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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台灣產業民主最後一哩路 請全力支持「證券交易法第14-7條」修法

文/高雄市獨立總工會

挺長榮空服員罷工訴求—勞工董事
台灣產業民主最後一哩路
請全力支持「證券交易法第14-7條」修法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表示:由台灣工會大聯盟及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聯合推動上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案,除由國民黨黃昭順委員及民進黨劉建國委員等分別提出證券交易法第14-7條修正案(如附件1、2);另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與台灣工會大聯盟聯合陳情立法院,經108.09.12立法院院會決議:送請財政委員審查(如附件3)。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呼籲:立法院各政黨及全國各級工會,在立法院第九屆最後一會期,全力推動「證券交易法第14-7條」修法,讓上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法制化,完成台灣產業民主最後一哩路,建立亞洲勞資平權典範。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指出:

基於公司治理透明化經營,勞資關係透過參與分享而建立信任,台灣工會大聯盟於第8屆立法院會期期間推動「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制度,承蒙民進黨許智傑委員、國民黨陳學聖委員發起提案,獲得跨黨派委員支持,並於財政委員會全力推動。

立法院第9屆,由民進黨劉建國委員及國民黨黃昭順委員各提出「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修正案,爭取上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並於財政委員會審查中。由於法案不跨屆規定,如果立法院第9屆最後一會期未審查通過,法院將歸零重新提案處理。

台灣公司治理完全以美國華爾街馬首是瞻,黨國侍從政治文化思維的財經官員,從制度規劃到資格限制,不僅裁判兼球員,更是自肥圍事。檢視兆豐金、永豐金、樂陞到大同華映案,過去財經大員:前財政部長邱正雄、前經建會主委薛琦、前經濟部長尹啟銘等均列名獨立董事,可見一般。

「公營事業工會大聯盟」推動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修正案,訂定「勞工董事」新制,規定在官股董事中,必須至少有五分之一的席次,由工會推派代表。在2000年6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且於2000年7月19日由總統公布。

2003年5月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間,由公營事業中華電信工會、中鋼工會等遊說,立法院各黨團爰共同提案「為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之事業,政府資本合計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時,代表政府股份之董事或理事,應至少有一名該事業工會之代表擔任」,經該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照案通過,立法院發函要求行政院配合辦理。行政院行文請各事業主管機關,於2004年6月底前完成代表官股勞工董事之派任,之前若有官股董事因其職務異動而出缺時,應優先指派勞工董事。

台灣2018年1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將企業社會責任(CSR)正式明訂公司法第一條,凸顯公司從追求最大利潤,進化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透明誠實經營、重視勞動人權、兩性平權、合理薪資、到重視環境保護、健康職場等都是實踐CSR的重要課題。

2019年長榮罷工事件,勞工董事成為長榮員工罷工訴求。從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核心理念強調誠實、自主與透明。而產業民主制度代表參與、互動、分享的民主價值。無論從1997年發生之金融風暴,或2008年引發之金融海嘯,皆為企業道德倫理之淪喪所致。而企業社會責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與社會擔當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規則,企業治理潮流均強調透明(Transprancy)、責任(Responsibility)、課責(Accountability)三大核心價值。因此,無論從資訊分享,展現企業透明化的正派經營的決心;或是實踐利益與權力分享的民主生活文化,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即是重建企業道德倫理,累積勞資合作信任條件的最佳公共財資本。因此,如何將CSR法制儀式,轉化成為勞、資雙方內化的價值信仰,提升社會各族群信任指數,深化社會資本,正是數位幸福學核心課題。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理事長張緒中強調:法蘭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 )指出自由民主和資本主義現代化社會,必須仰賴信任感才能有效運作。檢視當今社會許多衝突的根源,究其實是社會核心價值的斷裂。一個社會儲備社會資本的多寡與內部的信任關係,是該社會政經結構穩定發展的關鍵 。張緒中呼籲勞資政三方: 全力支持推動「證券交易法第14-7條」修法,讓上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法制化,完成台灣產業民主最後一哩路,建立亞洲勞資平權典範。

附件1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印發
院總第 727 號委員提案第18310 號

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李彥秀等 21 人,基於上市公司應落實公司

治理的透明化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除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外,上市公司得依章程設置員工董事。職是之故,爰請提案增訂「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因資金來源為社會大眾,於公司治理上,更需具社會課責,以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及屢行企業社會責任。已有的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的制度外,若加上員工董事,可謂企業社會責任的鐵三角,更能落實公司治理之理念。

二、從勞資關係來看,員工董事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利的分享、利潤的分費、到風險的分擔,對塑造勞資一體共存共榮的公司文化,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提案人:黃昭順 李彥秀

連署人:顏寬恒 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徐榛蔚 柯志恩 陳宜民

羅明才 呂玉玲 王育敏 吳志揚 簡東明 許毓仁 林麗蟬 廖國棟

張麗善 徐志榮 蔣萬安 林為洲

立法院第9 屆第1 會期第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438

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說明

第十四條之七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之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

一、本條新增。

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因資金來源為社會大眾,於公司治理上,更需具社會課責,以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及屢行企業社會責任。已有的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的制度外,若加上員工董事,可謂企業社會責任的鐵三角,更能落實公司治理之理念。

三、從勞資關係來看,員工董事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利的分享、利潤的分費、到風險的分擔,對塑造勞資一體共存共榮的公司文化,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附件2

立法院第9 屆第1 會期第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255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印發

院總第 727 號委員提案第18564 號

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 17 人,為依證券交易法上市公司,資金取之於社會大眾,公司經營成敗已非經營者個人成敗,不僅關係社會大眾利益,更影響公司員工生計,基於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是公司資產理念。爰此,特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這是一個價值重估資源重分配的年代。高鐵BOT 政府零出資案詐騙案,魏家頂新黑心油事件,日月光偷排毒廢水事件,揭穿圖利財團民營化政策迷思,企業社會責任的偽善。尊重自由市場機制,提升國家競爭力,照顧弱勢勞工,原來是一場騙局。

二、上市公司,資金取之於社會大眾,公司經營成敗已非經營者個人成敗,不僅關係社會大眾利益,更影響公司員工生計,基於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是公司資產理念,促進勞資生命共同體意思,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代表經營者用實際制度落實理念與口號。

三、無論從公司治理透明化誠實經營理念,進而落實企業社責任潮流,員工董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力的分享、利潤的分配、到風險的分擔,勞資一體共存共榮企業文化的塑造,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蔡適應 李俊俋 姚文智 陳曼麗 吳琪銘 鄭寶清 陳素月 洪宗熠 楊 曜 吳焜裕 何欣純 邱志偉 黃秀芳

呂孫綾 林靜儀 鄭運鵬

立法院第9 屆第1 會期第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256

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增訂條文說明

第十四條之七 (員工董事之設置及資格)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

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

說明:

基於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是公司資產理念,促進勞資生命共同體意思,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員工董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力的分享、利潤的分配、到風險的分擔,勞資一體共存共榮企業文化的塑造,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