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長榮航空空服員請生理假被不利處分人數三年逾500人次,勞動部稱「應受責難程度重大」;請長榮航空立即修正保障飛時核發基準,停止歧視女性空服員】
勞動部日前作成訴願決定書,認定長榮航空因空服員請生理假超過3日,取消其當月「保障飛時60小時」的適用資格,是對空服員請生理假的不利處分,已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訴願決定書更明指,112年至114年間,因請生理假而受害的空服員高達575人次,受害人數眾多,長榮航空應受責難程度重大。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下稱本會)呼籲,長榮航空應立即修正保障飛時核發基準,將女性受雇者年度總計12日生理假,全部納入保障飛時適用假別,並返還受害空服員的差額薪資,落實性別平權。
空服員薪資結構並不穩定,約三分之一薪資是依據飛行時數計算津貼,導致空服員和一般受雇者不同,申請特別休假等有薪休假、或因航空公司排班問題,都可能發生空服員被變相減薪的效果,故許多航空公司均會和空服員約定每月保障飛行時數,確保空服員的薪資結構穩定性。經本會和長榮航空勞資協商後,長榮航空108年公佈保障飛時60小時核發基準,空服員因請公傷假、產假、婚假、喪假、特別休假、會務假、有給天災假、年度前3日生理假等假別時,導致實際飛時少於60小時,仍可請領保障飛時60小時之津貼,但疫情或戰爭等導致航空公司經濟影響重大期間不適用。(空服員月平均飛時通常為75-80小時,故實際飛時少於60小時之比例極少。)
惟本會和長榮航空對每年度前3日生理假的適用情況見解不一,長榮航空主張每年度請超過4日生理假就不適用保障飛時,本會則主張空服員因請生理假導致需要適用保障飛時的情形,每年度超過第4次才不適用保障飛時。本會理事詹捷宇遂在114年間向桃園市政府申訴,因申請生理假而被長榮航空取消保障飛時適用資格是不利對待,桃園市政府經調查後,認定長榮航空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課以最高罰鍰30萬元。長榮航空不服桃園市政府之處分,仍拒絕修正規範並返還受害空服員之薪資,遂又向勞動部訴願,但勞動部日前仍認定長榮航空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前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這僅是規範請假日數如何計算,不代表第4日以後的生理假不受法律保障。故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二字第1140026798號明確表示,空服員因年度申請生理假超過3日為由,而無法請領保障飛時之津貼,是不利處分,減損空服員的原有權益。而有關長榮航空抗辯罰鍰金額之部分,勞動部更稱,112年至114年之三年間,因請生理假超過3日而不適用保障飛時的受影響人次達575人,受不利處分之勞工人數眾多,應受責難程度重大,以最高金額開罰並無違誤。
三年間累計575人次空服員受害,顯示本案並非單一個案,依法請生理假的空服員要承受取消適用保障飛時、收入減少的風險,甚至可能導致空服員不敢依法請生理假。為兼顧性別平權和避免文義解釋之爭議,本會呼籲長榮航空,應立即立即修正保障飛時核發基準將女性受雇者年度總計12日生理假,全部納入保障飛時適用假別,並返還受害空服員的差額薪資,停止用法律戰掩護性別歧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