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
針對環境部今日舉辦「臺灣碳定價的下一步:彭啓明部長與德國排放交易專家 Dr. Jürgen Landgrebe 對談」,談及台灣將循序推動排放交易制度(ETS),規劃於2028年與碳費制度雙軌並行,並將初期試行對象限縮於20大排放企業。
對此,我們認為環境部應該先講清楚規劃中的碳交易制度究竟為何,不應該在外界根本不了解台灣的碳交易制度草案內容下,貿然宣布碳交易試行與上路的時間表,這樣只會增加徵收對象對於台灣碳定價制度實施的不確定性,甚至因此採取觀望態度,延後既有減碳投資與行動。
政府在啟動ETS試行前,應至少先承諾確保到2030年之前現行碳費制度及徵收對象已獲核定的自主減量計畫維持不變,並說明清楚ETS試行所欲達成的政策目標,以及2030年之後兩套制度的銜接,我們強烈主張ETS制度設計必須確保以下五項原則。
第一、ETS的試行不可影響現行碳費制度的實施,包括企業應於2030年落實其自主減量計畫,應避免藉由ETS削弱其自主減量計畫承諾。
目前碳費制度下,約九成的企業已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以取得優惠費率,並承諾於2030年達成相應減量目標。環境部必須確保,未來即使企業參與ETS試行,也不能因此減輕或取代其既有自主減量計畫的承諾。
第二、台灣ETS必須對齊台灣NDC與2050年淨零路徑,建立明確且逐步下降的排放總量上限。
從各國實施ETS經驗來看,ETS要能夠發揮實質減碳成效,包括排放總量上限逐步縮緊、持續限縮的免費配額、以及足以激勵企業減碳的有效碳價三項設計係重中之重。且以歐盟經驗來看,EU ETS涵蓋部門的排放量削減目標相較其他部門更為嚴格。因此,2030年後若要實施ETS,排放總量設定與免費配額核發,都應與台灣NDC以及2050年淨零目標路徑一致,並逐年下降,而非只是建立碳交易市場。
第三、若希望透過ETS反映減碳成本,需確保市場能形成有效的碳價訊號。
彭部長指出,透過ETS市場機制,可以更有效地反映企業的減碳成本,並有效提高碳價。然而從各國實施ETS的經驗來看,建立碳市場並不代表必然可以提升碳價。觀察韓國經驗,若排放總量過於寬鬆、免費配額過多或市場流動性不足,仍可能導致碳價長期偏低。
尤其環境部目前僅規劃前20大排放企業參與ETS試行,對於民間團體擔心的市場流動性及價格操縱問題應如何解決,環境部也應儘早說明。
此外,目前政府、產業及民間各方對於ETS制度設計的想像仍有所不同,部分產業亦期待透過免費配額降低碳成本。對此,環境部更應提出具體措施以說明將如何確保ETS的碳價可以反應減碳成本。
同時環境部既然再三強調目前碳費費率過低,並相信ETS更能夠創造激勵企業減碳的碳價訊號,我們強烈要求今年的碳費費率審議就應該提高碳費費率,環境部更應該出面承諾ETS的制度設計必須確保2030年後若正式實施,碳價至少應符合碳費費率審議會結論1200元到1800元之間。
第四、從試行階段起,就應建立完整的資訊公開與社會監督機制,並落實利害關係人溝通
無論是試行階段或未來ETS正式落地,都應確保充分的資訊透明。在ETS制度建置前期,包括總量設定、配額分配、基準值設定等,都應納入各方參與。制度上路後,環境部也應公開各企業的配額分配量、經查證的排放量、配額分配時所採用的基準值,以及企業實際履約情況,不應以試行為由降低資訊揭露標準。
相關資訊應使監督機構、投資人、公民社會組織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都能檢視企業的履約與實際減量情況。制度設計及試行成果也應納入充分的利害關係人參與及公共討論,作為未來是否正式推動ETS及如何調整制度的重要討論依據。
第五、ETS預計僅涵蓋台灣約四成排放量,環境部應同步規劃其餘六成排放量將如何納入碳定價管制
環境部於今日對談中提到,規劃中的ETS預計將涵蓋台灣約四成的排放量,然而,目前尚未同步說明在ETS涵蓋範圍之外的其餘六成排放,未來將適用哪些碳定價工具,以及2030年後,台灣將全面採用ETS,或持續採取ETS與碳費雙軌並行。
因此,我們認為,在規劃ETS試行的同時,政府不能只聚焦於此,更應同步提出2030年後完整的碳定價政策藍圖,說明其餘排放部門未來將透過何種碳定價工具落實污染者付費。
我們肯定環境部同樣認為現在碳價過低,並希望進一步提高有效碳價。然而,提高碳價不代表就要採行ETS。在台灣ETS試行或正式實施之前,政府應進行更完整的政策評估,並比較不同碳定價政策方案,同時提早納入利害關係人溝通,以避免產業代表認為台灣若改採碳交易,企業得因大幅免費核配,而規避排碳者付費原則。尤其台灣已開始落實碳費制度,且在搭配自主減量計畫的情形下,已展現類似總量管制的效果,民間團體及產業界對於是否要實施ETS皆有相當大的疑慮,故台灣碳定價的下一步,是否真要實施ETS,仍應該有更廣泛的利害關係人溝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