代末期開始,婦聯會便經由中國國民黨召開共74次分配會議,獲得非常大比例的
「不樂之捐」,且其中每一筆不樂之捐,都有國民黨黨務及威權體制之行政權的介入,
這是法院認定的事實,毫無爭辯空間。
這些「不樂之捐」之程序,是在結匯算美金時,每一元美金先扣除新台幣五角,比例約為1/80,程序上採取先扣款,再行領款,所扣下之款給予收據,直接載明勞軍捐。然而,這個捐款明顯是威權體制下之非自由意願,其扣款程序本質上就是課稅。而這樣的扣款在無任何法源之情況下,很明顯地就是「不樂之捐」!
此外,關於人事及業務部分,中國國民黨原來是藉蔣宋美齡及其影響力與社會關係,主持婦聯會之業務活動,此部分併同觀察婦聯會最初之章程即可知:婦聯會之常務委員及委員之任用均控制於蔣宋美齡之手,而蔣宋美齡與中國國民黨關係非常深入,其在國民黨之影響力也十分受外界重視,這是眾所皆知之事。婦聯會現在要忽略上開事實,甚至玩弄文字遊戲,據此稱其未受中國國民黨的資助,或是未受中國國民黨控制云云,根本就是在混淆視聽、呼嚨民眾。
其實,《黨產條例》最主要之目的,係在「利益取除」的概念,即著重於回復財產原有歸屬秩序,類似於民法當中「不當得利」 的制度設計,是在調整、矯正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生的不當財產損益變動,性質上屬 「對物不對人」,且第 5 條也明定排除符合政黨本質與民主法治原則之正當財產,已相當程度衡平了法治國原則與轉型正義之需求。
況且,以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獲得之財產,自始根本不受財產權之制度性保障。民主法治原則自立憲時便存在,用非法程序獲得之財產,應歸還國家或原所有權人,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此時婦聯會卻仍然指稱《黨產條例》是「淪為特定政治敘事與行政擴權相互支撐的工具」,根本沒有好好反省面對過去歷史所犯下的錯誤,令人髮指。
我們要一再聲明:救國團、婦聯會絕非單純的社會公益團體或非營利組織,而是中國國民黨為了貫徹黨意、延伸國家監控觸角所實質掌控的「黨產」與「政治工具」,其運作邏輯始終圍繞著鞏固黨國體制而生。
司法院大法官第 793 號解釋已清楚揭明,政黨因當時之黨國體制,憑藉執政優勢,以違反當時法令,或形式合法但實質內容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之方式,自國家或人民取得財產,並予以利用而陸續累積政黨財產,致形成政黨競爭機會不平等之失衡狀態。基於憲法民主原則保障政黨機會平等及建構政黨公平競爭機制之義務,國家應採取回復或匡正之措施,以確立憲法所彰顯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
於此,請中國國民黨、救國團、婦聯會放過台灣、放過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要再以立法的方式取代司法,把該還給國庫、還給台灣人的錢,好好還回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