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RCA案「二軍」訴訟救助遭駁回 工人提再抗告 籲重視《職保法》

文/公庫記者張心華

今年4月台灣高等法院駁回RCA員工關懷協會「二軍」於台北地方法院提告時所聲請的訴訟救助。今(6/23)天上午,RCA員工關懷協會、RCA義務律師團及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前往高等法院門口召開記者會,直指高院未考量《職災勞工保護法》,針對高等法院的裁定,已提起再抗告,由最高法院審理中。RCA受害員工們齊聲呼籲最高法院作出對職災勞工有利的裁定。

台北地方法院原本已同意RCA員工關懷協會聲請訴訟救助,但RCA公司抗告至高等法院,並在4月27日裁定駁回訴訟救助。高等法院裁定文參照了1937年的「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表示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的可信證據以證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否則應駁回聲請。參與訴訟的「二軍」會員共1,147人,每人需負擔43,000元訴訟費,總額高達49,402,000元。然而,高等法院認為RCA員工關懷協會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說明「二軍」會員為何生活困窘、無力籌措款項,並指每人繳4萬多元的訴訟費不算鉅額。

工傷協會專員劉念雲認為高等法院裁定駁回「非常荒謬」,《職災勞工保護法》第32條保障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所有職災受害勞工向雇主提出民事求償時,本來就可依法暫時免繳裁判費,但高等法院的裁定文中完全沒有提到《職保法》。劉念雲也擔憂會重演當年訴訟門檻太高,協會面臨潰散的處境。

《職保法》立法小組成員楊國楨表示,在20年前、《職保法》尚未立法的時候,許多家庭要變賣家產才能支撐職災勞工生存下去,更何況打官司還要負擔20~30萬元的訴訟費,等於有錢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很多人最後選擇放棄。「為什麼要讓職災勞工面對這種處境?我們根本沒有能力進法院。」楊國楨說,因此當年想立法讓勞工免繳,可惜最後只爭取到減免、延繳或有可能免繳。雖然《職保法》上路後還沒看到免繳的案件,但至少讓勞工進法院爭取權利。楊國楨不懂為什麼高等法院要引用1937年的判例,卻未考量2002年實施的《職保法》,且「一軍」會員都成功聲請訴訟救助。

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劉荷雲表示,RCA員工關懷協會因政府延宕責任,被迫踏入訴訟,雖有法律扶助資源,但幹部們硬著頭皮去蒐集財產清單,就已經逼退許多會員,還有人以為協會是詐騙集團,造成組織一度潰散,不是大家不願配合,而是門檻太高。後來《職保法》2002年上路,協會於2004年提起訴訟,RCA案正好適用《職保法》,「如果沒有這個法,我們一軍會員也玩不起。」

劉荷雲說,所謂「二軍」會員是指2015年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RCA前員工勝訴後,經勞動部發函通知,才提起訴訟的RCA受害員工。如今RCA案一審勝訴,已有成功的前例,高等法院為什麼不考量?劉荷雲呼籲最高法院作出對職災勞工有利的裁定,政府更有責任拿出態度保護弱勢勞工。

義務律師薛煒育指出,高等法院駁回訴訟救助的聲請,就是要RCA員工關懷協會先繳4千9百多萬元的裁判費,才能進入實質審理。薛煒育質疑,同樣都是由RCA員工關懷協會提起的訴訟,為何一軍和二軍會有不同的結果?「裁定上顯然有矛盾。」他強調,高等法院在2004年認為協會是公益法人,同意延繳裁判費。13年後卻是看會員個人資力,要求協會繳裁判費,令人不解判斷標準為何。薛煒育提及,RCA關懷員工多已年邁,甚至長年疾病纏身,需要長跑醫院,這些員工真的有資力負擔4萬多塊的費用嗎?薛煒育表示,義務律師團已在5月提起再抗告,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歷經19年的RCA案「一軍」會員在2015年台北地方法院宣判一審勝訴後(公庫報導),因為「奇異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透過直接、間接成為台灣RCA公司之控制公司,應連帶負擔賠償責任」、「一審判賠金額過低」……等理由提起上訴(公庫報導),進入二審階段。原本「二軍」會員也要一起加入,不過二審法官林純如建議「二軍」從一審打起,但沒想到「二軍」還沒進入訴訟,在聲請訴訟救助時就遭到駁回。

劉念雲表示,RCA案「一軍」將在7月27日高等法院進行最後一次結辯,預計在8、9月宣判。劉念雲也望透過今天抗議行動讓最高法院作出有利勞工的裁定,也讓更多職災受害勞工知道《職保法》。

標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