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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錢坑有多大?經民連公布羅智強眷改2.0「老舊眷村」清單

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立法院今天早上九點半由韓院長召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朝野協商,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於協商開始前舉行記者會,痛批羅智強及許宇甄此項提案是「劫貧濟富」。經民連指出:羅智強等人草案,讓全體納稅人出錢,幫「大安森林公園第一排–大安國宅」等都市精華區屋主,免費翻新、重建房屋,圖利特定人從千萬富翁變成億萬富翁。經民連並根據內政部營建署《國民住宅資料彙編(2004版)》,指出符合羅智強擴大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適用範圍的軍眷集合住宅,全台共計78個社區,38141戶,政府投入經費將超過兩千億元

賴中強:羅許提案,劫貧濟富,居住不正義!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指出:羅智強及許宇甄提案的《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今早協商後,週二(1/13)或週五(1/16)院會非常可能強制表決通過。本條例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政府興建分配者。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羅智強要把適用範圍改成「本條例(1996年2月5日)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也就是擴大適用於1981年到1996年2月5日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

其實,1981年到1995年這十五年間,已是國家大幅推動興建現代化國民住宅以及開始推動舊眷村改建的時期。這段時間國家所興建的軍眷住宅,幾乎都是結構堅強的現代大樓,甚至許多位於都市精華地帶,例如成功國宅與大安國宅都是電梯大樓。這早已不是竹籬笆年代的老舊眷村了!羅智強及許宇甄卻要將其納入適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這是要讓全體納稅人出錢,幫「大安森林公園第一排–大安國宅」等都市精華區屋主,免費翻新重建房屋,圖利特定人從千萬富翁變成億萬富翁。這是劫貧濟富!這是居住不正義!

以大安國宅為例,原本就是大安新村、建南新村、建國新村、富台一村、電聲二村等眷村改建,1984年完工。大樓是由李祖原建築師設計、互助營造承建。以房仲網站搜尋的大安國宅待售物件,建物33坪,三房兩廳,售價高達約四千萬元。沒錯,屋齡42年是可考慮都更。但都更是住戶的事,政府早在《都市更新條例》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設下各種獎勵優惠,何必由國家出錢,適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幫這些千萬富翁蓋豪宅?相對於各地危老建築,大安國宅其實排不上「老舊」!

更何況,這些軍眷集合住宅早已開放買賣多年,可能已多次轉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便直接規定:「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軍眷住宅,其使用人不具原眷戶身分而領有房屋所有權狀者,比照原眷戶規定辦理之。」羅智強眷改2.0的對象,經多年轉手買賣後,如今,恐怕也不能稱為「眷村」,如何可以適用原條例?

再者,以前舉房仲網待售物件為例,大安森林公園旁33坪大樓建物,國家出錢幫屋主「眷村改建」,就算不考慮都市更新獎勵容積新增建坪利益,四千萬的老屋,以原屋主一坪換一坪計,33坪大安森公園第一排新屋,售價應該七千萬跑不掉!當年愛國獎劵第一特獎,最高也不過一千萬元。羅智強拿納稅人的錢,透過眷村改建2.0,要發給大安區成功國宅與大安國宅屋主,每戶三張千萬特獎!請問:憑什麼,由國家出錢?憑什麼,由納稅人出錢!羅智強常高舉居住正義,請問有四千萬資產的成功國宅與大安國宅屋主,是當前國家推動居住正義應優先照顧的對象嗎?這對得起還在領租金補貼的年輕人嗎?對得起危老重建的屋主嗎?

黃亭偉:羅智強眷改2.0,全台38141戶,政府出資超過兩千億

經民連智庫研究員黃亭偉指出:根據內政部營建署《國民住宅資料彙編(2004年版)》資料分析,符合羅智強提案,即1981年至1996年2月興建完工,且載明為「眷村改建」之國民住宅共有79個社區,合計39264戶,扣除其中已核定都市更新計畫並已完工的正義新村(忠孝復興SOGO旁)1123戶,共38141戶,推估總建坪達105萬4821坪。如全數適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由國家出資改建,依近年都市精華地段房屋造價每建坪20萬元計算,總興建經費估算高達2109.6億元。

經民連智庫經濟與社會政策中心分析,這38141戶中,佔最大宗的為台北市,共有44個社區,計22671戶;新北市共10個社區,計共3225戶,高雄市共10個社區,計8077戶。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提案人羅智強的選區大安區,即有8個社區,包括正義東村一二期(忠孝東路三段)、泰順國宅一二期(泰順街)、成功國宅一二期(復興南路二段)、大安國宅一二期(建國南路)共4519戶,佔眷改條例草案影響戶數11.5%,是所有行政區劃中佔比最高的區域。

黃亭偉強調,財政紀律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即便藍白黨人真認為《眷改條例》有繼續推動之必要,本案也應交付內政及財政委員會聯席審查,先舉行聽證會,評估改建戶數、所需經費,並由提案委員依憲法及《財政紀律法》與行政院協商,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以及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下的屋主經費負擔及獎勵容積餘屋歸屬,方可能為合法之審議。

經民連基本上認為國家沒有義務為1981年以後之改建眷村再改建。若國家介入出資重建,則應符合新公益目的;亦即配套修法,明訂因都更獎勵容積所增加之建坪,不歸原屋主,應全數歸屬於國有,只租不售,充作社會住宅。如此,方符居住正義及公益目的。

林芯羽:現代化國宅共79處,其中北市佔過半數,王鴻薇、賴士葆皆連署不公不義的錢坑法案

林芯羽研究員表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人為羅智強、許宇甄,連署人為林倩綺、鄭天財 Sra Kacaw、廖偉翔、馬文君、王鴻薇、王育敏、葛如鈞、廖先翔、魯明哲、游顥、賴士葆、牛煦庭、黃健豪、傅崐萁、邱鎮軍、翁曉玲、洪孟楷、高金素梅 楊瓊瓔、謝龍介、林沛祥、蘇清泉;此案自委員會抽出動議逕付二讀,讚成名單為除院長韓國瑜、副院長江啟臣以及未参與表決之陳玉珍等三人外,藍白其餘59立委均投票讚成抽出逕付二讀。而此案於今日進行黨團協商,不排除本週五(1/16)三讀通過。經民連經濟與社會政策中心透過內政部營建署國民住宅資料彙編,整理出全台灣改建過後的現代化國宅共有78處,其中,台北市共44處,且坐落於大安區、中山區、松山區、信義區等台北市精華地段。

林芯羽分析,羅智強所在選區大安區,有八個國宅,分別為正義東村一期、正義東村二期、泰順國宅、泰順二期、成功國宅、 成功國宅剩餘地、大安國宅、大安國宅二期,地址位於忠孝東路三段、泰順街、復興南路及建國南路;王鴻薇選區中山區有四處國宅,為長春國宅、興安新村、圓山二村及實踐新村,位處長春路、復興北路、龍江路及通北街;賴士葆選區文山區則有一處國宅, 軍功國宅位於和平東路四段,鄰近捷運木柵站。在寸土寸金的台北市,上述國宅所在之地通常匯集交通、商業、教育等便利資源。

林芯羽痛批,中國國民黨將居住正義掛在嘴邊卻只想討好這些黃金蛋黃區的選民,利用國民的納稅錢幫這些坐擁黃金地段國宅的屋主免費修繕房屋,而無視全台危老建築,漠視租屋族權益,眼裡只有選票,卻要權益被中國國民黨忽略的全國人民為這項只有少數人能夠享受到的錢坑法案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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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後回應

眷改擴大適用範圍,應在審查會公開說明並辯論

經民連2026.01.13回應羅智強委員

敬覆羅智強委員:

關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適用範圍爭議,立法委員羅智強今日接受中國評論通訊社訪問,回應經民連記者會之批評,並表示:「(經民連)這是故意造謠,他提出修法的目的是要幫國防部解決台北市慈仁八村遷村的困境問題,是一個三贏局面的修法。」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回應如下:

一、羅智強所提《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與馬文君提案、黃仁提案、王鴻薇提案、賴士葆提案、台灣民眾黨提案,共六個提案於本屆立法院第一會期交付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僅於2024年6月26日召開乙次審查會。該次審查會,羅智強並未發言說明其提案意旨僅適用於慈仁八村50眷戶,提案文字亦僅記載「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並無限縮僅適用於慈仁八村之任何文字或口頭說明。

二、反觀,該日審查會賴士葆說明其同類條文之提案意旨為:「國軍這一部分還有8個村,那麼在國安會裡面有6個村還沒完成改建」,而一般所稱「國安六村」包括群治、光復、居安、忠孝、忠孝二、芝玉新村,顯見所謂「僅適用於慈仁八村50眷戶」與立法院審查會討論紀錄不符。本案係2025年12月2日由藍營提案,將六草案中的羅智強提案單獨抽出逕付院會二讀,為避免將來法律通過後適用範圍之不同解讀,如中國國民黨人主張僅適用於慈仁八村此一個案,則應有限縮適用之明文列載於法條。否則,尚難僅憑朝野協商過程中,羅智強之片面說詞,奢求杜絕將來可能之所有爭議。

三、至於如大安新村、成功新村等曾經眷村改建之集合住宅,是否會因羅智強草案之通過而可能適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本會考量羅智強草案之文字:「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且有改建之必要,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政府興建分配者。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並未將「曾經眷村改建」者,排除於定義之適用。且成功新村之興建,係由時任陸軍總司令郝柏村將軍與台北市李登輝市長簽約興建後,由軍方分配予包括軍眷在內之原住戶;而大安新村之興建,亦係由國防部鄭為元副部長與台北市李登輝市長簽約興建,由軍方分配予軍眷在內之原住戶,客觀上,符合「軍眷住宅」與「政府興建分配」之定義。本會本於國家資源有效利用及社會福利公平正義之原則,公開提出質疑,要求大安新村及成功新村等,曾經眷村改建之集合住宅,不應列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擴大適用範圍。

四、本會重申,立法院之法律議決程序,應遵守114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須踐行正當立法程序,如立法程序的公開透明原則及討論原則,並經議決」之意旨。回顧本案:提案人羅智強,未曾於本案唯一一次的審查會中,就其提案意旨為說明,朝野立委未曾就該條文於審查會中進行討論。旋即於2025年12月2日抽出逕付院會二讀。經2025年12月31日只有黨團幹部之朝野協商,及2026年1月13日院長主持之同樣只有黨團幹部之朝野協商後(上述二協商過程至今皆尚未刊登公報),便決議「第三條保留院會處理。本案院會處理時廣泛討論,各黨團推派一位,逐條討論與三讀完成時均不再發言,逐條時依黨團版本先後進行表決。」羅智強聯合藍白黨人要以如此草率之程序,完成本項重大爭議立法,還有什麼立場,批評來自公民社會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