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本會前曾於「減輕司法負擔、提升裁判品質」的修法草案中,建議將法官助理「草擬裁判書」的業務予以制度化。近來,本草案因獲立委提案而引起討論,並引發法官助理的擔憂。
為擴大討論、保障法官助理的勞動權益,我們首先要說明該草案的目的在於促進法院內專業分工,並同時呼籲司法院、各法院應重視法官助理的勞動權益,並尊重司法人員之間的專業分工,才能在推動改革的過程中取得各方的協力,使過勞的司法現場可獲得整體的改善。
就此,我們謹提出4點訴求如下:
一、打破潛規則:法官助理「草擬裁判書」應建立配套之運作機制
二、拒絕審判「全額交割」!法官助理草擬裁判書類應制度化
三、尊重專業分工,是改善司法過勞、避免惡化的重要一步
四、司法院應正視助理勞動權益,改革不應建立在犧牲基層之上
一、打破潛規則:法官助理「草擬裁判書」應建立配套之運作機制
在台灣的司法體制中,法官助理扮演著輔助審判的重要角色。隨著訴訟案件量逐年激增,法官助理制度已成為維持審判品質與司法效能不可或缺的核心支柱。依《法院組織法》第12、34、51條,可知法官助理的工作是「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更詳細的規定,則在《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24條第1項臚列7款業務種類。
從上述的規定來看,可發現法官助理目前的工作,並不包含「草擬裁判書」。但實際執行上,「草擬裁判書」一直是部分法官助理的核心業務,2021年司法研究年報第37輯以《引進法官助理制度迄今之政策評估》為題的2篇研究報告,也都清楚表明了這個現況已行之有年,並提出了類似的修法建議。「心證之親自形成」固然是法官不可讓渡的核心權力,但法官若親自形成心證並提供形成心證之理由要旨,並非不能將其告知予助理後,由助理依法官之指示草擬判決理由初稿。
如美國聯邦司法中心發布的《法官助理手冊》(Law Clerk Handbook)第1頁便提及:「一般而言,法官助理的廣泛職責包括:進行法律研究、準備法官開庭備忘錄(案件摘要)、草擬裁定與判決書、修改及校對法官的裁定與判決書,以及核對引註資料。」同時,手冊也明確地指出:「履行法官職責的最終責任,落在法官本人身上。」是以,法官雖得請助理協助草擬判決理由初稿,但必須指明其結論及判斷之理由,再指示助理草擬初稿。
也就是說,不論在實踐及論理上,法官助理並非不能「草擬裁判書」,而是應該如何建立配套之運作機制。
二、拒絕審判「全額交割」!法官助理草擬裁判書類應制度化
然而礙於「草擬裁判書」並非法官助理的法定業務,因此在運作上有諸多不明確之處。現行制度上,對於法官如何指示法官助理草擬判決、是否留存書面或底稿等作法,都缺乏明確的依據及規定。
實務上,亦有被譏諷為「全額交割」的法官,將全案卷證交由法官助理自行形成心證並草擬裁判後,再逕作為正式的裁判內容。此類法官指派業務的方式,已形同將審判業務「外包」,必須嚴格禁止。相反地,因為就「草擬裁判書」缺乏明確的指引,也會導致認真的法官不知如何交辦或不敢交辦(擔心被同僚評為不認真的法官)。
我們認為應該正視上述問題,將「草擬裁判書」分派給法官助理的作法制度化,並由法官及法官助理各自留下可供檢視、符合實際運作需求的交辦紀錄,以避免少數法官將審判全權「外包」。也就是說,草案的意圖並非「全額交割」的合法化,而是建立明確的機制以有所依循。
為此,除了在《法院組織法》明定法官助理的業務包含「草擬裁判書」之外,我們同時提出《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26-1條草案如下:
- 法官指示法官助理草擬裁判書類者,法官應提供法官助理裁判要旨及得心證理由。
- 法官助理應紀錄前項裁判要旨及得心證理由,並以可供第三方檢驗之電子形式留存歷次裁判書類之編修紀錄。
當然,上述原則若要提升到《法院組織法》之位階亦無不可,實際執行仍有賴司法院訂定具體、透明,且能兼顧效能的執行辦法。
三、尊重專業分工,是改善司法過勞、避免惡化的重要一步
上述修法構想,雖屬本會「減輕司法負擔」的方案之一,但其目的絕非以增加助理負擔的方式,減輕法官負擔。我們認為,透過建立明確的權責分工與交辦規則,可讓法官及法官助理都能專心在其核心業務上,從而達到分工上的效能。
反之,對於法官助理業務無止盡的擴張,將破壞此一分工,反而降低體系分工的效率。前述的《引進法官助理制度迄今之政策評估》研究報告中,便對法官助理輪值通譯、代理民事執行處業務的現象提出批評,認為此一工作指派違反了法官助理的專長。然而,在去年年底,臺灣高等法院以「庭務員不足」、「不宜侵蝕書記官記錄業務」、「法官助理最適任」等原因,全面要求法官助理支援庭務員工作(新聞稿連結)。實際上,2018年高院便因推動類似作法而引起法官助理不滿。
此些破壞專業分工、甚至將其制度化的作法,除了漠視法官助理的權益與專業、打擊法官助理士氣外,短期或許可解一時之需;但在長時間未正視法官助理勞動權益的背景下,法院單方面要求一年一聘、處於結構弱勢下的法官助理「短期內共體時艱」的正當性已有不足。中長期而言,也看不出改善人力問題的具體規劃,對於「支援庭務員業務的落日條款」及「相應增加法官助理人力」等配套也未能清楚說明或規劃。結論上來說,犧牲約聘助理的權益的做法無異於飲鴆止渴,只會導致優秀人才的出走及卻步,造成司法勞動環境繼續惡化。
四、司法院應正視助理勞動權益,改革不應建立在犧牲基層之上
其實,在前述的《引進法官助理制度迄今之政策評估》研究報告中,便有針對法官助理一年一聘的不當提出質疑。歷來對於改善法官助理勞動權益與條件的呼聲,可臚列如下:
- 法官助理業務內容明顯為經常性、繼續性的業務,卻以一年一聘的方式聘用,使法官助理的勞動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因此,當其權益受損或遭職場霸凌時,也可能顧慮是否影響續聘,而難以積極爭取或維護自身權益。
- 法官助理加班費各地院作法不一,且未反映實際加班情形:
- 有加班費設置費用上限或時數上限,且與實際加班狀況嚴重不符;
- 無加班費,甚至無補休;
- 事後報請加班有次數限制,且要送院長審核。
- 缺乏體系化的法官助理職前及在職之專業培訓。
然而,在前述高院要求法官助理支援庭務員業務的爭議中,高院否認法官助理批評其「強推政策」、「逼法助救火」的理由,竟然是「有和『法官』開會並取得法官同意通過」、「通過後有『告知』法官助理並進行訓練」,此一作法,可想見法官助理對於司法當局的不信任與不滿只會持續增加。
植基於此,對於本會提出的草案及法官助理勞動條件的改善,我們也預計於會後發出公開問卷,以徵詢法官助理群體及司法人員的意見,作為本會推動相關法案、進行改革倡議的重要參考。
我們呼籲司法院及各法院應重視與法官助理的溝通,積極正視並改善其勞動權益,才有辦法在推動改革時取得各方的協力。
除「法官助理草擬裁判書之制度化」,我們尚有多項「減輕司法負擔」的立法倡議,也同時促請社會大眾共同關注,以改善過勞的司法環境,達到提升裁判品質的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