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名間鄉反焚化爐自救會、立法委員陳昭姿、立法委員劉書彬
中央自相矛盾!農業部長:特農區不能它用
財政部以行政院名義撥國有特農地給南投蓋焚化爐
上週農業部長陳駿季針對名間焚化爐案爭議強調特定農業區不能做其他用途,凸顯出農業部農地農用政策與財政部代行政院決行撥地的矛盾!名間鄉反焚化爐自救會與環保團體上午結合民眾黨立法委員陳昭姿和劉書彬召開記者會,指出行政院、財政部和國產署去年三月有償撥用7.5公頃特農區國有地給南投縣政府蓋焚化爐的缺失,包括違反農發條例農地農用和國產法第38條等,請行政院針對自救會和環團在去年12月提出的訴願,儘速判定陳情人訴願成功,由行政院撤銷原撥地處分,結束這局行政疏失與違法疑慮的爭議,別再讓南投焚化爐案繼續歹戲拖棚。另揭露南投環保局以環保基金購地,違反特種基金專款專用,要求審計部查核環保局的違法事宜。
政院應撤銷土地撥用 止血反正
立法委員陳昭姿表示,行政院在核准國有地撥用前,應先確認土地用途、環評程序、基金支用是否合法,名間焚化爐案的國有地撥用是在程序未完備前就先行撥地,違反國產法第38條。向國產署索取撥地程序相關公文及會議紀錄,竟然連一場會議都沒開過,等於是書面審查就通過南投縣政府申請有償撥用特定農業區的優良農地去蓋焚化爐!這是何等的荒謬與越權!特農區土地可以這樣由國產署和財政部自己大主大意就直接撥用?不用問過農業主管機關?不用管農業發展條例?這是行政院撥地和部會橫向聯繫的大漏洞,要求行政院要趕緊補破網,先撤銷撥用,把一億元還給縣府,把特農區土地收回來,並檢討改正當前撥地未問主管機關的缺失!
陳昭姿強調,財政部和國產署竟在去年 3 月 28 日,連焚化爐案的環評都沒有啟動、尚在辦理說明會時,就急匆匆地將 7.5 公頃的特定農業區國有地,以「有償撥用」名義核定給南投縣環保局。這是嚴重的行政預設立場,實質架空了《環評法》!行政院有責任儘速撤銷此問題重重的土地撥用案,不要說一套做一套,一邊說不支持縣府在名間推焚化爐,一邊卻罔顧土地是行政院自己撥用的事實而不撤銷處理。陳昭姿認為,行政院不能搞兩面手法,為了拉抬縣長候選人的聲勢,讓自救會和環團繼續被南投環保局的行政暴力欺凌!既然撥地程序存在「環評未過先偷跑」與「違反農地農用」兩大瑕疵,行政院應立即判定公民訴願成功,撤銷原撥地處分,收回國有地。
部會政策相抵觸 政院左手打右手
立法委員劉書彬表示,農業部長一再公開指出「特農區不能改作他用」,但名間焚化爐案開發範圍的土地就是特定農業區!去年3月28日行政院核定有償撥用特農區農地給南投縣政府,明顯違反國產署38條及農發條例農地農用大原則:特農區優質農地怎可越過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審查程序,草率撥用去蓋焚化爐?質疑財政部與國產署在撥用審查時,沒確認過該案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痛批是枉法閉眼撥用。劉書彬委員強調,既然核定撥用的公文是授權財政部代行政院決行,行政院就必須負起督導不周的責任!請行政院儘速撤銷這起違法撥用土地的案子,結束這場政策矛盾的鬧劇!
劉書彬指出,名間焚化爐案不只取得土地的程序偷跑,且預算還亂用!據南投縣政府的撥用不動產計畫書,購地的一億元經費是來自南投環境保護基金,但《南投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不包括可用專款專用的環保基金來購置土地,顯然南投縣政府用基金買地超出特種基金的授權範圍,中央應介入糾正此惡例。劉書彬表示將要求審計部介入,清查南投縣環保局動用環保基金買地的合法性。若有違法,應立即糾正並追繳回庫!政府不能一邊喊著「農地農用」,一邊卻拿著南投縣民繳的垃圾處理費專款,去強奪特農區的優良耕地。國家的法治與財政紀律不容如此踐踏!
縣府買地偷跑 中央勿當幫兇
名間鄉反焚化爐自救會陳秋娟表示,南投縣政府在焚化爐環評程序尚未完成前,就先申請撥用特定農業區國有地,明顯先射箭再畫靶,而且違反農業部長說的特定農業區不能做其他用途!財政部以行政院名義核定撥地是自相矛盾,甚至是協助縣府霸凌名間的幫兇!再次請行政院撤銷撥地,把錢還給縣府,把地還給中央。陳秋娟強調,自救會反對的是不透明、不合法、先射箭再畫靶的做法。名間鄉外埔段這片7.5公頃的特定農業區的土地撥用,是南投縣政府和財政部國產署罔顧農地農用的錯誤,行政院應儘速撤銷。名間鄉民要的是安全、透明、合規的垃圾處理政策,不是把風險留給名間鄉。行政院若不撤銷國有特農區土地的撥用,就是在鼓勵各地用程序硬推爭議工程。
子法不能違背母法 中央應大刀剷除歷史遺毒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表示,本案中央從總統、行政院到農業部都已表示不支持,說要保護優良農地,但對去年三月違法撥地處分卻遲遲不撤銷,顯然罵人容易認錯難。但其實這錯誤是源自於公務人員依循有違法瑕疵的《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是國民黨執政年代留下的下層體制錯誤,今因本案而揭露,執政黨當快刀斬亂麻才是。據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自2009年來共修正了十次,最近一次是在2023年,在2009~2013年的修正版本中,均把國有財產法第38條第一項的撥地限制條款原文照錄到該要點中,依此要點辦理撥地作業的公務員斷不可能代行政院做出違法撥地處分!
謝和霖指出,2015年該撥用要點內容大修,不再納入國有財產法第38條第一項條文,只說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國有不動產時,應符合國有財產法38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撥用要件,並進而讓這個「或」字意涵展現在該要點附件一的撥用不動產計畫書中:讓國有財產法第38條及其他法律(如促參法第15條)成為申撥單位可以二擇一的法律依據,從此為申撥單位及代行政院行撥地決定的國有財產署打開了一個可忘掉國有財產法第38條撥地限制的後門。但畢竟子法不能違背母法,即使國產署強辯本案是依據促參法第15條辦理撥地,但促參法第15條目的只是在排除公地不能提供給民間業者使用的限制,與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範的範疇不同,兩者可相容並存,而非二擇一!行政院應儘速撤銷去年三月違法撥地處分,同時要求檢討該撥用要點,糾正此錯誤,否則往後各政府機關有樣學樣,都用子法架空母法,立法院也可廢了!
環保基金未專款專用 竟能買土地?!
監督施政聯盟執行長許心欣表示,本案除了財政部代行政院核定撥地給縣府有違法問題外,南縣政府使用環保基金去買特定農業區國有地,也有違反特種基金需專款專用的違法疑慮!南投環保局是以「南投縣環境保護基金」中的「廢棄物清除處理經費」去購置名間鄉國有地作為興建焚化爐之用,這與該基金辦法第七條列舉的用途不符,條列的用途並沒有「購置土地」作為一般廢棄物處理廠用途的明文授權,即不能用環保基金去買土地蓋焚化爐。
許心欣強調,環保基金不能任意挪作他用!若支用項目超出授權範圍,就是違背專款專用。法規對基金用途採列舉式規範,且「其他有關事項」不能無限擴張到本質上未授權的土地取得,南投環保局把購地支出視為可支用項目,在法律上是難以成立的。南投環保基金的不當支用,中央應介入糾正,請審計機關認定南投環保局不當支用環保基金,要求停止、更正會計處理,並追究行政責任。
國產署是敗農地的了尾仔囝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副理事長張淑芬表示,國產署在面對南投縣政府企圖將「特定農業區」變更為焚化爐用地時,竟可在環評尚未通過、土地分區也尚未變更下,就急著將土地「有償撥用」出去。甚至配合縣府規避國產法的限制,這不是依法行政,而是行政院內帶頭鑽法律漏洞、賤賣農地、毀農滅茶的了尾仔囝(敗家子)!
張淑芬指出,農業部多年來強調農地農用,但國產署這個「了尾仔囝」卻充耳不聞,亂搞國有土地,還捅婁子給行政院背鍋!如果行政院繼續放任國產署這個「了尾仔囝」把珍貴的特農地胡亂撥用,不僅是行政機關的邏輯錯亂,更是對台灣法治與土地正義的公然踐踏。行政院必須立刻檢討這個不受控的敗家子,立即撤銷名間案的撥地處分、啟動行政調查,並嚴格限縮國產署的行政裁量權,別再讓台灣的國土祖產,敗在這些不負責任的官僚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