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立法委員王婉諭國會辦公室
今年初行政院會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法案,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也即將排審該法案,上會期立法院三讀通過監護處分相關法案,當時王婉諭委員便呼籲,政府既已執意將大量資源投注於後端的長期監護制度,則《精神衛生法》的修正,亦應投入相等、甚至更多資源,補足前端 20 萬名精神病人的醫療及社區照護需求,真正接住墜落的精神疾患患者。
然而,此次院部版《精神衛生法》修正法案,仍有諸多缺失,未能解決社區支持資源不足的根本性問題,對此立法委員王婉諭偕同心生活協會金林總幹事、台灣精神醫學會蔡長哲理事長、台灣精神失序者聯盟李昀發起人、台灣家連家精神健康教育協會黃莉玲理事長、台北康復之友協會主任楊元彰主任、社區入家工作者專業促進聯盟廖福源發言人,共同召開「誠意不足的精神衛生法修法,如何補破洞?」記者會,從病人與家屬、精神醫療、病人權利、社會安全網布建四大面向訴求修繕更為周延的制度,希望中央的法令與政策可以往前端,協力地方佈建社區支持服務的資源,並確實建立橫向連結,正視精神障礙家庭的困境。
一、病人與家屬需要什麼?
欠缺有誠意的社區支持條文,應提升國家責任、建置充足社區支持
心生活協會總幹事金林表示,當病人渡過急性期的住院與藥物治療後,其實更需要長期穩定地接受社區支持的服務。這些社區支持服務包含,由在地組織提供病友與家屬情緒支持的專線電話、持續的精神復健、穩定的居住空間、同儕的互助網絡、支持性與庇護性就業等服務來承接。然而,此次修法,行政院僅將「社區支持服務」文字納入第三條名詞解釋以及在第二十三條納入建立精神疾病病人「多元化連續支持服務原則」,徒具「宣示性概念」卻沒有具體明確列出地方政府應辦理的法定業務事項,對病友和家屬而言,不過是一張無法兌現的空頭支票。金總幹事呼籲,此次《精神衛生法》修正應比照王婉諭版本以專章羅列社區支持服務項目,或比照民間團體共識版本,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明訂各項服務項目。
臺灣家連家精神健康教育協會理事長黃莉玲表示,肇因於國家未盡建構社區支持服務之責任,以至於現階段的社會樣貌,家人發病後幾乎是由家屬承擔照顧,國家實不應再於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一條另創民法以外之家屬照護義務。黃莉玲理事長認為,政府應正視精障家屬的困境,如果病人初發病時,不論在醫療端,或能補助更多精神公益民間團體,及時給予家屬完整的衛教課程,並且提升社區復健及支持服務的多元性及可近性,以協助病友穩定病情、支持他們在社區自立生活,相對也就能減輕家屬照顧的壓力。
台北康復之友協會主任楊元彰主任表示,精神疾病患者無論是否兼具精神障礙身分,其所需資源均橫跨精神醫療、社區照護與支持服務。雖然社安網開始進行協作據點的佈建,但相對地其他更多元的服務也需要同時進行。因此,除了法條修正之外,更期盼衛政與社政體系必須共同挹注相應的人力、經費,建立跨系統合作及權責,方能確實協助社會支持網絡的建立。
二、強制住院與替代處遇需要什麼?
欠缺公權力配合強制社區治療:應有司法協力
台灣精神醫學會理事長蔡長哲表示,強制住院的制度過去已有許多討論,無論是病人、家屬或精神醫療人員,其實都背負著社會安全的沉重壓力。而精神醫學界的共識,便是希望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的審酌與決定,應由司法單位為第三方裁定,衡平「病人自主」、「醫療需求」、與「社會安全」的重大爭議,細緻地制度設計與磨合,逐步形成專業的精神衛生法庭,並由司法協力衛政、社政、警消等相關單位,突破現行強制社區治療僅為行政處分無足夠強制力要求其他機關配合、難以執行,導致量能不足的困境。
然而,此次行政院修法版本,雖已把「強制住院」案件,改為有專家參審之法庭法官裁定,但獨漏「強制社區治療」案件,仍保留給衛福部的審查會決定。蔡長哲理事長呼籲,如此修法對於政府希望提升社區強制治療的量能、補足社區精神醫療資源,恐怕是相反的作法,台灣精神醫學會希望「強制社區治療」也應由法院裁定。
蔡長哲理事長進一步表示,此次修法欲將強制住院治療、強制社區治療及緊急安置治療費用均回歸健保計費,然而,強制治療所需要的資源,絕對超出健保給付甚多,然而綜合醫院精神科或是精神醫療機構的醫療投資未明顯增加,但卻背負逐年增加的精神醫療法定責任與公共衛生業務,此舉將造成台灣公立精神衛生體系難以承受之重。
三、病人應享有哪些權利保障?
未有良好傾聽障礙者需求的機制,侵害障礙者權益外,政策只會一錯再錯
臺灣失序者聯盟秘書長李昀認為,我國已簽署並國內法化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此次精神衛生法修法,應符合公約基本的精神:「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要為我們做決定」,李昀強調,現行精神衛生法修法針對諮詢會成員,是由「病情穩定」的病人、家屬、病權團體三方競爭唯一的席次,代表性極度不足,應明定將障礙者組織納入諮詢會成員。此外應建立透明合理的連選機制,還給障礙者對自身事務全面的參與和決策權。
此外,精神醫療若要限制人身自由,應該要符合最小侵害原則,雖然現行精神衛生法已規範精神科「住院病人應享有個人隱私、自由通訊及會客之權利」,但實務上常以會洩漏他人隱私、影響病情等理由,全面禁止住院病人攜帶手機。
在 CRPD 第 14 條準則中,已明示須立即停止強制住院制度,且要創造非醫療與藥物治療的其他方案,才能讓人有所選擇,例如:改善病房規則、創造同儕支持中心、危機喘息服務等其他可近資源。秘書長李昀呼籲,此次修法應重新檢視,並納入障礙者的聲音、使障礙者可以參與規劃與決策,而非強行通過無效且僅侵害人權的政策。
四、社區網路如何鋪建?
欠缺完整轉銜及鼓勵措施:應擬定完整出院準備計畫、強化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功能
為使精神疾病患者穩定於社區復元,除了需要穩定的精神醫療與復健外,也需要長期穩定地接受各項社區支持的服務,以及來自於各網絡不中斷、以全人全程照護為核心的銜接。社區入家工作者專業促進聯盟發言人廖福源表示,此次修法不僅欠缺有誠意的社區支持條文,整體條文也缺乏建構各種體系間所需的轉銜制度。
廖福源發言人舉例,此次行政院版本雖明訂第二十五條地方主管機關須定期召開聯繫會議,然而卻未明定會議層級,以及由誰召開會議;此次行政院版本雖明訂應有出院準備計畫,然而若無法規範使社區內的個管共同參與,仍無法解決現行實務上,醫院醫院端不知如何連結資源的困境。廖福源發言人也提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角色,從目前條文及規劃上,似乎是要承擔大量的個管事務。他特別提醒,絕對不能只強化跟醫療的連結,而是要強化跟社區連結,進行長期個管,而非危機時才介入。
此外,廖福源主任強調,要能夠完整轉銜的基礎,首先必須落實多樣性及連續性服務。目前實務所面臨的狀況是,政府看重服務涵蓋率及資源不重覆,然而病人的需求其實多重並存,這就造成若一名病患同時需要居家治療及社區復健中心的支持服務,礙於健保點署重疊因此僅能擇一;若前往日間留院即無法同時參加精神障礙會所活動。唯有讓不同體系的服務、個管們發揮合作之功效,跨專業的合作才能張大支撐的網絡,而非單獨一人扛起照護個案之責任與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