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513號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513號「侮辱國旗罪」案件,於2025年10月1日(週三)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大廈第十九庭開庭審理,被告和民團亦於上午9時召開庭前記者會。
這是首例因憲法法庭癱瘓,導致下級法院在合憲性未解的情況下被迫續審的案件,象徵人民憲法救濟機制的重大失靈,也突顯人民言論自由等憲法基本權正遭受嚴重威脅。
本案背景:下級法院的「憲法審查權」
本案起於新北地院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第1項「侮辱國旗罪」與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相牴觸,因此進行「合憲性解釋」,並認定被告的行為屬於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行使,最終判決三名被告無罪,充分展現出下級法院在面對憲法疑義時的積極作為。
然而,新北地檢檢察官對本案二審判決不服,遂提起上訴,並主張中華民國採「集中式審查」制度,不同於美國的「分散式審查」,下級法院不得自行解釋憲法,此舉實已侵越大法官職權。因此,高等法院三審合議庭遂於2017年暫停審理本案,並且聲請釋憲,將該罪合憲性爭議交由憲法法庭決定。
憲法法庭癱瘓:剝奪人民憲法救濟權
依現行制度,人民通常得以兩種途徑尋求憲法救濟:其一為「終局判決後聲請釋憲」,意即在案件三審定讞後,人民自行提起憲法訴訟;其二則為「法官暫停審判並聲請釋憲」,意即下級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由法官暫停審判、聲請釋憲。本案與司法院釋字第666號(性交易案)相同,皆屬於後者。
然而,去年底,在野黨調高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門檻,卻缺乏人數不足時之配套措施。比如,美國採行「分散式審查」制度,下級法院可直接拒絕適用違憲法律,避免了憲法法庭癱瘓所造成的真空;德國雖同採「集中式審查」,但設有「暫補機制」,確保大法官人數不足時,憲法法院仍能維持基本功能。
相較之下,中華民國既未給予下級法院完整審查權,也缺乏制度性補救措施。同時,目前朝野亦未能就大法官人事提名達成共識,使憲法法庭至今已長達十個月無法作出任何判決。在這樣的困境下,本案不得不在憲法法庭未能審理「侮辱國旗罪」合憲性的情況下被迫續審,直接剝奪了人民憲法救濟權利。
本案意義:憲政危機下的言論自由
「侮辱國旗罪」案本質上涉及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與國家尊嚴的界線,應透過憲法審查加以釐清。但在憲法法庭癱瘓的情況下,本案被迫繼續審判,便代表下級法院必須在該罪違憲疑義未解的狀態下做出判決,更等同於由被告等一般人民承擔政治僵局所導致的憲法基本權受損風險。
然而,早在198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即在「德克薩斯訴詹森案」(Texas v. Johnson) 中明確指出,焚燒國旗屬於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國家不得藉著禁止和國旗有關的意見表達之作法,宣揚政府自己對國旗的特定主張。該判決展現出違憲審查制度能有效節制國家權力,並捍衛人民之憲法基本權。
不僅如此,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第1項「侮辱國旗罪」是於1935年立定,源自於1928年國民黨政府北伐時期所頒布之「舊刑法第167條」,屬於戰時頒布之法律。因此,該罪如今早已不合時宜,更淪為政府宣揚特定意識型態或歷史觀點的法律武器,藉以限縮人民表達不同國家認同之空間。
本案不僅是一樁單純的刑事案件,更是憲政危機下的縮影。當憲法法庭因政治僵局而癱瘓,人民的基本權利便被迫懸置,言論自由更成為政治角力的犧牲品。我們呼籲朝野儘速恢復憲法法庭功能,並檢討侮辱國旗罪的存廢,以確保民主憲政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