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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擬取消都更代拆限制 居住正義論壇外受害者道心酸

文/公庫特約記者 江欣怡

昨(7)日下午,台北市政府於晶華酒店舉辦第三場「2017居住正義論壇」,本次論壇延續今年1月第二場的討論,將主題訂定為「公私協力改革都更效能」,邀請中央、地方政府及相關領域學者、業界人士與會,並提供民眾上網報名參加。活動開始前,包含信義區虎林段四小段(松山路/永吉路)、吳興段三小段(松仁路)、大安區學府路段一小段(和平東路)、文山區萬隆段一小段(師大分部)、北投區溫泉段四小段(中央南路)、中正區臨沂段三小段(信義路)、文山區興德里及上個月房屋遭無預警強拆的長安西路張先生等都市更新受害者前來現場抗議。

政府代拆限制將取消 李昭玫:政府勿向建商傾斜

現行「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中規定,當都更待拆戶比例小於總戶數10%,且戶數為五戶以下,建商才能申請政府代拆。日前,台北市政府宣布將取消此限制、按照中央頒布的《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意即未來只要有三分之二所有權人、四分之三樓地板面積同意參與都更,建商便能申請建築與拆除執照,並且向政府申請代拆,此舉引發都市更新不同意戶不滿,信義區虎林段四小段的不同意戶李昭玫首先質疑,政府總是宣稱都更屬於私人產權爭議,因此政府單位不便介入,任由建商與都更不同意戶互打訴訟,另一方面卻又公開宣示將啟動具有違憲爭議的都更第36條強拆條款,這樣的作為令人難以接受,李昭玫呼籲政府應負起責任、維持中立,不應向建商財團傾斜。

信義區虎林段四小段的不同意戶李昭玫

心酸誰人知 不同意戶呼籲大眾站出來

上(3)月初房屋遭到拆除的長安西路都更不同意戶張先生昨也到場參與,他認為台北市政府未來即將取消的都市更新代拆規範,是給某些惡劣建商強拆他人房屋的「尚方寶劍」,「建商可以壓低你的權益、壓低你的條件,然後跟你說:『要嘛你就接受我給你的條件,不然我的同意比例已經超過三分之二了,你就等著被政府強拆吧!』」張先生表示,若此政策一實施,不僅不同意戶得隨時活在房屋被拆的恐懼當中,包含「想參與都更者」的權益也會因為政策越來越往建商傾斜而遭到壓縮。「如果您是不同意這樣『黑箱』都更的人,一定要站出來。如果您是『想都更的人』更要站出來!」

圖中藍衣手持麥克風者為長安西路都更不同意戶張先生

家在文山區萬隆段的陳淑蘭則補充,有些都市更新以「協議合建」為手段辦理,都更實施者往往和每一戶住戶簽訂附帶保密條款的私人契約,造成資訊無法公開、互不對等,缺乏公共利益。而住在大安區學府段的楊小姐今年已七十多歲,她提到自己和八十多歲的丈夫面臨都更壓力,看見長安西路張先生的房子被拆,每天陷入焦慮、失眠,甚至得求助精神科醫師。

住在文山區萬隆段的陳淑蘭

選前選後兩樣情? 柯文哲曾簽巢運承諾書

長安西路的張先生拿出柯文哲在選前出版的《白色的力量》一書,「柯市長說,文明國家應該要徹底落實民主、自由、法治、人權,關懷弱勢、永續經營這種社會的基本價值。柯市長一直在追求公義,但今天這邊有這麼多的都更受害者,我們真的非常想跟柯市長對話,請柯市長聽聽我們的心聲。」

李昭玫則出示台北市長柯文哲在選前簽署的巢運承諾書,包含:「居住人權入憲,終結強拆迫遷;改革房產稅制,杜絕投機炒作」等內容,質疑柯市府現今作為背棄選前承諾,更加深違憲的都更惡法對於人民權益的迫害,李昭玫代表現場的都市更新受害者要求北市府應停止受理、執行所有代拆案件,公佈已經受理的案件數量,並儘速提起《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註1)釋憲;而已經依照都更條例第34條(註2)取得拆除執照的案件,也應該全面暫時停工、擬定相關配套措施與罰則來約束建商,以免再次發生長安西路都更案這樣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此外,台北市政府也應停止核定同意比例未達100%或者仍有爭議的都更案。

柯文哲選前簽署的巢運承諾書。

北市府公開論壇 不同意戶欲入場旁聽卻遭阻

記者會後,不同意戶原訂將進入北市府於晶華酒店內舉行的「2017居住正義論壇」發言、提問,卻遭主辦方以「未事先於網路上報名」為由阻擋在外,此舉引發居民不滿,住在文山區興德里的林媽媽哽咽地說,自己不太會用網路、也不清楚活動的報名流程,既然是居住正義論壇,不理解主辦單位為何不讓居民進去旁聽。李昭玫則表示自己有事先上網報名,並出示自己手機內收到「報名表單已送出」的系統信件,卻因沒有出現在登記名單上而遭攔,主辦方並以「可能是系統錯誤(發信)」回應,最終仍拒絕李昭玫與其他未報名論壇的居民進場參與。

李昭玫出示系統寄發的信件。

註1:《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註2:《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
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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