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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孩子利益要兼顧,家事法庭要周全」家事事件法施行十週年回顧與展望

文/婦女新知基金會、立法委員范雲國會辦公室

時間:2022年6月1日(星期三)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研究大樓中興102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1號)

記者會直播影片連結

主辦單位:婦女新知基金會、立法委員范雲國會辦公室

主持人:郭怡青(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

發言代表:

立法委員 范雲

立法委員 江永昌

立法委員 黃世杰

家事修法小組代表 鴻翔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務長 秦季芳

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 理事及義務律師  朱宜君

勵馨基金會 桃園分事務所主任 賴文珍

現代婦女基金會 司法社工部主任 黃心怡

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資深主任 李惠娟

     近來憲法法庭作出停止執行義大利爸爸攜帶女兒返國生活之裁判結果,引起家事法實務界及學術界對於法院在子女會面交往及交付子女的決定及執行困境的討論。

究竟法院該採取什麼樣的審理方式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未成年子女意願如何在法庭中呈現?在處理家事事件程序的「家事事件法」都有規定。

家事事件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由於施行以來面臨許多問題,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邀集執業經驗豐富的家事律師群與家事法學者,自數年前就組成修法小組,並已研擬一套完整的修法草案。

在今日(6月1日)家事事件法施行十週年之際,婦女新知基金會及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邀請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等提供民眾與家事相關的法律、社會心理等服務的民間團體共同發聲,以及關注兒童福利、家事議題的范雲、江永昌、黃世杰等立法委員一同出席記者會,提出基層民眾、家事法官、家事調查官等專業人員第一線服務所面臨的問題,期盼司法院能聽見民眾及司法從業人員的心聲,於家事事件法十週年重新體檢程序法上未周全之處。

在家事事件中,和未成年子女相關的案件,最常遇到的就是親權決定、與子女會面交往及交付子女事件。對於這類事件的審理,民間團體有下列質疑:

  1. 司法機關投入家事事件之資源不足:以家事調查官為例,目前全國的家事調查官共49名,違反少家法院組織法員額附表所定的人數,更與實際需求(每年17萬件多的家事事件)相距甚遠,員額顯然不足。但家事調查官在法院的角色愈來愈重要,他們運用法律、社會工作、心理等專業智識與技術,依法官指示就特定事項進行調查、評估、分析,釐清事實並發掘、了解家事紛爭背後之問題,對於協助法官及當事人妥適迅速處理家事事件,是家事法官不可或缺的左右手。家事事件法修法小組代表暨鴻翔法律事務所秦季芳法務長表示,現行家事法官人數及家事調查官的招考都沒有獲得充足支持,家事法庭處於法院邊緣,司法院將人事、目光等資源都聚焦在民刑事案件,難以使家事法領域的專業人員積極投入,也將影響家事事件的審理品質。
  2. 親子事件審理期間過長:涉及親子之案件從調解到訴訟定讞,結案期間少則1年餘,多則3-4年不等。以目前「家事紛爭一次解決」為指導原則的家事事件法,若當事人的親子事件與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一同處理,親子案件之審理期間可能被拖延得更為冗長。而孩子的成長不等人,時間愈久,見不到孩子的一方與孩子的感情只會愈來愈疏離,如此一來,不但未能保障未成年子女與非同住方會面交往之權利,也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理事及義務律師朱宜君律師認為,在親子事件中父母常處於對立狀態,孩子夾在父母中間難以選邊站。若法院的審理期間又拖延過久,將導致未與孩子同住父母一方與小孩越來越疏離,未來要執行會面交往將變得更加困難。
  3. 親子事件的執行成效不彰:家事事件的執行由處理財產案件的民事執行處辦理,對於像是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交付子女等人身交付相關的執行的專業性不足,亦無法整合外界資源(如社工、民間團體等)而難以進行有效的執行。現行做法如民事執行處協調不成,將重新移回家事法庭處理,拖延親子事件的執行時間。

對上述問題,民間團體呼籲:

  1. 家事資源要充足:每一個家事事件都攸關一個家庭的未來的生活計畫,司法院應該投入更多資源在家事法領域,如果司法機關沒有投入足夠的資源,提升整體家事法官、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及司法事務官的員額及訓練,在家事事件之審理中,是難以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原則,作出妥適的裁判結果。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資深主任李惠娟表示,家事調查官、社工、程序監理人透過自身專業與孩子會談、了解真實情況。孩子時常擔心父母的想法埋藏自己內心的真義,而難以直接在法庭上真實呈現自己的想法。因此,將孩子推到第一線,未必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2. 親子案件的審理時間應予控制及縮短,避免危害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使婚姻雙方及父母子女間的撕裂情況持續惡化。現代婦女基金會司法社工部黃心怡主任提到,當婚姻關係發生衝突、親子關係中斷時,孩子的忠誠議題將會更被凸顯。爸爸媽媽分開,但小孩希望同時擁有兩者的愛,若拖延過久沒有會面,而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又不斷妖魔化對方或阻撓會面,孩子就會迫於父母的壓力,說出害怕爸爸(或媽媽)、不想跟爸爸(或媽媽)會面等等說詞。
  3. 子女交付相關的執行應予專業化。遠程目標上,希望公部門可以修法,讓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得以設置專門的家事執行處,執行會面交往、交付子女等親子事件。近程目標上,若司法機關無即時的人力、資源,也應該在現行民事執行處設置專股,培育專門執行會面交往、交付子女等親子事件的司法事務官,避免執行時雙方爭執的高衝突場景。

家事事件法施行至今已有十年,從原本一年15萬之案件量,至今已增長至每年17多萬件。每一個事件背後,都隱含一個家庭中夫妻、父母子女之間的緊張衝突,期盼司法院可以更重視家事事件之審理品質,積極投入相關資源、人力,讓有志於家事法領域耕耘的法官能長期於家事法庭(院)中服務;同時也應該在家事法庭(院)中設立家事執行處讓專業人員執行會面交往、交付子女,避免執行過程中發生衝突,造成孩子一輩子的陰影。

家事調查官作為家事法官審理案件重要的左右手,應隨著每年案件量的提升,招募更多人員,輔佐家事法官之審理,以提升整體家事事件審理的品質。勵馨基金會桃園分事務所賴文珍主任也表示,我們都是從原生家庭成長後,建立自己的家庭,沒有人希望從家庭到法庭。希望各團體所提出的三個訴求能讓司法院了解,從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考量出發,不要讓孩子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被父母帶到法庭上表態,應該讓孩子們在家事紛爭中,從法庭安然地回到安身立命的家庭才對。

范雲及黃世杰立委於今日(6/1)記者會也提到家事事件的審理核心,必須以性別平等、兒童最佳利益的視角去理解。家事法官與家事調查官的員額充足、訓練扎實,才能夠妥適、迅速、統合地處理每一個家庭糾紛。不能僅由民間團體、社工協助家事事件的進行,國家也應該拿出更多的資源,司法院必須編列相關預算、修改相關法規,才能讓親子案件的審理速度及品質都能相應提升。

江永昌立委則說道,未來會面交往及交付子女等親子事件的執行是否可以參考美國、法國等外國立法例,將不履行會面交往義務之父母一方處以刑責,重新建立合作式父母的觀念,是下個會期可以舉辦公聽會一同討論、努力的方向。

最後,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郭怡青律師也呼籲,要尊重孩子意願來審理家事事件,就必須投入更多的資源了解小孩的想法。今日,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大法官在202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庭成立十周年的國際學術研討會上發表重視家事事件的聲明,期盼司法院能夠聽到民間團體記者會的訴求,投入更多人員及資源到家事法庭之中,才能真正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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