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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人民抗爭成犯罪,停止濫用刑法打壓大觀居民!

2019-09-17 @ 2:30 下午 - 3:30 下午

文/大觀事件自救會

時間:9/17(二)下午兩點半
地點: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

針對兩年前大觀事件自救會的「阻擋林全座車案」,有六名被告以妨害公務與強制罪起訴,三名被告選擇無罪抗辯。去年11/8,法官洪英花秉持保障言論與集會自由的精神,一審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卻選擇繼續上訴,使得司法淪為噤聲抗爭者的利器,言論與集會自由一再遭到限縮。

必須說明的是,礙於集會遊行法已被宣告違憲,並且在實務上,即使抗爭者遭提告,也難以被成功起訴、定罪。因此,諸如妨害公務、強制、傷害、妨害自由等刑法,由於不被視為集會、抗爭,以及妨害公務十分模糊的構成要件,於是成為更容易入抗爭者於罪的工具。

大觀社區的抗爭,光就妨害公務,便累計高達22件,更不用說強制、傷害、妨害自由、毀損、侮辱公署等刑法,以及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實際上,在抗爭現場,即使抗爭者只是消極、被動地抵抗、不服從警方的驅離命令,都足以構成妨害公務,甚至,只要遭遇毆打時加以抵抗、自保,則更對警員構成傷害罪。

如此,是將刑法作為打壓抗爭、限縮異議的工具,更無異是將錯誤政策導致的集會抗爭,一概化約為個人與個人、基層警員與抗爭者之間的法律關係。

除了濫用刑法打壓的問題越趨嚴重、浮濫之外,我們也必須指出,警方以「保護管束」之名恣意限制人身自由的現象,以及在國民黨執政時期,遭在野的民進黨大力撻伐、詬病為箝制人民集會自由的集遊法,至今在政黨輪替之後,卻仍未修法的問題。

因此,明日(9/17)我們將會於台北地方法院召開記者會,說明阻擋林全座車案的近況,以及大觀社區抗爭中刑法打壓抗爭的狀況,也邀請到台灣人權促進會,以及勞基法臥軌抗爭的參與者發言、聲援。

明細:

日期:
2019-09-17
時間:
2:30 下午 - 3:30 下午

地點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