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20250821「部落諮商要同意,環評審查才繼續」記者會照片)
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快訊】哈崙台部落訴願勝訴,臺中市和平區公所關係部落認定處分遭認定違法,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哈崙台部落之傳統領域」為依原基法應審酌之事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提升再生能源儲能系統裝置容量,因應大量間歇性再生能源併網可能造成之電力系統不穩定問題,規劃於臺中市和平區推動「大甲溪光明抽蓄水力發電計畫」(下稱:光明計畫),預計以德基水庫為上池、谷關水庫為下池,設置四部抽蓄水力發電機組,總裝置容量在610MW以下,並興建長約10.6公里之頭水隧道、壓力鋼管、平壓塔、地下電廠及相關附屬設施。
惟光明計畫涉及長期居住於谷關地區之哈崙台部落,該計畫之開發範圍與哈崙台部落的傳統領域高度重疊,因此光明計畫的開發,可能對部落的土地利用、自然資源及文化傳承造成影響,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台電公司應與哈崙台部落進行諮商同意程序,以保障部落之知情、參與及自主決定權。
然而,台電公司拒絕部落的要求,理由為,其曾自111年起多次函詢臺中市和平區公所有關本件開發案所涉關係部落的認定,而和平區公所兩度回覆哈崙台部落並非本案之關係部落。因此台電認為哈崙台部落非本案關係部落,無須進行諮商同意。哈崙台部落對此不服,認為已嚴重侵害部落的權益,遂委託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協助,向臺中市政府提起訴願。
115年3月30日,本件訴願傳來捷報,臺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於近日作成訴願決定,撤銷和平區公所認定哈崙台部落非屬關係部落的相關行政處分。該訴願決定指出,依原基法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從事開發、利用等行為,即應進行諮商同意。既然本件光明計畫之開發範圍與哈崙台部落的傳統領域範圍有所重疊,則和平區公所原先對於關係部落之認定即屬違法,並要求區公所於90日內重新做成合法的處分。
本件於訴願階段即獲勝訴,可見原處分違法情形明確且重大。我們在此呼籲臺中市和平區公所正視部落諮商同意的權利,勿再提出行政訴訟,徒耗司法資源,而應依法認定哈崙台部落為關係部落。
我們也呼籲台電公司能秉持FPIC(自由、事前、知情同意)原則,在充分尊重部落的基礎之上,提供完整資訊,並與部落進行諮商同意,以利能源公正轉型之推行。
哈崙台部落訴願案由本會凃又文執行長、鍾瀚樞主任、顏士程律師,陳怡伶法務扶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