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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遺憾!消防署及人總未回覆基層訴求,本會將持續追蹤

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記者會訴求:
1.請消防署研擬試辦期間超勤時數以加班費及補休假方式補償所需經費。
2.請消防署說明目前試辦方案中消防員工時上限,並研擬消防員月正常工時不超過176小時、正常含超勤月工時不超過236小時人力補充計畫。
3.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說明是否支持機關試辦方案超勤時數全數以加班費及補休假方式補償,並廢除警消17,000加班費上限。

本會今(15)與立法委員江永昌及立法委員邱顯智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目前消防署所擬定的工時試辦方案應廢除加班換嘉獎的不合理規定,實質補償消防員的超勤時數,且目前的勤休方案應設置工時上限,同時也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說明是否支持機關試辦中超勤時數全數以加班費及補休假方式補償,以及廢除17,000元的加班費上限。

本會常務監事藍毓傑表示,釋字785的意旨即為目前的超勤補償方式無法適當評價消防員的超勤時數,以我國目前警消的加班費制度來看,都存在著17,000的上限,而消防署擬定的方案中,一樣存在著加班時數可以透過行政獎勵補償的制度,嘉獎不能兌換成金錢或是休假,這樣的補償不是適當評價。同時也詢問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代表,如果支持機關試辦中的超勤時數可以全部透過加班費或補休假的方式補償,首先要打破17,000的限制,讓各機關可以按照實際的超勤時數來實質補償加班費。

藍毓傑指出,按照消防署所研擬的勤休原則,消防員每月工時仍高達300小時以上,將大幅超過考試院所規劃的《公務員服務法》修法草案中一般公務員的工時制度。消防署今年年初才宣布5年3,000人計畫即將在112年達標,然而,卻沒說這個是補3,000人而非補滿3,000人,從統計數據可以發現,扣除每年離職及退休人數,108年到110年離職約500多人,保守估計111年及112的離職及推休人數約300人,預估到112年將流失將近1,000名的消防人力,實際的消防人力仍然不足,在這樣的人力規劃底下,消防員在釋字785公告的一年後,每個月的工時仍然高達300小時,難道這就是消防署認為符合健康權的工時制度嗎?消防署不論是在人數統計或是方案規畫如果都是做表面功夫,到底要如何改善消防員的過勞工時問題。

藍毓傑呼籲消防署應以一般公務員每月工時176小時(每月平均上班22日、每日8小時),以及目前考試院所提《公服法》修法草案中,超勤時數60小時上限,研擬正常含超勤月工時上限236小時的人力補充計劃。

立法委員邱顯智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作出兩個涉及勤務制度的重要說明,一個是輪班輪休要有合理的限制,以維護公務員的服公職權和健康權。第二是針對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必須讓公務員的辛勞獲得適當評價與補償。

邱顯智並強調,釋字第785號解釋是針對外勤消防人員勤務制度的憲法解釋,因此銓敘部、消防署和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都不能迴避憲法上的要求,否則新制度還是有再次違憲的可能性。

立法委員江永昌指出,考試院為了應付釋字785號解釋而提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修正,透過邏輯戲法最終結果仍然是「消防員超勤、給予考核獎勵」這個大法官宣告違憲的結論。然而多數大法官意見的底線是「超勤不能全部用記功、嘉獎來抵」,但也並無要求「全部的」超勤時數都要比照勞基法依規定倍數給予加班費;有大法官在意見書中舉外國立法例,將「備勤時間」與「待命時間」區隔補償。因此超勤補償的計算,其實可以考量超勤時段中勤務密度來做不同的折算。

江永昌認為,消防署在「試辦」期間除統計超勤時數外,亦應研究超勤期間備勤、待命、值班等不同勤務時間各為多少,以估算各種依勤務內容進行的加班費差異化補償方案、及補休假方式所需增加的經費和人力!江永昌強調,政府預算限制考量下或許可以讓超勤加班費/補休區分不同勤務內容、逐步上路,但千萬不能在釋字785號公布三年後,執行最辛苦勤務的消防員還是什麼都換不回!

消防署馮俊益副署長表示,接下來消防署將每兩個月召開檢討會議,並邀請消促會參與,但本會昨(14)日才致電消防署詢問之前回文將邀請本會參與的港務消防隊試辦檢討會議,卻得到「內部會議」的回覆,拒絕本會參加。本會將會持續追蹤相關進度,呼籲消防署不要打破與本會為 #消防員權益共同努力的默契,邀請本會參與會議。

人事行政總處莫永榮處長回覆,優先以加班費及補休假方式補償,但書機關因預算限制才會以行政獎勵補償。本會遺憾認為,不論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消防署今日記者會都沒有回覆本會三點訴求,尤其是行政院早該廢止消防員加班費17,000元的上限,莫處長完全沒有提及。本會今日將發文消防署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呼籲行政機關應實質回覆基層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