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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善盡社會責任 增進親師合作 全教總感謝各界共同響應「親職教育假」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

有感於親師合作對教育與孩子的重要性,十年來,全教總主動給予員工「親職教育假」,方便會務秘書出席學齡子女的學校日相關活動,今年,在全教總倡議下,親職假理念獲得多家企業、牙醫師公會、與多位朝野立委響應。

為保障家長教育參與權,《教育基本法》明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3 項)

《國民教育法》也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國民教育法第 20-2 條第 1 項)

不過,保障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理想並不容易落實,主要原因就是工作因素,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指出,學校日作為學校年度重要活動,本應鼓勵全體家長參與,為提高家長出席率,不少學校特別規劃在假日或晚間辦理學校日活動,然而,回到學校現場,仍有許多家長因工作因素無法出席,不僅影響親師合作,也使教育基本法保障的家長教育參與權形同具文,值得各界正視。

有鑑於此,全教總自 2011 年成立以來,即主動給予員工一年一天的公假(不扣薪),方便員工出席子女的學校日或親師日,自本學年開始,全教總所屬各會員工會也都主動保障聘僱之會務人員公假出席子女學校日。

全教總認為《教育基本法》自 1999 年公布迄今已經 22 年,教育部與立法院應嚴肅面對教育參與權並不均等的現實,建議朝野委員研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增訂「親職教育假」,以保障受雇者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的基本權益。

除了法制面的立法保障,全教總認為少子女化情勢嚴峻,人才培養為國家經濟發展之重中之重,而落實國民教育階段之親師溝通,為促進家庭教育、提升親子關係之重要工作,亦為人才培育極為重要之環節。基於強化國民教育、促進親師溝通,全教總除推動修法外,特別呼籲企業界、雇主基於企業社會責任及永續經營之精神,給予員工以公假出席子女學校日活動。

全教總特別感謝全國牙醫師公會暨各會員公會、嘉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月桃故事館(嘉義)、橘之鄉(宜蘭)、立威企業社(台南)、地瓜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蘇文斌律師事務所(台南)、富邦人壽-南瓜通訊處(台南)支持全教總訴求。

同時感謝立法院蔣萬安、邱志偉、王婉諭、林奕華、張廖萬堅、賴香伶、羅美玲、邱顯智、范雲、張宏陸、邱泰源、廖婉汝、林宜瑾、陳以信、蔡壁如、邱臣遠、費鴻泰、吳思瑤、楊瓊瓔、高虹安、萬美玲等朝野委員以身作則,在尚未修法之前率先給予辦公室助理公假出席學校日活動,為社會與教育進步做出貢獻。

全教總侯俊良理事長表示,社會的進步,除了仰賴與時俱進的法規,更關鍵的還是在於行動,全教總感謝相關公會、企業界雇主、朝野委員的支持,也期待有更多的企業主善盡社會責任。

附件,建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如後頁: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

受僱者出席國民基本教育階段及幼兒園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安置會議等,得請親職教育假,全年以一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及親職教育假,其請假日數均不併入事假計算,且薪資照給。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一、   刪除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規定,相關規定移列至第三項,修正為家庭照顧假及增訂之親職教育假,其請假日數均不併入事假計算。

二、   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有助於促進親師合作,可維護學生學習權、提升國教品質,因此為鼓勵受薪階級家長於兒童及青少年就學期間,能夠積極參與學校活動,有將親職教育假列為法定請假事由之必要,爰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增列有關親職教育假之規定,全年以七日為限。

三、   為建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針對家庭照顧假期間之薪資應有一致性之處理。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並將家庭照顧假與親職教育假及事假分開計算,且請假期間薪資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