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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好的碳定價制度是減碳成功的一半──氣候法三週年回顧與展望論壇

文/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氣候變遷因應法自2023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2月15日公布實施以來已滿三週年,該法建立起許多完善台灣氣候治理的政策工具,最具減碳成效的莫過於今年五月開始向排碳大戶收錢的碳費搭配自主減量計畫制度,然而該法仍有部分子法與政策工具,在「加速減碳」與「提升社會對淨零轉型支持」兩大目標上還有未被妥善利用的潛力。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和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因此舉辦「從紙上到路上:氣候法三週年的回顧與展望」論壇,盼以碳定價機制為核心切入,並延伸探討氣候法下的多元政策工具組合,全面回顧氣候法施行三週年以來的進展,並共同展望台灣氣候治理的下一步挑戰與機遇。本次論壇共分為上下兩場,上半場為「強化有效碳定價」,下半場以「深化氣候治理」為題。

除主辦團體的講者外,上半場亦邀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署長蔡玲儀針對碳費收入用途及台版ETS與碳費雙軌並行的可行性進行分享,下半場邀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林春元檢視氣候法三週年政策進程。

自主減量計畫需強化資料透明,確保減碳效益落實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員林雨璇指出,自主減量計畫是碳費制度中關鍵配套措施,然而若要確保減量成效落實,仍須進一步強化資訊公開透明度,並搭配穩健費率調升機制。

環境部已於三月上線「自主減量計畫資訊公開平台」,但相關資訊公開性仍有不足,建議應進一步揭露各年度指定目標、核定減量措施之執行進度及查核方式、年度執行報告以及個別措施的預估年削減量及減量措施預算經費表,以提升資訊完整性。其中,揭露年度執行報告有助於公民社會追蹤企業減碳進度,也有益於各界評估自主減量計畫施行成效。另外,公開預算經費表有助於掌握各產業的減碳成本,並作為碳費費率調升路徑的參考依據。同時,在資訊可取得性及品質方面亦有強化空間,方能確保政策效果及提升外界監督效能。

穩健調升碳費費率有益企業加速減碳投資,並減少CBAM衝擊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員林雨璇表示,碳費費率提升有助於釋放明確碳價訊號,促進企業加速減碳投資,碳費費率審議會建議採取分階段調升原則,並規劃於2030年後將費率提高至每噸1,200至1,800元。為避免碳費未來須一次漲足衝擊過大,今年的費率審議就應評估調升碳費費率。費率調升亦可降低我國於歐盟CBAM下的成本外流,若台灣銷歐產品未能對齊歐盟CBAM碳價,企業須支付額外的碳價。根據國際智庫Sandbag估算,若碳費費率提升至每噸740元,與未實施碳費相比,約可減少38億的CBAM費用。

日韓ETS爭議浮現,台版ETS施行須謹慎評估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員林雨璇強調,在碳費起步的同時,環境部欲以台版總量管制碳交易(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TS)作為制度搭配。在台版ETS討論下,多以日韓制度作為參考依據。然而,隨著日韓ETS於今年邁入新階段,相關制度改革也引起NGO團體諸多質疑,包括總量設置與國家NDC的一致性以及寬鬆的免費配額核發等問題。

若台灣欲推動ETS,除需設定具有雄心的總量上限外,亦應採用嚴格的基準值進行配額分配,並提高拍賣比例。鑑於ETS需要較長的學習曲線,亦需要大量行政量能,建議環境部緩推ETS,在現行碳費制度基礎上,優先以碳稅作為長期制度銜接,應為相對穩健且可行的政策路徑。

碳費收入優先投入難減排產業減碳之政策工具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主任湯琳翔指出,碳費首年預估帶來45億元收入,且收入規模未來將隨碳價提高一同擴大。參考國外碳定價收入用途,大約可分為減碳投資與補助、調適、產業公正轉型、補貼弱勢與直接回饋家戶、納入一般預算使用等五類用途。台灣應參考歐盟將碳排放交易部分收入,投入在「淨零排放產業法案」(The Net-Zero Industry Act)所包含的潔淨能源與脫碳技術投資上,台灣碳費隨收入增加後,應優先用於加速「難減排產業」(鋼鐵、石化、水泥等產業)減碳工作,以及投入具前瞻性、風險性及難度較高的減碳基礎建設與科技研發。

碳費收入應還利於民,有助於未來調升碳定價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主任湯琳翔認為,碳費收入除了投資或補助減碳事項之外,更可思考用於推動「兼具福利性質,同時有減碳或調適效果之實驗性創新政策」,具體的案例可參考台灣的「TPASS」、「文化幣」、「運動幣」等政策,上述政策都屬於同時具有福利性質,並引導民眾行為改變的典範。環境部可以思考推出「淨零幣」,搭配淨零十二項關鍵戰略「淨零綠生活」中,為民眾各項食衣住行的綠色消費行為提供「綠色折扣」,既能讓民眾獲得碳定價收入的紅利,更能引導淨零綠生活的消費行為改變。若要使碳費費率可如期達到2030年每噸1200~1800元的水準,必須建立起民眾對於提高碳價的廣泛支持,上述的碳費收入用途可讓民眾感受到碳價對改善生活有幫助,進而支持提升碳價。

建立嚴格效能標準,可顯著提升成本效益與減碳力道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指出,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3條已明文規定可針對產品、車輛訂定效能標準,作為碳費之外的重要政策工具。然而,立法三年以來,相關單位雖已有所研議,但迄今仍未提出具體時程。從國際發展趨勢來看,無論是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採用產品標竿值與預設值,或是美國近期重啟討論的《清潔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 CCA),均顯示各國在推動工業去碳化時,已逐步將碳定價制度與管制型工具相結合。因此,訂定效能標準將有助於進一步強化產業減碳力道,並從根本提升產業在面對全球碳關稅的競爭優勢。

減碳目標不符1.5度C減量路徑,憲法法庭應盡速排審氣候訴訟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黃馨雯則提出,去年我國和國際同步更新了2035年的國家自定貢獻(NDC),但根據UNFCCC秘書處的綜合性報告,各國所提出2035年的NDC目標顯然不符合1.5度C的減量路徑。台灣在缺乏「碳預算」科學研究的支持下,所提出的減量目標也同樣不符減量路徑。國際上過去不乏許多就NDC提起訴訟並成功的案例,包含荷蘭、德國、瑞士及韓國,各國人民透過司法救濟程序來檢視NDC的違法不足之處。我國卻因現行訴訟法制的缺漏,導致人民救濟困難,使司法體制喪失糾錯的功能。憲法法庭應儘速排審氣候訴訟聲請案,認定現行訴訟法制缺漏之處已侵害人民訴訟權,並實體審查氣候法,宣告目前NDC的相關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居住權等意旨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