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今日(2026/7/16)立法院審議《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時,衛福部長石崇良在答詢中竟然脫口說出:「司法院釋字的概念,那個不叫配偶,因為它叫做『結合關係』」。此言一出,立即引發同志群體強烈譁然與憤慨。伴盟必須嚴肅指出:石部長的發言絕非一時口誤,而是衛福部長久以來根深蒂固、拒絕與時俱進的歧視性意見。
事實上,過去數個月來,伴盟持續透過各種管道與衛福部溝通,建請衛福部停止在《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中刻意區隔「夫妻」與「女同性雙方」。我們多次建議衛福部參採黃捷委員的版本方向,直接於第三條明定:婚姻關係是指依《民法》或《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同婚專法)辦理結婚登記者。如此一來,不僅能避免通篇條文刻意區隔同性與異性配偶,也能將跨性別者完整納入適用範疇。
然而,衛福部卻多次以「婚姻關係是由一男一女成立,配偶是指夫或妻」這種荒謬且充滿歧視的理由,悍然拒絕伴盟與民間團體的訴求。
我們今日必須公開、強烈譴責石崇良部長!
台灣同婚專法通過至今已邁入第七年。從前總統蔡英文到現任總統賴清德,從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到現任院長卓榮泰,無不多次向國際宣揚「台灣是亞洲同婚第一」的民主驕傲。結果直到今天,衛福部的最高首長石崇良,竟然還公開宣稱同性結婚登記「不叫配偶」、只是「結合關係」?!這無疑是對台灣民主與人權成就的最大諷刺,更是對全台上萬對已婚同志配偶尊嚴的公然踐踏!
我們沒有忘記歷史。當年同婚專法是在反同公投的政治壓力下誕生,為了降低社會對立,立法技術確實做了許多妥協,在法規形式與部分權利義務上,與民法異性婚姻有些許區隔。
但是,法律不容任意扭曲:
1. 「結婚登記」即是創設「配偶」身份: 同婚專法第二條定義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完全是照抄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對「婚姻」的共通性定義;第四條更明定,雙方得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不論在通說或實務上,結婚登記都屬於「創設登記」,一旦登記完成,在法律上產生的身份關係就是毫無疑問的「配偶」。
2. 準用技術不容作為否定身份的藉口: 當年專法在立法技術上,雖然讓同性配偶「準用」其他法律關於配偶的規定,這固然反映了當年立法者區別對待的妥協,但「準用」在法律效果上就是比照辦理。石部長說同性結婚登記產生的不是法律上的配偶,完全是惡意且不正確地誇大差別對待,企圖否定與貶抑同性配偶身份關係的平等尊嚴。
3. 戶籍法上只有一種「結婚登記」: 我國《戶籍法》規定的結婚登記,並沒有因為同婚通過而在戶籍法母法文字上區分為「異性婚」或「同性婚」,戶政機關受理的就是同一種「結婚登記」。既然登記的要件、程序、名稱均無二致,同婚的結婚登記所創設出來的身份關係,就只能是、也必須是「配偶」。
衛福部作為主管人民福祉與權益的機關,非但沒有站在保護人權的前線,反而帶頭抱持落伍、歧視且錯誤的法律見解,甚至將此偏見強行寫入《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中。
我們嚴正要求石崇良部長: 立刻收回你那歧視且錯誤的法律見解,並全面修正以此偏見所擬定的《人工生殖法》相關條文!停止用歧視撕裂社會,還給同志配偶應有的平等與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