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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台北律師公會針對香港政府418大拘捕之聲明

文/台北律師公會

香港政府於2020年4月18日拘捕李柱銘大律師、吳靄儀大律師及何俊仁律師等15位民主派人士,罪名為涉嫌組織或參與2019年8月至10月間之反送中集會等,本會自2019年4月以來持續關注香港反送中運動,分別於2019年4月9日、6月9日及8月7日針對逃犯條例之修訂以及香港警方過度使用武力等發表正式聲明,並由會員為香港抗爭者在台灣提供法律協助,於香港政府現再度發動拘捕行動甚感遺憾及失望,爰經理監事會決議發表聲明,嚴正呼籲如下:

1.香港基本法第27條規定香港人民享有集會、遊行及示威之自由,經香港人權法案條例(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所納入香港法制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21條亦規定人民有和平集會之權利,此均屬香港政府所應遵守之最高規範以及對香港人民之基本保障。

2.香港政府本次指控前揭民主派人士涉嫌組織或參與非法集會,所依據者無非公安條例(Public Order Ordinance),依該條例第9條等規定,若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人民之集會即構成非法集會,此等規定自1997年修訂以來,一再於國際審查時遭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詬病,包括1999年結論性意見第19段指出公安條例可被用來不適當地限制人們享受第21條保障的權利,以及2013年結論性意見第10段再度指出公安條例之某些詞語造成對公約權利之過度限制及越來越多的示威者被逮捕起訴,惟香港政府20餘年來不思修法改進,卻一再將此等惡法用於香港人民,實非本會所樂見,呼籲香港政府應立即撤回對前揭民主派人士之檢控並儘速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意見修正公安條例。

3.尤其,在香港反送中運動中,過度使用武力之警察及恣意施暴之黑幫份子迄今無人問責,相較於香港政府汲汲營營對人民之追訴及檢控更顯諷刺,本會爰再呼應香港大律師公會2020年1月14日之聲明,呼籲香港政府儘速建立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公正之調查及處置,莫使香港法制一再沉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