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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永豐金年報隱匿主要股東名單 經民連告發何壽川違反證交法

文/經濟民主連合

經濟民主連合今日(7/4)至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告發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建華金融控股公司,簡稱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等人,從2003年起至2013年連續11個年度公司年報蓄意隱匿主要股東名稱,涉嫌違反證交法,經民連請求檢察官依法偵辦。

陳緒承律師:永豐金控負責人應負刑事責任

陳緒承律師指出,依據證券交易法與金融控股公司法之授權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記載前十大股東與持股5%或1%以上股東名稱。然而永豐金控連續11個年度以「FINI A」、「FINI B」、「FINI C」等「代號」記載於年報主要股東欄位,蓄意隱藏公司主要股東名單,使投資人難以瞭解公司狀況,並據此作出投資判斷,已經構成對證券交易市場之危害,涉犯《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第171條第1項以及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財務業務文件隱匿或虛偽記載罪。此段期間永豐金控之董事長及總經理涉嫌違反證交法,經民連請求檢察官依法偵辦,追究刑事責任。

陳緒承進一步指出,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於2006年至2011年間,因1788大樓案違法放貸予三寶集團,於2017年遭台北地方法院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為由判刑八年半,而何壽川違法的時間,和永豐金控年報隱匿股東的期間有所重疊。陳緒承強調,永豐金控隱匿年報,有可能是用以掩飾何壽川與三寶集團間的關係,這樣逃避國家追訴的行為,恐又涉嫌違反《刑法》贓物罪與《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經民連一併向地檢署具狀告發,請求檢察官依法偵辦。

許冠澤:金管會坐視永豐金長年違法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許冠澤表示,《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與《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都明文要求公司揭露主要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許冠澤批評,金管會作為主管機關對於永豐金控的違法行為,本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同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四條予以糾正、命限期改善及為必要之處分,並依第六十三條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金管會卻坐視永豐金控連續違法隱匿,長達11年,金管會歷任官員明顯失職。

許冠澤指出,五月中經民連召開記者會揭露永豐金違法隱匿年報後,永豐金透過媒體回應「『FINI A』、『FINI B』、『FINI C』等皆有對應的外資受託保管機構專戶……但因年代久遠、相關人員更迭無可考」。許冠澤批評永豐金的回應充滿矛盾,既然說年代久遠無可考,又要如何知道「代號」對應的是哪個股東呢?就算公司內部知情「對應的外資受託保管機構專戶」,這與年報應向全體股東與證券市場投資人公開之精神完全背離。許冠澤表示,金管會過去連續11個年度縱容永豐金控違法,時任金管會官員都難辭其咎,尤其現任主委黃天牧在永豐金控違法時曾任證期局長(2012/8/9至2013/9/12)、常務副主委(2013/9/13起),絕對責無旁貸。

許冠澤質疑,自經民連揭露永豐金控隱匿年報以來已兩個月過去,金管會目前仍毫無回應,難道是認同永豐金空的違法行為嗎?

賴中強:金管會踐踏自身威信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律師提出質疑,倘若金管會可以縱容公開發行公司年報以ABC等「代號」表示主要股東,那是不是說公司財報的營收、資產與負債數字也可以XYZ等「代號」呈現?賴中強批評金管會放任永豐金違法,就是在踐踏主管機關自己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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