燦爛時光會客室

【燦爛時光會客室】第553集|保護令不是廢紙(一)保護令下發生家暴殺人 安全網漏洞在哪?

文 / 吳桂芳

今年 7 月,新北市土城區發生的一起家暴殺人命案震驚社會。受害者早在 5 月便向法院聲請「家暴保護令」,並在開庭後提高警覺、與親人結伴同行,卻仍未能避免悲劇發生。這起案件引發大眾強烈質疑,家暴保護令難道只是一張「廢紙」? 在司法程序與行政救援之間,究竟存在著哪些難以察覺的漏洞?

本週《燦爛時光會客室》專訪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她是資深社工師,分享曾陪伴過的個案和保護令背後潛藏的多元暴力樣態。究竟保護令如何申請?保護令真的有效嗎?違反保護令又有哪些懲罰?

誰能申請保護令?申請條件有哪些?同居人也能申請嗎?

保護令的適用對象,並不限於法律上的婚姻關係,而是以雙方是否存在實質的親密或親緣連結作為判斷基礎。杜瑛秋說,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配偶及具有血緣關係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皆可納入家暴範疇;此外,無論是否同居,只要曾存在親密關係,即便未婚或已分手,仍可依法聲請家暴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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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請保護令的暴力樣態,可概分為身體、精神與經濟等不同層面。杜瑛秋表示,身體層面的暴力,指的是毆打、推擠等直接造成身體傷害的行為,也是社會最容易辨識的家暴形式。

相較之下,精神層面的暴力往往較為隱蔽,包含言詞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目的在於透過長期的心理折磨,逐步摧毀受害者的自尊與意志。言詞虐待如持續性的辱罵、貶抑;心理虐待的具體行為包括剝奪睡眠,例如半夜強行將對方叫醒訓話、頻繁傳送威脅訊息、在短時間內多次撥打騷擾電話,或施加極端的行為規約,如規定坐椅子只能坐三分之一、開關冰箱必須在極短秒數內完成等、限制受害者的社交圈和出門行程等;而性虐待方面,杜瑛秋指出,社會仍普遍存在「婚內性行為是義務」的錯誤認知,實際上,若無視對方意願或身體狀況,強迫性行為或規定發生頻率,即已構成性虐待,同樣屬於家暴範疇。

至於經濟暴力,杜瑛秋形容,這是一種讓受害者無法離開關係的隱形枷鎖。常見樣態包括封鎖生活資源,例如不提供生活費,同時禁止受害者外出工作;或剝奪勞動所得,強迫被害人上繳全部薪資供加害者揮霍。她也分享實務案例指出,曾有受害者需同時兼職兩、三份工作,而加害者卻長期在家飲酒、不務正業,甚至施暴,這類經濟壓榨同樣是家暴防治體系高度關注的重點。

保護令如何申請?需要準備哪些?

申請家暴保護令有多種途徑,杜瑛秋說明,最快的是直接到法院家事事件服務處,由駐點社工協助撰寫並遞交聲請狀;也可透過警察局或派出所代為申請,但流程較長;無法親自到場者,可採郵寄遞狀;居住於庇護所的受害者,則可由社工協助完成申請。

杜瑛秋指出,家暴保護令的核心目的在於預防再犯,而非僅懲罰既往行為。法院在審理申請時,會檢視受害者的過往受暴紀錄,評估加害者未來再次施暴或報復的可能性,作為是否核發保護令的重要判斷依據。

但該如何備全證據?,杜瑛秋說,家暴案件的證據形式多元,不以驗傷單為限,還包括家屬、鄰居等人證,暴力發生後的現場照片,以及通訊軟體中的威脅訊息或短時間內大量騷擾的通聯紀錄等物證。警方與社工也會運用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量表(TIPVDA 2.0)進行動態評估,以掌握案件的實際危機程度。

保護令類型怎麼分?法官能及時審理嗎?

保護令依照案件風險程度有三種類型,分別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杜瑛秋指出,若受害者面臨生命危險或重大傷害風險,可由警察、檢察官或社工代為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原則上須於四小時內核發,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審理。若風險尚未達最緊急程度,法院可先行核發暫時保護令,危急時僅依書面資料即可裁定,無須立即開庭;暫時保護令核發後,案件將自動轉入通常保護令程序,由法院開庭調查,效期最長為兩年,並可進一步處理遷出令、子女監護權等複雜事項。

為確保緊急保護令能即時審理,法院設有全年二十四小時輪職制度,即便深夜或半夜,也有輪職法官待命。負責審理家事案件的法官每年皆須接受約六小時的專業訓練,並遵循《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掌握家暴案件的判斷原則與程序。即便法官因職務輪調或人事異動更換承辦領域,法院仍會確保其完成必要訓練,熟悉審理程序與證據判讀方式,包括風險評估量表及各類物證運用,以維持對受害者保護的連續性。

杜瑛秋強調,受害者誠實且完整提供過往受暴史,對風險評估與司法判斷至關重要。若資訊不足,法院或檢察官可能難以判定案件高度危險性,進而影響是否採取更強力的保護措施。

保護令審理期間如何確保安全?後續如何隔離?

一旦通報家暴案件,即會啟動跨領域的社會安全網,由警察、社工、教育與職場協作,協助受害者在維持日常生活的同時建立物理隔離與心理防線。杜瑛秋指出,在申請與審理期間可能出現的「空窗期」,受害者仍可採取多項安全防護措施。緊急情況下,經社工評估後,受害者可攜帶孩子入住庇護所,或暫時安置於親友家中,確保實質隔離;同時,社工會協助擬定人身安全計畫,例如調整通勤動線或協調學校分流接送。若風險評估量表判斷為高風險,政府會召開高危機會議,整合警政與社工資源,加強對加害者的約制與監督、討論受害者的安置狀況。

在生活場域的安全管理上,各單位會進行實質隔離。職場方面,社工會協助受害者與雇主協商,調整上班時間或安排內部轉調,以避開加害者可能的埋伏;教育方面,孩子會安排前後門分流,例如改走其他出口離開校園,或在不影響學習的前提下辦理短期轉學或請假。若受害者已取得暫定監護權,則可進一步協助辦理秘密轉學,確保孩子在安全環境中生活與學習。

保護令有用嗎?違反保護令有懲罰嗎?

違反保護令在法律上具有高度強制力,一旦加害者違反法院核發的保護令條款,必須由受害者報警後,其行為才會從家庭糾紛升格為刑事案件。依法律規定,違反保護令屬於公訴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受害者無法因心軟或撤案意願而終止追訴,國家將全程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

若加害者在違反令狀的現場被發現,警方可依現行犯立即逮捕,並送交檢察官處理。檢察官會依個案情況評估是否聲請羈押、交保或後續傳喚;對於具有反覆施暴傾向的個案,甚至可能進行預防性羈押,以防止再次傷害。保護令內容除了禁止暴力與騷擾,有時還要求加害者參與心理諮商、輔導課程或情緒管理教育。

杜瑛秋指出,保護令雖非百分之百有效,但實務上約八成能發揮保護作用。透過法律約束與相對人處遇計畫的協助,受害者遭受的暴力頻率與程度可明顯下降,例如肢體暴力可能減少,甚至轉為較輕的精神暴力;部分加害者也能改善溝通方式,進而停止施暴。然而,仍有約兩成的悲劇可能發生,這通常並非保護令本身無效,而是因關鍵危險期的情緒衝動、受害者安全計畫落實不完全、資訊不對稱導致風險評估不足,以及極端性格加害者的監控難度增加等因素所致。

杜瑛秋特別提醒,「開庭前後」、「保護令核發後」以及「離婚後」為關鍵危險期,加害者的情緒可能達到高峰,增加報復風險。加害者通常難以接受法律裁決或關係斷裂,容易出現極端情緒衝動,導致不理性行為。為降低風險,社工會陪同受害者出庭及返家,協調法庭使用不同通道、安排法警護送,並請派出所警力在後續高風險期間護送至家中,確保受害者的安全。

為什麼土城家暴案有保護令仍發生憾事?

杜瑛秋認為,土城命案應是個別意外案例,即便社工與警政建立的社會安全網已介入,也無法完全排除突發風險。事發當時,社工已陪同受害者開庭並護送回家,但受害者在返家後短暫外出時,恰巧遇上情緒高度不穩、行為難以預測的加害者,導致悲劇發生。這凸顯出,即便前段護送措施落實,若在危險關鍵期加害人的行為不可預測,防護網仍可能出現空檔。

人身安全維護計畫由社工、警察與受害者共同制定,旨在降低風險。執行長提醒,計畫的有效性取決於各方共同遵守,社工提供安全評估與建議,受害者則依計畫採取防護行動。杜瑛秋強調,而是因加害人的行為具有不可預測性,嚴格落實計畫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安全。
此外,若受害者無法完整描述受暴經歷,社工與檢察官可能難以即時判斷個案的高危程度,進而影響是否申請預防性羈押。保護令本身雖具法律效力,但仍需警方主動約制、社工持續協助,以及受害者配合安全措施,才能形成完整且有效的防護網。

保護令後如何有效建立安全的家庭環境?

為進一步降低風險,相關機構會協助加害者的行為矯正與情緒再教育,試圖在法律約束與暫時隔離之外,打斷暴力的惡性循環。像是由法院裁定的「相對人處遇計畫」,透過專業課程協助加害者進行情緒管理、學習非暴力溝通和行為矯正等。若拒絕參加,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的公訴罪。

除了強制措施,也能主動求助管道,如男性關懷專線與社工個別輔導,使加害者在情緒失控前能獲得支持。受害者也可透過轉介協助施暴者接受輔導,形成從被動強制到主動求助的多元輔導體系。然而,輔導效果會受城鄉資源與個案特性影響;對於酒精成癮、反社會人格或極端執著者,仍需更高度警政介入。

保護令所帶來的暫時隔離,不僅保護受害者,也給加害者情緒降溫的空間,為行為矯正與關係改善創造可能。實務數據顯示,經過處遇計畫後,肢體暴力的頻率與程度通常會下降或停止,整體暴力風險得以有效降低。這套系統透過法律、教育與心理輔導的多重介入,從源頭預防施暴行為,逐步建立更安全的家庭與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