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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蔡英文:兩公約精神是人權標準的「地板」 台權會籲實際作為:勿成「破洞的地板」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前言

我國政府從1/16-18邀請了十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進行第二次兩公約審查。審查委員在今天1/20於法務部做出78點「結論性建議」,並由行政院的林美珠政務委員接下結論性意見,總統也做出聲明

台灣人權促進會特別針對本會關注的議題:國家人權機制、難民不遣返原則、提審人身自由、通訊監察隱私權、集會遊權、居住權及迫遷,作出我們的觀察及回應。

難民不遣返原則

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關於「不遣返原則」的部分,締約國不得將任何人遣返回任何他/她可能受到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地方。在公約審查中,政府一再以無法取得聯合國難民署的協助及國內難民法尚未立法完成作為藉口,甚至公然說謊,對來台審查的國際專家表示去年沒有任何外國人來台尋求庇護。但是光民間團體去年就接到十個尋求庇護個案,去年也遣返了五個尋求庇護者,上週又遣返三個。政府若真要遵守落實第七條,應盡速建立有效的難民審查機制,因為庇護者每年都有!

提審人身自由

在人身自由的議題,審查委員對於司法機關是否有實質審理提審案件,以及對於被強制住院的精神障礙者是否能獲得有效的救濟權利,給予高度的關注。但我們也看到法務部政次陳明堂將強制住院議題歸於健康醫療領域,衛福部代表也自我感覺良好地認為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程序非常嚴謹,一點問題都沒有,而無視於政府在幾次社會發生重大治安案件後,就發生讓不符合強制住院要件的社會邊緣人被關進精神病院,顯示強制住院制度一直有被政府機關以「民意」、「公共安全」為名濫用的風險。我們認為,精神衛生法所規定的強制住院審查會所做出的強制住院決定,違反法官保留原則,違反我國憲法第八條,更違反CRPD公約第14條以及該條的指導原則,強制住院明顯是以精神障礙的理由限制人身自由,因此我們建議必須修改精神衛生法以符合CRPD的精深,司法院也必須設立精神衛生專業法庭,讓強制住院的決定回歸法院來做決定。

通訊監察及隱私權

針對隱私權,我們主要回顧了台灣目前在浮濫使用通訊監察與國安情報監察,以及在資訊透明上所遭遇的問題。而專家在審查中,也針對了通訊監察的數量、監督、必要性及國安監察的不透明,明確詢問了政府。但遺憾的是,政府在回答數量問題時,不僅提供了錯誤的案件統計資訊給專家,更在此之上,無視我國通訊監察的申請案件從2014-2015年其實是增加的事實,而得意地表明數量正在減少中。此外,針對國安情報監察的資訊透明,政府也僅是再次重申了法律上本已載明的監察流程,而忽略了在資訊不透明的前提下,人民根本無從檢驗國安情報監察是否有違法濫權的可能,因此,我們強烈呼籲政府,應從源頭嚴格檢視通訊監察使用的必要性,並且即使國安情報監察性質特殊,但也應負起基本的透明義務。

集會遊行權

警政署官員在審查中報告集會遊行執法狀況時,聲稱警察完全中立,並脫口說出「現在流行一句話叫『公親變事主』」,這一句話暴露的是,中華民國政府若非推卸責任,就是對政府角色的無知。包含警政署並未認知到作為國家機器所占有的優勢地位,即便看似中立的什麼都不做,也足以造成弱者更弱的結果,遑論更多時候政府就是事主!是那個挾帶強制力卻因權威心態而生,對集會遊行等各種公民活動無名敵意的不當立法、過度執法、濫權追訴的執行者!正是因為政府對其作為可能造成的惡果沒有自覺、認為「立意良善」不會是惡意,所以無能察覺對人民的侵害,當面對人民指控時甚至覺得自己無辜。

居住權及迫遷

就居住權部分,我們關注政府在各種制度下造成的迫遷,如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非正規住區。專家在事前提交的議題清單裡,就已經明確詢問政府:當居住權與財產權發生衝突的時候,該如何保障後者?然而三天下來,政府的回應,還是一貫空洞,無視台灣當前就是沒有居住權保障的事實;法務部甚至大言不慚地說,2013年迫遷的華光社區處理得非常「完美」,他們感到非常「驕傲」。顯然,即便住宅法已經三讀通過,第53條規定居住權內涵應參照兩公約解釋,政府仍對「居住權」一無所知。像華光這樣的案例,既缺乏執行必要性、也沒有事前的真誠磋商(而是以告逼和)和事後的適當安置,正是開發計畫侵犯居住權的典型。

國家人權機制及國際公約

關於其他國際人權公約,我們肯定國際審查委員有注意到台灣政府內部缺乏一個監督公約落實的機制,也持續建議政府積極落實已經批准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以及尚未國內法化的⟪反酷刑公約⟫、⟪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和⟪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但政府代表的回應並沒有真正解決審查委員的關懷,各部會仍然只是在報告各自業管的進度,比如內政部仍以「國內法律都已經符合公約的精神」來敷衍專家對於台灣政府沒有落實ICERD的質疑,甚至勞動部以及法務部,在對話中完全忽略Nowak委員呼籲務必批准CMW和CED的問題。我們呼籲政府必須以最快的時間成立符合巴黎原則的獨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及在行政部門內建一個可以統籌和監督所有國際人權公約事務的人權處,與現有《性別平等處》密切合作,縱理性別平等、族群平等、消除各項歧視、與其他人權保障推動業務。

結論

台灣政府如真的要與國際人權接軌,就必須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的規範,台灣的人權問題當然不只是結論性意見所提的78個問題而已,但要具體落實改善這78個問題,仍有待政府持續與民間團體的對話及後續作為。我國政府仍持續缺乏一個整體的「國家人權動計畫」,來具體落實公約條文及委員的建議!

總統在今天的新聞稿說,兩公約是人權標準的「地板」,而非「天花板」,我們非常期待,這個「地板」可以趕快建好,不要再是一個「充滿破洞的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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