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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長榮航勤勞方連線回應台美對等貿易協定

文/長榮航勤勞方連線

▶盡速解散長榮航勤企業工會、取消工會法第9條「一企業一工會」限制

依據台美對等貿易協定第3.9條有關勞動之部分,臺灣承諾自協定生效日起五年內修法保障結社自由,其中提及「建立適當機制以選擇或解散工會」,而台灣當前最嚴重的解散工會爭議,即是由桃園市政府聲請、桃園地方法院正在審理中的「長榮航勤企業工會解散案」,長榮航勤勞方連線不僅呼籲桃園地方法院應同意解散長榮航勤企業工會,更呼籲台灣的行政、立法機關,應從源頭修法,改善同一企業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讓工會更自由化,才是真正的適當機制。

長榮航勤勞方連線支持解散現行企業工會,是因為,長榮空服員成功突破長榮集團零工會的神話後,長榮集團迅速搶佔各子公司(包含長榮航勤)的企業工會,阻擋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員工團結,更剝奪了子公司員工爭取對等協商的地位和權利,也導致長榮航勤的勞動條件被長年壓抑,導致111年跨年期間爆發長榮航勤基層員工集體請假風波,而後集體申請入會又被資方阻擋、拖延,只因為資方想繼續控制企業工會。

自111年末到現在的三年間,長榮航勤企業工會的理、監事和秘書處仍由資方主導,技術性杯葛會員大會,導致會員大會七度流會,架空基層員工的權力,讓少數人繼續獨裁控制企業工會,勞動部曾以112年勞裁字第22號案決定書明確指出,長榮航勤企業工會的幹部代表資方、是被資方控制的工會,桃園市政府更多次認定長榮航勤企業工會違法和違反章程,包含「選舉無效」,顯示長榮航勤企業工會完全背離台灣社會民主法治的精神。

長榮航勤基層員工和桃園市政府嘗試各種法定手段,期望長榮航勤企業工會能正常化,但仍然無果,只能朝向聲請解散長榮航勤企業工會之路,才能還給基層員工重組正常工會的權利。所以我們呼籲桃園地方法院應同意解散長榮航勤企業工會,但只解散長榮航勤企業工會並不夠,因為長榮集團內甚至全台灣,都還有不少被資方控制的企業工會,嚴重壓低台灣受雇者的勞動條件。

所以我們更呼籲台灣的行政、立法機關應從根源修正工會法第9條,取消「一企業一工會」限制,讓工會朝向自由化,才能顯著降低資方搶占企業工會的誘因和效果。多數民主國家,也不以法律限制一家企業只能有一個具代表性的企業工會,而是用更自由的方式開放勞工選擇,例如日本即開放複數的企業工會,美國和歐洲多國更以產業或職業範圍來組織大型工會來進行協商,甚至是禁止企業工會成立,才能讓多工人跨公司團結起來,改善整個產業和社會。

但現行工會法賦予企業工會比其他類型工會更多的協商權利和各項保障,同時工會法第9條更規範,同一企業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這讓資方有搶占企業工會的巨大誘因,只要主管利用自己的行政資源,先搶占企業工會,就能阻擋勞工團結、壓制勞動條件,達到資方控制成本的目的。於是當唯一的企業工會失靈、被資方把持,基層員工幾乎沒有改選、另組或轉換的空間,結社自由被鎖死,「解散」成了長榮航勤基層員工的唯一出口。

📍長榮航勤勞方連線提出兩大訴求:
一、 桃園市政府聲請解散長榮航勤企業工會案,期盼桃園地方法院依《工會法》第37條儘速裁定准予解散,讓基層員工得以重組勞方自主工會,先將目前的制度破洞補起來。
二、 請立法院與主管機關啟動《工會法》第9條修法,放寬「一企業一工會」限制,並研擬完備複數工會的代表性與協商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