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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平權不是代孕的進步擋箭牌:支持人工生殖適用對象擴大,反對強推代理孕母

文/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

針對近期立法院審查《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部分提案企圖以專章或少數法律條文方式將「代理孕母」併入審議一事,我們嚴厲譴責並表達強烈反對:我們支持非歧視地擴大人工生殖適用對象,但嚴正反對在欠缺制度承載能力下,以少數條文倉促將代理孕母制度入法。

一、我們支持的是生殖正義,不是把女性身體勞動變成可交易的制度

行政院於 2025 年 12 月 11 日通過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強化知情同意與捐贈/使用管理、評估人工生殖子女的最佳利益與血緣認知權,並讓已完成結婚登記的女同性伴侶與未婚女性得以合法使用人工生殖服務。

我們認為任何人不應因「婚姻狀態」、「性傾向」、「性別認同」或「家庭型態」,而被排除在醫療生殖服務之外。然而,我們也必須說:「人工生殖適用對象擴大」與「代理孕母制度化」是兩個倫理密度、風險型態、兒少保障邏輯完全不同的議題。把兩者綁在同一波修法裡,只會讓最具剝削風險的代孕,被包裝成「平權」的進步語言裡一併通關。

行政院本身也指出:在現行法制下,代孕涉及多重倫理、母嬰健康、人權與法律難題,因此最新版《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並未納入代孕安排,且現行條文對受術對象與施術條件的限制,使代孕在國內仍屬違法範圍。在這樣的背景下,若只用「少數條文」就企圖處理代孕中的責任歸屬、身體自主、兒少權益與監督責任,風險必然被轉嫁給最弱勢的兩方:承擔妊娠風險的孕母,以及沒有選擇權的孩子。

二、代孕的倫理矛盾不是假設題,而是制度本身必然生出的衝突

只要存在代孕契約,就必然會出現「誰能決定」與「誰要承擔」的對撞。這不是技術細節,而是制度設計一開始就無法迴避的矛盾。

(一)胎兒出現狀況:是誰的責任?誰有決定權?

當檢查發現胎兒重大異常,或需進行選擇性減胎時:
● 若由委託方決定,孕母的子宮被降格為「交付成果的場域」,孕母被迫承擔醫療風險與心理創傷。
● 若由孕母決定,委託方可能主張「契約利益受損」,進一步施壓甚至訴訟。
問題不在於「誰比較有理」,而在於:代孕本身把妊娠風險與親職期待拆分給不同主體,衝突因此必然發生。若立法不能明確保障孕母的身體自主,就等於用法律為「孕母可被支配」背書。

(二)妊娠傷害孕母時:孕母有沒有「無條件中止」的權利?

妊娠不是中性的「服務流程」,妊娠併發症、孕期憂鬱、產後創傷甚至死亡風險,都由孕母一人
承擔。
● 若法律或契約限制孕母不得任意終止妊娠,就是把孕母的身體自主權,讓位給委託方
的期望。
● 若允許孕母在任何時點基於健康或意願中止,委託方勢必尋求責任轉嫁與求償。
這不是個案「怎麼談合約」就能解決,而是制度本質的對撞:要保障孕母的身體自主,就必然鬆
動委託方想要的「契約確定性」;反之亦然。

(三)出事之後誰負責?兒少權益不能靠事後「喬」

當委託方關係破裂、經濟狀況劇變,或孩子出生後有重大健康需求時:
● 誰負擔長期照顧與醫療成本?
● 若發生「拒收」、「延遲辦理親權」情況,孩子的法律身分、國籍與基本權益如何落實?
兒少最佳利益不是附註在條文邊邊的口號,而需要「可執行、可追責、可立即介入」的制度設
計。在這些問題沒有被嚴肅處理之前,僅以幾條條文把代孕塞進《人工生殖法》,只是預約未來
的一連串悲劇。

三、在血緣與母職壓力下,代孕會讓女性同時被物化、也被傳統道德獵巫,加劇汙名。

在華人社會,「傳宗接代」與對女性母職的道德期待依然強烈。在這個脈絡下,代孕一旦制度化
,很可能不是「多一種選擇」,而是多了一套更精細的控制技術:
● 孕母的飲食、作息、性行為、移動、醫療決策,都可能被契約化成可被監督、可被懲罰
的義務。
● 同一個孕母,又可能被貼上「出借子宮」、「為錢賣身體」的不道德標籤,在家庭與傳統
社會中遭受極大羞辱。
● 對弱勢女性而言,「代孕」往往不是有條件的自由選擇,而是在貧窮、負債與照顧責任
壓力下,被迫接受的最後選項。
把代孕說成「你情我願」的自由交易,會直接遮蔽權力不對等與經濟壓迫。

四、兒少不是附屬品:跨境代孕與人口販運風險早已被國際人權機制點名

國際經驗顯示,當代孕被市場化、跨境化之後,最先被犧牲的往往是兒童與孕母。
● 孩子可能陷入國籍不明、監護不清、權利保障真空地帶。
● 聯合國與歐洲相關文件均指出,監管鬆散的代孕安排,可能成為虐待與人口販運的溫床,並呼籲各國正視剝削性代孕的風險。

在台灣現有的監督能力與跨境治理經驗都有限的情況下,我們必須誠實自問:
我們真的有能力防堵仲介牟利、跨境鑽漏洞,以及孩子被當作交易結果嗎?如果沒有,倉促
入法只會讓灰色市場壯大,讓孕母與兒少的困境更難被看見、更難被保障。

五、如果願意鬆動華人社會的「血統至上」想像,為什麼不先把收養制度做好?

華人社會乃至現今社會對「一定要有基因連結(血緣)的孩子」的執念,是代孕市場得以擴張的
重要文化土壤。

我們必須同時承認:現行收養制度本身問題重重——程序不透明、兒少需求不是核心、多元樣貌家庭仍被歧視、出養前後支持薄弱。

因此,我們不是要用「去收養就好」否定任何人的成家渴望,而是要求政府應當優先:
1. 強化現有兒少照顧體系(寄養、收養、家外安置、創傷知情服務等)。
2. 確保多元樣貌家庭在收養與親權上不再遭遇制度性歧視。
3. 把「成家」從血緣想像中解放出來,回到責任實踐與長期責任。

我們拒絕讓任何政治力量,把「成家」當作推動代孕市場化的擋箭牌;也拒絕用道德恐慌去懲罰任何想要成家的人。真正的生殖正義,是在不犧牲更弱勢者的前提下,讓每一個人的身體自主、兒少福祉與多元家庭樣貌的權利,同時被看見、被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