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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校事會議制度已偏離立法本旨 全教總呼籲立法院退回解聘辦法及考核辦法修正案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立法院今(29)日將審查教育部函送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呼籲立法院退回教育部修正案,要求教育部重新檢討校事會議制度,回歸《教師法》立法本旨,讓教育回到教育專業,而不是讓校園持續走向高度司法化與對立。

全教總表示,《教師法》108年修法時,明確建立教師身分保障制度,其核心精神是保障大多數教師的工作權與專業地位,而解聘、不續聘、停聘等程序,本應限於重大不適任教師案件。然而,近年教育部透過子法建立校事會議制度,實際運作卻早已超出重大案件範圍,許多原本屬於親師溝通、輔導管教或教育專業判斷事項,也被納入調查程序,導致校園事件日益法律化、程序化。

全教總指出,第一線教師最大的焦慮,不只是調查案件增加,而是恐懼任何一次師生互動、任何一句管教提醒,都可能成為投訴與調查的開始。近年來,為了避免自己落入自證無罪的「心累」過程,教師不得不採取「防禦性教學」,淡化管教與處罰、避免衝突、低度介入學生行為問題。當教室裡的激情消退,需要支持陪伴的守份學生更爲弱勢,教育價值的偏移是最嚴重的影響。

全教總表示,教育部雖宣稱已建立案件分流機制,但現行制度仍將大量一般校園事件導入調查程序,即使最後未進入解聘程序,教師仍須面對漫長調查、行政壓力及考核影響。案件數下降,並不代表制度問題已經解決;真正需要改革的是制度設計,而非僅追求統計數字。

此次教育部提出修正案,不但未檢討校事會議制度本身,反而持續擴張校園事件調查程序,甚至要求學校增加新的調查、報告及備查義務,使行政負擔更加沉重,也使教師持續處於被懷疑、被監督的高壓環境。

全教總認為,依《教師法》第29條授權,解聘辦法原應規範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程序相關事項,但現行制度已擴張為一般教師行為調查、檢舉受理、校事會議、移送考核及附帶輔導等完整制度,已明顯偏離母法授權範圍。另一方面,考核辦法新增要求學校重新調查、製作調查報告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等程序,也增加母法未規定之行政義務,相關規定均有違反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之疑慮。

全教總強調,改革方向並非放任不適任教師,而是回歸《教師法》原始設計,將校事會議限於涉及解聘、不續聘、停聘等重大案件;至於一般輔導管教爭議、親師溝通或情節輕微事件,應回歸學校行政、教師成績考核及校內輔導機制處理,讓教育問題由教育方式解決,而不是動輒進入外部調查程序。

此外,全教總呼籲教育部應儘速釐清合理輔導管教與不當管教的法律界線,建立明確判準,揚棄以有罪推定方式看待第一線教師,真正建立以信任、專業及程序正義為基礎的校園制度。

全教總最後呼籲,教育制度必須淘汰極少數真正不適任教師,但絕不能因少數個案,而讓絕大多數認真教學的教師長期陷於恐懼與不信任之中。懇請立法院退回教育部本次修正案,要求教育部重新檢討校事會議制度,回歸《教師法》立法本旨,重建親師生信任,讓教師安心教學、學生專心學習、家長放心支持,共同打造健康且永續的教育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