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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釋憲一周年 14位性侵倖存者勇敢發聲

31 3 月 @ 9:30 上午 - 10:00 上午

文/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日期:03月31日(星期一)
時間:09:30 – 10:00
地點:立法院研究大樓102會議室(100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1號)

正義的代價 是倖存者的人生
釋憲一周年 14位性侵倖存者勇敢發聲
倖存者出席記者會現身說法 呼籲改變不合理的時效規定

一、14位性暴力倖存者加入釋憲行列,最久案件可追溯30餘年

2024年3月25日,憲法法庭受理「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案件,審理「民國95年以前性暴力犯罪追訴期規定」是否違憲。此案關鍵在於:兒少性侵倖存者,是否擁有足夠時間尋求司法救濟?

根據法務部統計,近19年來,有1040位被害人因時效問題無法提告,使許多加害人至今仍逍遙法外。為此,暖暖Sunshine協會與公督盟於2024年12月23日發起「尋找倖存者」行動,經過3個月號召,共43位曾因時效問題無法提告的倖存者聲援聯繫,其中14位正式提起司法程序,最久可追溯至30餘年前。透過這場釋憲行動,盼用自身案例,讓未來不再有人因時效限制而失去司法救濟權。

二、兒少性侵追訴權的司法困境:九成受害者當時未成年

澳洲統計:倖存者需20-30年才敢求助,過時法律卻成為阻礙。在43位聲援倖存者中,六成在受害時未滿18歲,而14位正式提告者中,九成在受害時為小學或幼稚園學童。然而,現行法律卻未考量「性暴力創傷常有延遲揭露」的特性,導致倖存者成年後仍受限於嚴苛的時效規範,包括:刑事案件:多數已超過追訴期,遭檢方不起訴,若聲請自訴,不僅時效僅10天,甚至強制律師代理。民事案件:受害者往往在創傷復元多年後才願意提告,卻早已超過民法規定的2年請求期間。國際間包括德國、美國、日本、奧地利、丹麥、義大利等國,皆已延長或廢除性侵害案件的追訴期。我國政府各界應正視此問題,確保法律對性侵倖存者的保護符合普世人權標準。

三、政府承諾評估修法,民間要求全面檢討

行政院於3月初婦女節前夕,提出114-116年的性別暴力防治國家行動計畫,評估延長兒少性侵害案件追訴權時效之可能。但除了刑法規定之外,性侵害時效問題在不同規定間皆應檢討,我們呼籲行政院應針對以下規定:合理延長或根本廢除性侵害追訴期的刑事(刑法第80條)、民事(民法第197條)追訴期間、國賠(國家賠償法第8條),犯罪被害人補償(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3條)時效期間。

四、邀請倖存者持續加入釋憲 一起看見正義曙光

我們呼籲:曾在95年7月1日以前遭受性暴力侵害、已超過追訴期的倖存者,請您共同加入釋憲行列,讓我們一起努力推動司法正義的改革,使更多倖存者能在法律的保障下尋求公道。我們現已組成公益義務律師團隊,協助您釐清案情、確保您的隱私,在您同意之下,陪同您完成前階段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透過更多的你/妳,讓社會及憲法法庭的大法官聽見倖存者的聲音。

我們理解當年的倖存者如今已有自己的新生活,但如果您希望無論是為了自己、或是為了推動釋憲、改變法律制度來使社會更好,我們誠摯地邀請您加入釋憲行列,一起再努力一次。

加入釋憲行列,請點選以下連結

本次記者會,公督盟和暖暖 Sunshine 協會再次呼籲:

1.大法官應深刻體察性暴力倖存者,特別是兒少被害人的特殊困境,給予特殊救濟

2.立法院應針對刑法第80條、民法第197條修法,延長性暴力被害人合理求償期限

3.民國95年以前的性暴力倖存者,只要你不放棄爭取公道,敬請加入共同釋憲的行列

出席名單:
湯淨 (暖暖Sunshine協會執行長)
W小姐 (參與釋憲行動之倖存者)
王曉丹 (政治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
蔡尚謙 (本件兒少性侵追訴權釋憲案律師)
林郁璇 (人本教育基金會秘書)
呂政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政策部主任)
王彥涵 (台灣性產業勞動者權益推動協會 常務理事)
周育弘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理事)
張宏林(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聲援支持團體:
台北市律師職業工會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沒發聲不等於沒發生.粉絲專頁】
攸惜關懷協會
勵馨基金會
現代婦女基金會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延伸資料:
一、憲法法庭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案件
二、大法官受理Metoo案件,為兒少開救濟之窗
三、小時候被性侵,長大還可以告嗎?
四、倖存者的復元長路─正視創傷,打破完美被害人迷思
五、林于仙案聯合聲明
六、法務部統計資料:自民國95年至113年11月,性侵案因時效因素不起訴案件共10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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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31 3 月
Time:
9:30 上午 - 10:00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