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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採礦需同意 主人要回家​

文 /亞泥案義務律師團 (律師團全體成員​:林三元律師、許文懷律師、蔡雅瀅律師、謝孟羽律師、羅惠馨律師、林育萱律師)​

纏訟近五年,全台灣首件主張「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亞泥新城山礦區礦權展限案」,「最高行政法院」於9月16日最終做出判決,駁回「亞泥公司」的上訴!亞泥公司原取得之106年至126年礦權「確定遭到撤銷」。​

針對判決結果,代表族人提起訴訟的律師團聲明如下:​

1.亞泥公司在太魯閣族人土地上採礦近四十年,使得族人在自己的土地流離失所,田春綢(田姊)發起「反亞泥·還太魯閣族土地運動」 展開抗爭,並在各界協助下提起訴訟,歷經二十多年的抗爭後,終於迎來甜美的果實。​

2.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明確指出:《原基法》之「諮商同意」規定乃基於《憲法》委託,保障部落及個別原住民均得行使諮商同意權,無待礦業法修法。

​而礦業權展限本質上爲典型影響蘊育原住民族族群及傳統文化之開發行爲,即應事先尊重原住民族意願,踐行諮商同意程序,始能保障原住族生存權及文化權。​

3.律師團肯定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803號解釋」之後,我國司法機關再次宣示「原住民族權益」的《憲法》地位,並勇於承擔職責,回歸原基法精神,明確且具體地闡述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內涵與真諦,拒絕讓千瘡百孔的礦業法,以及長期偏重經濟開發的行政體系架空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權,應讓原住民族真正成為土地的主人。​

4.然而,本案關於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爭議雖然告一段落,但族人接下來還要面對更多難關,包含:《礦業法》霸王條款讓採礦權者在申請礦業權展限期間仍能繼續採礦,縱使族人獲得勝訴判決,礦業公司還是可以繼續侵害原住民族的權益。

此外,諮商同意程序的進行如何符合「事前」、「自由」、「知情」、「同意」等原則,目前也尚無明確可依循的規範與慣例。因此,律師團在此呼籲,行政、立法機關應儘速修正礦業法,並克盡職責督促開發單位確實落實事前自由知情同意,我國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才有前進的可能。​

5.最後,謹感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支持籌組律師團,更感謝許秀雯律師及歷代義務律師團前輩、博仲法律事務所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等夥伴,還有提供訴訟及修法寶貴法律意見的文魯彬律師、李建良教授、詹順貴律師、Awi Mona蔡志偉教授 、林淑雅教授、陳竹上教授、徐揮彥教授、王毓正教授、戴秀雄教授、吳秦雯教授、張惠東教授;以及所有關心本案的朋友,最重要的是「田春綢田姊及姐夫」、「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以及所有部落族人,謝謝您們的堅持,我們繼續前行,希望終點就在不遠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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