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名間鄉反焚化爐自救會、名間鄉公所、監督施政聯盟
名間焚化爐案又見爭議!名間鄉反焚化爐自救會、名間鄉公所及環團代表上午到監察院陳情,請監察委員調查南投縣政府及國產署在名間鄉設置焚化爐案,在二階環評未通過前,竟涉嫌違法拓寬道路及破壞柴棺龜與石虎等瀕危動物之重要棲地,要求監察院速立案調查南投縣環保局及國產署可能之疏失,並阻止不當的聯外道路拓寬。
監督施政聯盟召集人陳椒華表示,各界反對南投縣政府要在名間設置焚化爐案,屢次抗議程序不公,包括財政部國產署不當先撥用國有土地、南投縣環保局選址黑箱,一階環評草率、二階環評範疇界定動員大批警力介入干涉,以及南投環保局涉嫌在環評未通過前就要違法拓寬聯外道路。
陳椒華指出,開發單位南投環保局在一階環說書定稿本登載要加強石虎保育(主要出現聯外道路附近),卻涉嫌偷跑程序,在二階環評仍未開始審查之際,就進行聯外道路新民巷拓寬作業招標、道路管線設計協調,並公開表示明年就要發包拓寬工程,南投縣環保局的作法難道是告訴大家環評作業是假的,此案一定會過關?即使南投縣環保局如此顢頇,民間團體仍堅持程序正義到監察院陳情,要求(一)南投縣政府立即停止名間焚化爐案聯外道路拓寬作業。(二)國產署勿撥用名間焚化爐案聯外道路所需相關土地。
名間鄉鄉長陳翰立表示,焚化爐案仍處於第二階段環評、尚未完成審查,南投縣政府卻已著手規劃甚至推動聯外道路拓寬,讓地方產生高度疑慮與不安。他指出,重大開發在可行性尚未確認前即先行推動基礎建設,已出現程序順序顛倒,亦引發外界對預設立場的質疑,未能落實環評制度應有的審慎把關。陳翰立強調,此,次向監察院陳情,除反映地方聲音外,更在維護程序正義,確保重大決策建立於完整審查與充分討論之上。他並提出兩點訴求:一、目前並無急迫拓寬該聯外道路之必要;二、重大開發應先完成審查,而非邊審查、邊開發。
看守台灣協會謝和霖秘書長批評,身兼開發單位的南投縣政府顯然未能站穩環評主管機關應嚴謹客觀中立的立場,對於企圖切割開發行為以迴避環評的開發單位,未能依環評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去要求限期補正。須知,新民巷與外埔巷兩條道路如無本焚化爐開發案,根本無拓寬之必要;然做為開發單位的環保局竟在環評未過前即發包,且揚言無論環評過或不過,該道路都會拓寬,其切割開發行為意圖明顯;當環團與在地居民要求做為環評主管機關的環保局應命做為開發單位的環保局將此二聯外道路拓寬納入開發行為範疇時,使道路拓寬受到環評限制,同時避免石虎棲地受到影響時,不論是做為開發單位或做為環評主管機關,環保局都相應不理,蠻橫至極。
謝和霖強調,環評法規之所以只要求評估開發案的交通影響,而沒有具體要求聯外道路須納入開發行為範疇使之受到「環評未過不得開發」的限制,是因為開發單位通常為民間業者,其道路拓寬須向政府申請,申請前須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且要提出可以說服政府的正當理由,當其無法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或當其理由是配合開發而開發行為主體仍未獲得許可前,政府不會准予拓寬,因此是否納入環評,應為環評主管機關判斷餘地,不見得那麼緊要。然而當開發單位是濫用公權力的南投縣府,公共利益將遭到踐踏,他們隨便編個理由,說道路拓寬是為讓在地居民有條安全回家的路(這是環保局職責?),就設定拓寬期程;他們還可假公共利益之名,濫用公帑徵收私人土地進行道路拓寬,如涉及國有地時,還可具文申請撥用,同時自己就可變更用地編定。南投縣府口口聲聲嚴謹把關,卻公然鑽漏洞,藐視法治,實不可取!請記住,人民眼睛是雪亮的!
名間鄉反焚化爐自救會會長釋致中表示,到監察院陳情反對名間設置焚化爐,要提出多個問題是南投縣環保局嚴重忽略的,包括:
(一) 南投縣政府要在特定農業區,利用7.5公頃的國有土地蓋焚化爐,但在法令限制條目中,竟說是【無】,是否有誤導之嫌?因在特定農業區建焚化爐,一定要經農業部的變更地目,而興辦事業計畫業者使用農地所提區位、面積、是否有其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在在都顯示有法令限制。
(二) 在其場址評選項目中,提到:考量各鄉市垃圾清運服務之準點率,及減少運費,設置廠址以座落於人口數及垃圾產量較多之鄉鎮市為較佳選擇。但名間鄉人口數少於草屯鎮、南投市、埔里鎮、竹山鎮。是否有互相矛盾之虞?
(三) 審計室明確指出109至112年度南投縣資源回收率低於全國平均回收率。故應先提升資源回收率,垃圾即可減量,焚化量能設計亦應縮減。
(四) 環保局預定垃圾車所經路徑,竹山交流道下後,需經本有【石虎出沒 請減速慢行】之警示牌。若南投縣兩、三百輛垃圾車日夜進出,第一類保育動物之石虎,定常被路殺。這種責任將歸咎於誰?
名間鄉反焚化爐自救會農民賴淑英表示,我及多位農民所承租的國有地就在名間焚化爐場址預定地,多次於該案聯外道路附近看到石虎。我們知道南投縣環保局於一階環說書寫說要完善環境現況補充調查及評估分析,並要依實地調查結果研擬完整生態保育對策。可是,環保局竟然環評尚未通過就要進行道路拓寬,這是違反環評法,不應該,請監察委員調查。
台灣石虎保育協會棲地保育專員陳祺忠表示,石虎保育協會內部針對此案討論時,特別提到此案所造成的路殺風險會是重要的議題,將路殺調查防治列為重要的評估項目,此時在未許可開發前就先行開路,會額外造成路殺風險,協會認為不應切割開發。即使擔心夜長夢多而著急拓寬聯外道路,依然須遵守公共工程應該進行生態檢核工作的規範,邀集石虎專家針對石虎及其他野生動物與環境議題做處理,才可開發!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常務理事吳麗慧表示,依據一階定稿環評書登載,本案有新民巷主要道路及外埔巷次要道路,又根據環評法第14條,通過環評才能開發,道路拓寬開發將危害瀕危之保育類動物,涉嫌牴觸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因此,二階環評未通過前不能拓寬道路。如果南投縣政府執意拓寬道路,亦有涉嫌圖利焚化爐BOT廠商,並牴觸刑法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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