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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跨性別要求變更性別取消強制手術,9月23日宣判!

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跨性別女性小E於民國108年10月向桃園市大溪戶政事務所,在不遞交「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的情況下要求將身分證的性別登記由男改為女,訴願遭駁回後於109年3月提起行政訴訟,今日召開言詞辯論庭,預計9月23日宣判。

當事人小E目前三十餘歲,從小就覺得自己和同年齡的男性相差甚遠,經歷了二十多年的自我探索,甚至為了自我「矯正」還自願進入軍校,但最終證明性別認同是無法被改變的。目前小E已經以女性身份生活多年,經過多年努力,家人與配偶也從不認同與擔憂,現在已經能接受並支持自己更改戶籍性別。

小E在法庭中沈痛地向審判長表示,自己以女性身份生活迄今,無論電話或當面,所有人都是以女性的方式對待自己,但戶籍性別卻維持男性,造成生活極大的困難與麻煩,每當驗證身份的場合遭遇到獵奇的眼光或語氣,都會厭惡到噁心想吐。小E當庭懇請法院允許自己的訴訟請求,減少自己日復一日所面對的折磨。

此案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盟)律師團於去年底接受當事人小E委任,委任律師許秀雯表示性別認同屬於基本權,但台灣現行的性別變更登記規定,是強迫人民必須重傷害自己的身體才可以變更性別,而相關規定竟然是依據內政部一紙函釋,這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不可能通過憲法比例原則的審視。此外,目前全世界主要國家均已取消變更性別的手術要件,這是明顯的國際人權趨勢。

委任律師謝孟釗也說明:衛生福利部早在民國103年9月18日就已變更見解,認為變更性別不必然要摘除性器官,並已將上述變更見解函告內政部;於103年11月18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法令檢討小組中,該次會議主席也依照前揭衛福部變更後見解明確裁示「請內政部參酌前揭建議,對於申請辦理性別變更登記當事人,應尊重其意願,不必強迫規定必須要摘除性器官」,在在可見現行內政部函釋是內政部行政怠惰的違法產物,不應繼續存在,更不應繼續成為跨性別者換證障礙。然而,對此大溪戶政仍舊當庭表示,即便衛福部對內政部函釋有不同意見,但只要內政部沒有變更函釋見解,戶政人員只能依法行政。

今日有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跨性別小組、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多元性別圖書館、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性別不羈充電站、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台灣非二元酷兒浪子、勵馨基金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Bi the Way.拜坊、無性戀小組、嘉南藥理大學彩色本質社…等超過十個團體、三十幾位民眾到場旁聽開庭,共同聲援「跨性別變更性別登記,取消強制手術」,伴盟今年三月發動的聲援連署也已超過850人參加。

台灣變更性別並無明確法律規定,過去都是依據內政部97年11月0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函釋來規範,此函釋要求當事人必須出具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以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的手術證明,若是要由女性變更為男性,需摘除乳房、子宮、卵巢;若要由男性變更為女性,則被要求摘除陰莖及睪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