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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彰基主治醫師遭不續聘──防疫救人卻成勞權孤兒

文/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訴求:
一、衛福部應制訂醫院與主治醫師契約範本,落實基本權益保障。
二、勞動部應針對現行各醫院與主治醫師間之勞動契約,展開全面調查及督導。
三、立法院應將《醫療法》勞動權益專章列為優先議案,儘速完成審查。

主治醫師遭不續聘──防疫救人卻成勞權孤兒,呼籲主管機關動起來!

彰化基督教醫院與邱足滿醫師間的不續聘爭議,使主治醫師長年不受勞動法規保障的困境浮上檯面,今日,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邱足滿醫師,偕同立法委員洪申翰召開記者會,呼籲主管機關應提出具體措施,也呼籲立法院儘速通過《醫療法》修正案,保障全體受僱醫師勞動權益。

邱足滿醫師表示,自己奉獻多年於皮膚病的治療與研究,除了醫療與學術領域之外,也熱衷於教導學生,多次榮獲院內優良臨床教師肯定。為了讓前來看診的病人都能享有最好的醫療品質,在彰基醫院服務長達25年的期間,邱足滿每日競競業業堅守工作崗位,工作表現深受同事、病人及皮膚科醫學會的肯定。

然而,彰基醫院從去年開始便片面調整她的職務,將邱足滿總院的門診減診,將她調動至38公里外、單趟車程近一小時的二林分院,院方不僅沒有提出具體理由,也無視她的家庭需求,即便如此,她也不曾因個人因素缺席二林分院的門診,然而,院方在5月30日向她發出「契約期滿」通知書,等同遭到「實質解僱」,甚至無論邱足滿如何努力聯繫,院方均不予回應。邱足滿表示,自己半輩子努力奉獻給彰基醫院,最後換得的竟是如此待遇,感嘆主治醫師形同勞權孤兒。

台灣皮膚科醫會監事代表,楊佳懿醫師表示,事實上,過去類似的案例在醫院裡層出不窮,此類案件,醫院不續聘主治醫師通常不給予任何理由,僅主張「主治醫師不受勞基法保障」、「雙方間為委任契約關係」,即片面宣稱解聘程序合法,致使權益受損之主治醫師毫無有效的『勞資爭議救濟管道及法律保障』。

為此,台灣皮膚科醫學會亦擬藉此機會,呼籲衛生福利部及立法院眾委員先進,能重視主治醫師長期缺乏法律保護其勞動權益,盡速審查及通過醫療法有關聘僱醫師勞動權益專章之立法,使主治醫師能有一個合理、安心的工作環境,為促進全國人民之健康而努力。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秘書長陳亮甫表示,依照勞基法的條文,不論在工時工資、職務調動、資遣解僱、離職預告、職災補償及退休制度等各個環節都有明確保障,他舉勞基法第10-1條的「調動五原則」為例,包含調動目的要合理,調動距離要衡量,同時還要考量勞工的家庭利益做綜合評估,另外以勞基法第11、12條的「資遣、解僱」為例,他表示解僱勞工的條件其實非常嚴謹,雇主必須視為「最後手段」,否則都算是違法行為。

既然勞基法有明文規範,為何主治醫師仍不受保障?陳亮甫進一步解釋,受限於醫院高層的反對聲浪,現行法規只有將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保障,時至今日仍不及所有執業醫師的十分之一,而主治醫師、公職醫師及診所醫師仍被排除在外,因此醫院大多與主治醫師簽訂「一年一簽」的定期契約,不但使主治醫師在各項權益上毫無保障,「期滿不續約」更成為院方藉此管理醫師,甚至影響其執業風格與臨床決策的殺手鐧,呼籲醫師應加入工會保護自己,而主管機關更應提出有力作為。

立法委員洪申翰表示,去年12月已和賴惠員委員及范雲委員共同提案,且根據書面紀錄,衛福部曾在2019年的4月17日將《醫療法》醫師勞動權益專章草案陳報行政院,可惜的是,行政院的院會還沒有通過。洪申翰舉例,過去曾經關注過船員的勞動權益,船員也不受勞基法的保障,而是適用船員法,當時交通部和勞動部就建立了跨部會的聯合稽查機制。衛福部有醫療人力配置上考量的專業,而勞動部應該要在這個過程給予專業的勞動見解,讓整個契約範本的制定過程有對於「解僱保護」和「離職違約金」的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